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晗悦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医闹”入刑
刘晗悦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医疗纠纷一直是备受大家关注的话题。而“医闹入刑”更是将紧张的医患关系推上了风口浪尖。在下文中,笔者将对“医闹入刑”进行系统性的分析,结合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与措施,为缓和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医闹”入刑;成因分析;治理措施
近些年来,“医闹”事件频繁性发生,给原本脆弱的医患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更是极大地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为了保障医务工作者合理正当的基本人身财产权益,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里面将“医闹”入刑。然而该规定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热议。
在我们讨论“医闹”入刑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下,“医闹”究竟为何。“医闹”是医患纠纷里最为普遍,也最为激烈的一种冲突表现形式。通常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为了获得经济赔偿或者其他目的,对医院采取的打砸行为,或者对医护人员进行的人身攻击、人身伤害的行为。“医闹”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特征:一、以医疗纠纷为起因;二、行为由患者及其家属实施;三、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四、目的在于将事态扩大以实现自身的特定目的①。
“医闹”是医疗纠纷的一种,但它却有别于一般的医疗纠纷。其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医闹”所具有的违法性。面对医疗纠纷采取起诉、申请鉴定这些行为都是合法正当的行为,但是故意对医务人员采取人身伤害、破坏医院的设施则明显为法律所禁止,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为了规制“医闹”这一种极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②虽然针对“医闹”行为有了立法依据,医闹入刑在现实生活中却处于一种“执法难”的窘境。首先,“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害”等概念模糊,缺乏一个可执行的标准。其次,只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才能由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立法门槛太高。最后,审判该类案件,法官所需要承受的舆论压力大,案件社会影响大,因而“医闹”在现实生活中定刑少。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或多或少的遇到过医生态度懈怠、乱开药、过度医疗等情形,因而对“医闹”事件中病患家属很容易产生“同理心”。与此同时,出于弱者保护的心态,执法部门自身在心理上也是对病患及其家属的处境表示同情和理解的。基于社会舆论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的心理因素,“医闹”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被定刑的非常之少。
“医闹”入刑在现实生活中遇冷,是由多方面的原因产生的。究其根源,医闹入刑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并未真正的解决病患及其家属与医生、医院的纠纷。在患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合法保护的情况下,法律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对“可能正在遭受权利侵害而无处伸张的病患及其家属”采取一味的压制态度,自然不能取得预想的立法效果。“医闹入刑”实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无奈之举!
若想真正解决医患纠纷,应当了解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首先,医疗资源的时际、区际分配上的不均衡一直饱受诟病。正因为良好的医疗资源都集中于较发达的城市。民众一旦患上大病、重病时,为了治疗好疾病,不得不选择离家去大一级的城市求医。而与此同时,大量的外地患者涌向大城市的三甲医院,也加剧大型医院的医疗压力。试想一下,患者在旅途颠簸数日,排队数小时才能获得短短几分钟的诊断时间。此时患者基于并未得到医生足够重视,而对数分钟内做出的诊断产生质疑似乎也具有合理性。从医生的角度而言,每天面对数百位病患,同样是疲于应付。其次,“以药养医”“天价药”也是受到民众很多抨击的地方。在现实中,很多大型的医院直接将医生的考评、以及自身的各项福利直接与开的药品的多少直接挂钩。而医生基于自身的考量,不得不去开一些“无用”的药,甚至是一些天价的药品。最后,过度医疗的问题也备受瞩目。据国内的研究机构所做的调查:“我国存在极为严重的过度医疗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有约77%的医疗行为都是不必要的。”③这个结论确实是令人吃惊,但这种普遍存在的过度医疗行为实则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在医生诊断的过程中,由于就诊时间太短,医生不得不让患者通过做多项检查以排除潜在的致病因素。否则,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生未能排查出相关的病因,则极易被认定为医疗过失行为。
由此可见,医疗体制的不合理使得医患关系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的存在。为此,我们应当推进医疗体制的改革,重新整合医疗资源,推行互联网+模式下的“社区医疗”。通过新兴的互联网技术,患者能够在屏幕前与专家能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同时社区医疗的推广,也使患者轻微的疾病能够就近解决。相应地,我们应当加大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使普通医生的利益得以保障,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同时,加强对于药品的监管,抑制“天价药”的产生。当然,建立健全患者的权利保护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做好患者教育,疏通医患之间的沟通渠道,让医患及其家属的权利能够得以伸张,患者及其家属的精神痛苦能够得到合理的疏导。④我们必须让患者了解,医学本身也是一门科学。它会有风险,也会有自身的局限性,它并不能保证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下救活每一个人。但是结合现实情况来看,在患者教育这一块,我们能做的还有更多。
只有在患者权利得到完全保障的前提下,法律对医患及其家属进行的过激违法的行为采取法律强制措施,才能真正得到人们的理解与认可。
[ 注 释 ]
①谢明道,石应康,邓绍平.医闹成因与对策[J].中国医院,2012.
②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2016.
③陈丽娜.医闹事件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
④陈颖.我国公立医院“医闹”的政府治理研究.南京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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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9-029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