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斗智转财产,依法明辨断是非

2017-02-04 08:40谭芳桂芳芳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6年12期
关键词:财产夫妻法院

谭芳+桂芳芳

当婚姻走向解体,夫妻间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少见。

对于一方的这种行为,法律是否会坐视不管?另一方能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呢?

面对着掌握财政大权的老婆,老公偷偷藏起一些私房钱供自己消遣,这当然无伤大雅。但是当夫妻感情走向终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算之时,若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侵犯对方的利益,法律势必不能坐视不管。本文通过4个案例告诉你,夫妻间财产转移的情形和可能面临的结果,以及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离婚前夕一方大额取款,法院如何判决?

王立和张佳是相亲认识的,夫妻感情基础一般,相处没几年,因为性格不合,走上了离婚之路。但是因为王立不同意离婚,张佳只能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诉请未得到法院准许,6个月后张佳提起了第二次诉讼。

从法院走了一遭回来,王立也觉得婚姻没有维持的必要,打算同意离婚。在请律师调查财产的过程中,王立发现张佳于2015年2月28日分两次从银行账户中取现共计25万元,而这两笔取款都恰巧发生于本次离婚诉讼的前三个月。由于第一次诉讼法院并未判决两人离婚,因此取款时仍是婚姻存续期间,这就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了,王立要求对该笔财产进行分割。张佳则将该笔款项解释为归还此前拖欠的茶叶贷款。

经法院审查,张佳于2015年2月28日取现共计25万元的事实存在,虽然张佳解释为归还此前的茶叶贷款,但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未能合理说明该笔款项的用途。最终法院判决张佳转移的2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转移财产的这一方应该酌情少分财产,张佳应返还王立15万元。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转移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王珍和俞景早年都曾有过一段不美满的婚姻,在一次会议时认识,彼此都觉得对方不错,于是在200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6年2月,俞景和两个朋友一起出资创立了一家公司。俞景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而该公司的法人一直是俞景。

本以为有过失败的经历,两人再婚后能彼此珍惜。但是他们婚后常因前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几年后,筋疲力尽的王珍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俞景离婚。俞景将其在公司的股权悉数转让给其兄俞大景,虽未实际支付转让款,但是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当然,这只是金蝉脱壳之计,事实上俞景仍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王珍知情后,就提起了股权转让无效之诉。

法院认为,鉴于俞景目前尚无有效的证据推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公司出资人所做的登记内容,而该登记内容显示俞景以25万元向该公司进行出资,该出资行为发生于俞景与王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又未能举证证明曾与王珍约定该项财产权利属其个人所有,故由此形成的该公司50%股权应被认定为其和王珍的夫妻共同财产。王珍所提诉讼请求合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离婚后才发现一方转移隐瞒财产,还能要回吗?

故事的开始和世界上大多数的离婚案件并没有太大区别,胡兰和周建这对夫妻感情破裂,于2004年12月15日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两人共同财产做出了处理。

但是离婚后才半年,胡兰偶然发现周建在北京有套房产,且登记在周建一人名下。她认为这一房产取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胡兰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周建的房产,并主张取得70%的份额。

周建答辩称,该房产是代父母持有,因北京的限购政策导致其父母无法在京购房,二老商议之后决定以周建的名义购买,该房的实际出资人是父母,因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缺乏法律依据。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周建提供了自己与父母之间的代持协议及其父母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经过质证,胡兰对周建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皆认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胡兰应举证证明周建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是胡兰未能举证证明,法院认定胡兰的请求不能成立。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若违反能要求违约金吗?

陆伟和潘瑶经人介绍于2009年登记结婚,因陆伟有婚外情,双方于201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明确:陆伟、潘瑶离婚的原因是双方性格不合,陆伟在潘瑶怀孕期间多次出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时还约定了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除列明的房屋、机动车、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各项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但是,就在两人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潘瑶发现陆伟在离婚前将招商银行账号内的存款转移100多万元,还将中国民生银行账号内的存款转移102万元。

法院认为:陆伟、潘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两人均具有约束力。陆、潘离婚前,陆伟在短时间内发生多笔大额消费、认购、申购、转账或支取现金,总金额达200余万元,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应当认定陆伟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同时,尽管陆伟对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较大,但考虑两人共同生育及抚养脑瘫女儿也是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之一,以及两人约定脑瘫女儿由陆伟终身抚养的实际情况,法院决定陆伟隐藏、转移的200多万元,由潘瑶分得110万元,由陆伟分得94万元。陆伟还需支付潘瑶违约金10万元。

1.离婚或诉讼中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如何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若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法院可以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当然,主张对方有转移财产行为的,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

2.离婚期间发现对方转移公司股权,如何维权?

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持有股权的一方不得擅自转让股权;擅自转让股权的属于无权处分。案例中夫妻一方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友,亲友明知股权是在夫妻婚后取得的,且夫妻双方正发生离婚纠纷,其取得股权的行为不能视为善意取得,因此应确认合同无效。

3.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可以起诉吗?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行为就是指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会约定较多的内容。为了保证双方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夫妻双方往往还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因此,受 《合同法》保护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若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自然违约金条款也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防范另一方不履行协议的约定,通过违约责任约束对方是一个良策。

猜你喜欢
财产夫妻法院
智者不入爱河,你要对你的财产负责
漫画婚姻
忍不住
神奇的帽子
80后小夫妻
80后小夫妻
80后小夫妻
国外法界奇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