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工具助力慈善事业,“蓝天至爱2号”慈善信托顺利落地

2017-01-30 07:54孙哲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至爱 2017年10期
关键词:受托人委托人中信

文|孙哲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以金融工具助力慈善事业,“蓝天至爱2号”慈善信托顺利落地

文|孙哲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8月15日,上海市第一支以自然人为委托人并采用双受托结构的慈善信托“蓝天至爱2号”在上海成功备案,这是继“蓝天至爱1号”推出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首次合作设立的一支慈善信托。

“蓝天至爱2号”的委托人为一对母女,二人共同出资设立慈善信托,信托资金600万元,存续10年,用于帮助孤寡病残等非特定群体,改善他们的困难生活。“蓝天至爱2号”采用双受托人结构,由基金会和中信信托共同担任受托人,由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融孚律所”)担任监察人。其中,基金会作为受托人负责筛选受益人、向受益人划拨慈善资金、信息披露与报告、其他告知或联系受益人及事务性工作;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负责开立信托财产账户、向基金会划拨慈善资金、与基金会共同履行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以及按信托合同约定进行闲置资金的投资管理;融孚律所作为监察人负责监督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慈善信托被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金融+慈善”新模式开始广泛推广。同年9月5日,上海首单永续型慈善信托项目“蓝天至爱1号”正式设立,预设筹款规模为1亿元,首期到位资金3200万元。其中,基金会作为委托人,负责组织募集资金;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财产;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作为监察人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督。

在中国,慈善信托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它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信托参与慈善事业不仅可以把信托法律工具和信托安排引入慈善事业,充分发挥信托在财富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上的优势,还可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以达到提高慈善事业效果之目的。因此,慈善信托在我国法律中得以明确规定,既是对我国慈善运作方式的丰富,也是对信托制度根植社会生活的极大促进。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法律的相关措辞表明,委托人可以结合自身需要选择设置或者不设置监察人,那么这两支慈善信托为何都无一例外地设置了监察人?又为何都选择律师事务所作为监察人呢?众所周知,律师以法律专业能力见长,他们一方面具有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能够立足专业知识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另一方面,丰富的业务经验又赋予了其相较常人更为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对信托全程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因此,由律师组成的监督机构因其专业性和中立性,往往在慈善信托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蓝天至爱2号”虽是“蓝天至爱”系列的延续,但与“蓝天至爱1号”相比也存在一些区别与创新,具体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1 委托人不同

“蓝天至爱1号”的委托人为基金会,信托资金来源系根据预设的筹款规模,由企业分期向基金会进行捐赠;“蓝天至爱2号”的委托人为自然人,信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所得的资金,且一次性交付到位。

2 受托人不同

“蓝天至爱1号”的受托人为单一的信托公司;“蓝天至爱2号”则采用双受托人结构,分别由中信信托和基金会担任,这种结构设置不仅充分发挥了中信信托在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方面的优势,而且又有效结合了基金会在慈善项目管理上的专业特长,可谓强强联手、优势互补。

3 存续期限不同

“蓝天至爱1号”不设置预计存续期限,可永久存续;“蓝天至爱2号”存续期限为10年。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慈善信托在立法和实践中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大众对其认识还非常有限,如何将慈善信托制度根植于百姓的日常生活仍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这需要社会各界协同努力,不断深化社会责任理念,唯有如此才能共同推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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