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购员追索工资度年关 援助律师年前年后讨薪忙
经典案例:
高某、姚某等8人分别于2007年、2009年不等时间经招聘进入北京某贸易公司在太原市各大商场的专柜工作,具体工作为导购员,口头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每人每月可领二至三千元不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缴纳有社会保险。从2015年7月开始,公司陆续拖欠高某等人工资,至2016年12月底,公司拖欠高某等人工资最少的7个月、最多的15个月,20 000多元至40 000多元不等的工资,合计28万余元。由于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严重影响高某等人的生活,无奈之下,高某等人于2016年12月底离职,并向我站申请法律援助,想要回公司拖欠的28万余元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5万余元。
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援助后,指派闫艳军律师办理此案。闫律师受理案件后,及时与高某等人了解案情,指导高某等收集证据。经闫律师审查收集的公司考勤表、社保缴纳凭证、奖状等证据后发现考勤表、社保缴纳是太原某贸易公司,而奖状是以北京某贸易公司名义颁发,经进一步了解,其是以北京某公司名义在太原市个大商场开设专柜,两个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同一人。闫律师决定以北京某公司名义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于是闫律师指导高某等人收集北京某公司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流水、欠发工资等证据。收集整理好证据后,闫律师起草仲裁申请书,计算拖欠的工资,向太原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闫律师做好开庭准备。开庭时,公司负责人面对律师提供的充分证据,对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不得不认可,经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公司负责人愿意与高某等人协商解决,也承认拖欠高某等人工资,只是强调公司经营困难,迫不得已才拖欠高某等人工资。高某等人对公司的困难也非常理解,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并愿给公司度过难关的时间。经进一步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2017年1月27日前,公司支付所拖欠高某等人工资的40%即112 000元,2017年4月30日前,公司支付剩余的168 000元工资。公司年前兑现部分工资,2017年过后律师又在忙讨薪。
律师提醒:按月发放工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权利。当劳动者权利被侵害时,应及时依法维权。
(辛 霞 闫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