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赋权视角下就业难问题研究
——以在校妈妈为例

2017-01-30 05:55:03
山西青年 2017年18期
关键词:赋权妇女权利

辛 迪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妇女赋权视角下就业难问题研究
——以在校妈妈为例

辛 迪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在校妈妈在妇女就业难问题上属于个例,但其趋势不断增多,这与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歧视密切相关。这需要从赋权理论的视角,来浅析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

在校妈妈;赋权;就业难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妇女就业难问题日渐成为一个屡见不鲜的社会性问题。在校妈妈是妇女中的一个新生群体,近年来这个群体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开放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就业与经济独立会促进妇女政治解放和男女平等。新的《婚姻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与出台,影响了人们的婚姻观念,妇女就业本身也就是妇女在社会经济层面发挥的作用。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2011)显示2010年18-64岁女性中有29.1%不在业,比10年前提高了16.1%。随着“二孩”政策出台,女生就业的形势“难上加难”。在简历中注明“已婚已育”的女生就业成功率更高。“研究生妈妈”在高校中也越来越普遍,“先生孩子后求职”得到高校女生的认可。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2009),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大学生可以自由婚恋。

二、妇女就业的需要

面对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就业,我们不得不反思,市场经济的今天虽然一再的强调男女平等,但明显男性优势于女性。在校妈妈经济不独立的影响很大,不仅仅是家庭地位的降低,更多的是孩子育儿费用压力和自己的课业压力。在校妈妈还面临着没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女性个体权利的紧缩,导致在校妈妈的紧张焦虑尤为明显。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都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学生和母亲。这会产生矛盾与问题:会不会中断学业,学习和养育能否兼顾等等。当下就业的需要,反映社会在用人的方面多会选择已经生育的女性,不需要未婚及已婚未育的女性。这也直接造成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在校分娩以减少就业的不便。

三、制约在校妈妈就业因素

人口因素:中国人口基数大,妇女人数占全国人口一半,妇女权利实现关系到社会平衡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国家的彰显。人口自然增长率高,劳动力供过于求。势必给妇女就业造成压力。

经济因素:市场经济进行的今天,劳动力成为了商品在市场进行流动。妇女就业受到限制。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调查显示,母亲承担日间主要照顾责任的比例为63.2%。25-34岁有6岁以下孩子的母亲在业率比同年龄组没有年幼子女的女性低10.9个百分点。所谓的妇女就业若是商品化它必然弱不禁风。

社会因素:男女性别歧视,同工不同酬现象一直存在。有劳动力工资收入不平等和就业机会不平等。女性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中低于男性。大部分的单位在用人要求上规定“只限男性或男士优先”。女性多从事前台、礼仪迎宾、服务员等行业。在女性就业能力、是否婚育、年龄限制等等问题上的条件苛刻。

法律因素:我国目前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主要保障法有《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但针对于在妇女就业的方面存在不足。社会侵害女性权益还非常严重。法律缺乏威慑力,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歧视还十分严重。

个人因素:研究发现当家中有3岁以下婴幼儿时,母亲都更倾向于照料孩子而非就业。来自丈夫的经济支持会显著增强婴幼儿对妇女就业的消极作用。在校妈妈多照顾比较小的婴幼儿,同时又要兼顾学业本身对就业就有冲击。在校妈妈本身学历高,教育能力思想超前,读书的同时照顾孩子。城市大多数的幼儿由孩子长辈也就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时抚养照顾,使得在校妈妈有部分时间完成学业及择业。但还是有一部分学生不能同时兼顾二者思想保守、择业观落后,照料孩子过程中中断过学习。

四、赋权视角下的妇女就业举措

赋权是指赋予或充实个人或群体的权利,挖掘与激发案主潜能的一种过程、介入方式和实践活动。张时飞博士概括为三种方法定义的权利:(1)个人权利——得到某人需要的东西的能力(Bandura,1981);(2)社会权利——影响其他人如何思考、感受、行动或信任的能力(Dodd&Gutierrez,1990);(3)政治权利——在社会系统如家庭、组织、社区和社会中,影响资源分配的能力(Pinderhughes,1983)。表现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觉,即权利感。增进人们的自我概念、自尊感、福祉感及重要感。赋权主要指从人本身的能动性出发,唤醒其权利观念,增加其权利和能力,达到改善其状况的目的过程。

五、总结:我们运用赋权视角从三个方面对在校妈妈特殊群体进行赋权

立法机关要对我国现行劳动法规进行修订: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尽快出台《生育保险法》,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建立健全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法律法规,从而促成男女两性的平等就业。

政府职能部门针对就业歧视要出台维护政策: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出台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地方奖励性政策,政府给予政策倾斜等。一方面,建立健全妇女就业的国家监控机制。要协调好妇联、工会,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类媒体的关系,社会合力切实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

媒体要倡导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对社会用人观念进行正向舆论引导,消除落后性别观念,重塑社会性别平等的观念。

作为在校妈妈来讲,在遭遇就业歧视的时候,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升自己的素质、调整心态、转变观念,才能在市场经济的严峻就业情况下立于不败之地。

[1]宋健.普遍二孩生育对妇女就业的影响及政策建议[J].人口与计划生育论坛,2016.

[2]李奕潇.浅论宪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J].公民与法,2013(6).

[3]孟宪斌.性别平等视角下妇女就业权问题研究[J].人力资源.

[4]郭凯明.颜色.劳动力市场性别不平等与反歧视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2015(7).

[5]郑真真.从家庭和妇女的视角看生育和计划生育[J].中国人口科,2005(2).

辛迪(1989-),女,汉族,天津人,硕士,长春理工大学,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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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8-01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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