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取得再任职收入是否纳税

2017-01-30 17:08:17
新传奇 2017年33期
关键词:事假职称评定薪金

退休人员取得再任职收入是否纳税

据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佣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某公司聘用了10名技术熟练的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他们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福利等待遇,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工资每人每月均为5000元。他们的再任职收入要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 =(5000-3500)×3%=45(元)。

(《中国税务报》201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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