中小茶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培养思路分析

2017-02-05 05:14周丽丽陈秀君
福建茶叶 2017年1期
关键词:企业经营者法务法律意识

周丽丽,陈秀君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唐山063000)

中小茶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培养思路分析

周丽丽,陈秀君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唐山063000)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推进,中小茶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显得越来越淡薄。培养中小茶叶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有助于企业面对经济风险和法律问题,同时也有利于中小茶叶企业在快速发展的经济市场中实现成功转型。

法律意识;企业;维权

茶叶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产品,能够实现自产自销,这与其他农作物有着明显区别。基于此,我国的茶叶交易仍然是以传统的小门市为主的经营模式,即一家一店便可以是一家企业。所以中国的茶叶企业虽然众多,但是龙头企业很少,难以形成规模,多以中小茶叶企业为主。中小茶叶企业茶叶的销售也只是以茶原料为主,进出口贸易发展缓慢,难以实现较大进步。加之中小茶叶企业的经营者多缺乏法律意识,也就难以实现长足发展。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和落实,中小茶叶企业应当培养法律意识,这对于中小茶叶企业的建立和运行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观点、思想的总称,它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现行法律的态度和要求,对各种法律行为的评价以及个人对法律的知识和修养。培养中小茶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其实是对企业文化的塑造和重铸,因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中小茶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现状及问题

1.1 企业规模小,活动资金少

中小茶叶企业因为是以茶农为主,他们的直接目的便是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所以茶叶企业并不重视对法律意识的培养。正是因为他们的企业规模较小,所以活动资金便不足。甚至企业有了流动资金,经营者更愿意将资金投放在发展茶园规模和茶叶产量上,目的还是为了增加经济效益。对于以茶农为主的中小企业,他们缺乏充足的资金和眼光,不能将企业规模扩大和做强,只是维系着原始的小农经济模式,所以势必造成中小茶叶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

1.2 企业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弱

法治社会的经济,总会遇到很多经济纠纷和法律问题。但是以茶农为主的中小企业在遇到法律纠纷和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意识的薄弱使许多企业缺乏维权意识和利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能力。中小企业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越弱,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就越不足,长此以往便形成恶性循环。中小企业更不会在培养法律意识上投入资金和精力,致使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弱。

1.3 对法律理解存在误区

法律不但是惩治犯罪行为,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以茶农为主体的中小茶叶企业经营者对法律缺乏应有的认识,他们大多数认为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的工具,而不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手段,所以对于法律大多数持观望态度。这种观望态度就导致许多中小茶叶企业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从投诉。长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使得中小茶叶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

1.4 茶叶企业不注重法律培训

中小茶叶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与企业不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必然的关系。中小茶叶企业很多都是茶农的自产自销,所以作为企业法人就不重视对法律意识的培养。茶叶企业的企业文化中缺乏法律意识就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中的其他员工的法律意识的培养。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链条,企业高层只注重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茶叶企业的员工当然就没有义务去学习相关法律。这样的企业,逐渐就与政府的法律法规相脱节,进而造成整个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

2 培养中小茶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意义

2.1 有利于中小茶叶企业的建立

随着中国加入“WTO”,茶叶的销售和出口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如何实现企业转型是摆在每一个中小茶叶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新的茶叶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实现企业的法制化和正规化,适应“依法治国”的国家政策。

培养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提高企业本身的维权意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刚起步之初,企业经营者面临诸多经济风险和现实问题,积极培养法律意识,有助于顺利度过企业起步的难关。

“中小企业的核心和最基本的本质特征:企业主与企业的密切关系”。[1]培养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就可以从宏观层面对企业进行规划和设计,为整个茶叶企业和企业员工提供强大的精神后盾和法律支持。重视企业主与企业的密切关系,可以使企业员工的法律权益得到相应地保护,有助于企业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

2.2 有利于中小茶叶企业的发展

中小茶叶企业更多地应该是寻求发展,将企业做大做强。所以应该重视对中小茶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培养,因为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利于中小企业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

首先,培养中小茶叶企业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企业品牌的建立。小农经济下的茶业,许多中小茶叶企业是缺乏企业品牌意识的,包括产品专利在内的各项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注重中小茶叶企业的法律意识培养,就可以使企业在国家层面得到保护和支持,使民族品牌和民族企业得到健康发展。

其次,培养中小茶叶企业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企业抵抗经济风险。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在竞争激烈的商品市场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毕竟各个行业都有实力强劲的龙头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打压和排斥,以稳固其行业霸主的地位。只有运用法律手段,中小企业才能够实现正常的市场经营,杜绝恶性竞争和暴力打压,实现中小茶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最后,培养中小茶叶企业的法律意识有助于中小企业的转型。中小茶叶企业的经营者多为茶农,他们的经营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在市场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小企业要寻求更大程度地发展,就必须将企业纳入法律程序,实现企业从传统制茶业向标准化产业的转化。这也是实现中小企业转型,谋求更大发展空间的必由之路。

总之,中小茶叶企业只有培养了法律意识,才能够实现企业形象的提升和社会责任的实现。毕竟企业不只是个人的经营行为,“企业总是负有保护和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2]只有企业经营者培养了法律意识,才能够真正地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消费者的欢迎,才能够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中小茶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培养的完善

3.1 建立全局化的法律服务机制

在法治社会,企业的商业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所以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法律风险。在种茶和制茶过程中,茶叶企业经营者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不能为了一时利益而铤而走险,应该让这种文明守法的观念渗透在企业文化中去。对于经营者,要建立全局化的长效机制,依法治理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对于企业的各项管理,也都与法律机制息息相关。只有完备法律服务机制,作到灵活应对法律风险,才能够实现企业的管理运营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法律服务机制只有真正地为企业的管理运营服务,才能够让企业员工体会到法就在身边,才能作到无处不守法,无处不讲法。只有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服务机制,中小茶叶企业才能够实现更长久地发展。

3.2 设立企业新型的法务部门

正常情况下,中小茶叶企业在经济或利益受到损害时,便会想到寻求法律援助,所以建立法务部门有着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以传统的管理模式运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只有受到损害时,才会想到法务部门,此时法务部门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并不能够及时迅速地使用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问题。所以中小茶叶企业中应该设置新型的法务部门,扭转法务部门只是服务部门的思维窠臼,实现法律人员特殊的监督职能。这不但对于法务工作者是一种要求,同时也需要中小茶叶企业的各级领导和法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务监督体系,改进以往的工作方法,才能实现企业经营的防微杜渐、未雨绸缪,提高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

3.3 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茶作为食用性产品,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所以茶叶企业的风险系数较之一般日常用品要高。中国的茶叶企业多以小家庭作坊为主,属于传统的生产模式,所以就没有相应的标准机制和监管体系。基于此,中小茶叶企业的安全风险较之大企业更高。所以要加大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常驻心间。此外,为了实现中小茶叶企业的食品安全,可以在种茶、制茶、售茶沿线设置法律监管员,以制度化的标准严格要求茶叶质量,防止茶叶变质、霉变现象发生,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4 依法管理企业工作

法律意识的培养体现在企业的各个方面,除了依法制茶、售茶,更应该把法律意识渗透在企业的管理中去。中国自古是人情社会,有些部门走后门、拉关系的现象依然严峻。有时候上级的一个电话或一个材料就直接越过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甚至直接威胁到企业的利益。所以依法管理企业工作就是要实现依法行事,对于涉及到企业根本利益的问题,决不能姑息养奸,实现公平公正。包括中小茶叶企业的经营者一定要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从目前经济运行的情况看,劳动者在现代企业中有越来越重的地位和作用,他们是中小企业人力资本的所有者”[3]正如李世民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劳动者是企业中的中坚力量,一定要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法务部门应该分析中小茶叶企业未来面临的挑战和威胁,作到有所防备,防止甚至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各部门应作到各司其职,各谋其政,依法对企业工作进行管理。

总之,中小茶叶企业对内只有强化法律意识,依法管理和调控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才能够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同时,企业只有肩负社会责任感,正确处理法律风险,才能够实现企业的顺利转型。这两点,也是培养中小茶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意义所在。

[1]朱少平,葛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进程资料汇编(1999—2000)[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85.

[2]任华哲.中小企业基本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74.

[3]李维安.公司治理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61.

周丽丽(1979-),女,河北唐山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就业。陈秀君(1971-),女,河北唐山人,学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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