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伟,熊 倬
(江西科技学院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98)
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实施现状分析
——以茶叶为例
邓 伟,熊 倬
(江西科技学院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98)
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购物成为了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将网络购物作为主要的消费模式。本文在分析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制度的相关内容后,又对当前茶叶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实施现状进行了阐述,并最后就茶叶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实施措施进行了简要探讨。
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茶叶
从生活日用品到日常衣帽鞋子再到出行的车票等几乎都可以通过网络购物来获得,网络购物几乎涉及了大众衣食住行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由于网络购物缺乏现场查看这一环节,进而导致很多消费者所购买的物品大多与其预期目标相距甚远。例如,某爱茶人在某茶叶电子销售平台上看到的乌龙茶——安溪铁观音照片显示颜色纯正、茶条卷曲、肥壮匀整,实属茶叶中的上乘。于是,该爱茶人据此照片描述买了一罐铁观音,收到实物后冲泡出来的乌龙茶,汤色不清、香气不浓、口感不佳与照片描述的状态大相径庭。那么爱茶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呢?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制度尚未确立之前,爱茶人只能自认倒霉,难以用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自我国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后,爱茶人可以据此退货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所以,消费者网购后悔权为大众网络购物奠定了法律保障,使其能坦然地进行网络购物。
高度发达的互联网经济推动了电子商务的产生,网络购物也成为了现代人购物的新模式,足不出户便能在网上买到自己需要的物品。但是,由于消费者只可以根据照片与评价判断商品的质量,而商家通常会在照片与评价上造假,进而导致消费者网络购物所买的商品实物与商家展示的照片不符,消费者则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定程序与法定方式在有效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简单来说,网络购物“后悔权”具体是指消费者享有其网络购物的无条件退货权。最初,网络购物“后悔权”只停留于学者们的著作里,而随着网络购物侵权案件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肆地被践踏,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然后,我国从外国引入了“后悔权”这一法律概念,其作为一个舶来词,也被称为“消费者的冷静期”,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退货权。当前的学术界对于后悔权的法律性质没有一个确切的认定,部分学者认为后悔权属于民法的范畴,是形成权的一种,消费者可以自行行使相关的权利。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后悔权是从经济法中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兴权利,其是消费者权利的额外延伸。无论后悔权被纳入到哪一法系中,其都是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快节奏的生活以及高强度的工作,极大地压缩了大众的生活休闲时间。每一个人几乎都沉溺于工作的世界里,难以有闲暇去实体店逛街购物。于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络购物,甚至一度将网络购物作为其主要的消费途径。然后,由此而滋生了一系列法律维权问题。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中最为基本的经济形态,由于商家的不可见性,使得网络商品的质量鱼龙混杂参差不齐,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就成为了社会广为关注的重点问题。而网络购物后悔权制度的设立,无疑是为消费者网购加了一道保护锁,使其能安心地进行网络购物,不用担心因产品质量低劣而无法退货,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同时,网络购物后悔权制度的构建与当前法学家的理论构想相契合,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并在实践中发现其存在的弊端与不合理之处,进而全面推动网络购物后悔权制度向完善化迈进。另外,网络购物后悔权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商家的经济行为,经营者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从产品的质量上着手提高商品的品质,尽力做到图片与实物一致以防止产品被消费者退回。因而,无形中遏制了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促进了网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总而言之,网络购物后悔权是针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救济保护的制度,其是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及购物新形态相适应的,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良性的推动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网络购物后,对于适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七日内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即可退货。我国对于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规定采用了概括式方法,对于其所具体使用的范围则规定不明。例如,茶叶消费者与商家会对适宜退货的商品产生分歧,什么样的茶叶商品适宜退货,什么样的茶叶商品不适宜退货?而且,部分商家可以借用不适宜退货这一理由来拒绝茶叶消费者的退货要求,那么茶叶消费者的后悔权也就被剥夺了。例如,茶叶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了相关的茶叶产品后,发现茶叶的品质与商家所描述的不相符合,并且买家的优质好评也都是卖家刷出来的。而依照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这一制度,茶叶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货。但是,茶叶商家以茶叶拆封包装破损是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为由拒绝茶叶消费者的退货请求,而由于后悔权制度中模糊不清的界定使得茶叶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后悔权制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生,但是却因为其法律适用范围的模棱两可,使得不良商家趁机钻空子造成了更多的不公。
我国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行使期限是7天,既为消费者的冲动消费提供了足够的冷静期,也在不同程度上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7天的期限其具体应该怎样计算呢?7天是从消费者收到茶叶商品后的那天起算还是从其收到茶叶商品后的第二天起算?同时,由于各种不可抗力所导致的茶叶商品延期收货这一时间又该怎么计算呢?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对于这些细则并没有进行具体描述,也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一旦出现类似情况,消费者的后悔权可能会沦为一纸空文。例如,茶叶消费者在收到假劣茶叶而行使后悔权退货时,其可以在7天内选择退货,但是由于茶叶消费者在那一段时间内工作繁忙而忘了退还茶叶商品,直到其在收到茶叶商品的第八天才记起来退还茶叶商品,那么茶叶消费者的后悔权还应该被保护吗?其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呢?对于这些我们难以推测,毕竟法律没有详尽的规定,而茶叶商家却可以据此以超过法定期限为借口拒不退货。此外,后悔权中的消费者在退货时应该保证商品完好,那么什么样的商品才是完好的,后悔权对于“完好”没有明确的解释,尤其是茶叶这些特殊包装的商品,完好标准不明将会引发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新一轮矛盾。
后悔权是我国针对网络购物而出台的法律政策,其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单独存在,其执行实施必须依赖一系列完善的法律体系,否则将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流于纸上谈兵。所以,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应该从其立法着手,明确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根据商品的性质对其是否适用后悔权进行具体化规定,进而形成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切实对后悔权的适用范围与标准以及期限进行细化规定,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将适宜退货与不适宜退货的商品罗列出来,不要以难以琢磨的兜底性条款对其进行界定。例如,茶叶这类商品在什么情况下是适宜退货的产品,又在什么情况下不是适宜退货的产品?对于这些具体的实施细则,我国应该进行深化强调。同时,对于商品的完好标准也应该以文字的形式进行针对性解释,不同性质的商品其完好标准也不尽相同,不能以某一种类的商品完好标准去验证其它商品的完好度。例如,验证茶叶网购后悔权是否完好,其所判断的依据是茶叶的包装还是茶叶的品质?对于这些法律都应该详尽规定。此外,对于茶叶退货权的期限适用问题又该如何认定,7天的期限到底是从哪一天哪一刻开始起算,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这一制度也随之而确立。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是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我国后悔权制度处于初步建立时期,从立法到执法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后悔权”的法律制度内容,以此为基石并根据我国当前的网购侵权现实状况,建立健全的后悔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我国可以从美国的《冷静期规则》与《诚实借贷法》中汲取后悔权制度的建设精华,从原则主义出发对其进行概括性立法,并通过商务实践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自行化解。同时,我国也可以效仿德国将后悔权制度法典化,以立法的形式将后悔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化设置,以成熟的立法与健全的法律来保证后悔权制度操作实施的可能性。例如,对于茶叶网购后悔权而言,我国可以根据茶叶网购的实际情况,既可以采用美国式的原则性立法模式,也可以借鉴德国的系统化立法模式来对我国的茶叶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其次,我国也可以全面开拓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救济路径,可以利用网络经济的优势创建茶叶消费者维权的网络平台,也可以引入消费仲裁机制设立茶叶网购仲裁前置程序,以多元化的手段促进茶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王丹霞.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研究——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J].消费经济,2014(1):67-72.
[2]王成冲.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状况的调查研究——以青海民族大学学生群体为例[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6):35-37.
[3]潘振华.试论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属性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5(24):208-209.
[4]邓亚辉.浅谈我国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2):23-25.
[5]刘静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6(5Z):73-74.
2016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法治视角下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实施现状分析”(FX161004)。
邓 伟(1969-),男,江西南昌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熊 倬(1988-),女,江西南昌人,留英硕士,讲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及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