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水资源 “谈判”的障碍

2017-01-30 05:55:03黄雅屏
山西青年 2017年18期
关键词:争端谈判河流

黄雅屏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跨界水资源 “谈判”的障碍

黄雅屏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许多国际水条约和软法文件,都规定首先寻求谈判或协商的方式解决国际河流水争端,诸如《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33条第2款、《赫尔辛基规则》第22条、《赫尔辛基规则》第30条。《联合国宪章》第33条也明确把谈判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2004年国际法协会通过的《关于水资源的柏林规则》中也对协商和谈判的义务有所体现。

水资源;“谈判”

“政治解决模式”也被称为外交方法、和平解决方法、“实力取向”方法,在国际法文献中,这种方法有时也被称为“反法律方法”,“非裁判性解决方法”,或者“实用主义方法”。该方法是指有关争议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既可以由争端双方或多方自行解决,也可以借助争端方以外的第三方介入解决争端,通常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与和解,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解决争端。大多数争端都适合通过政治模式解决,其中政治谈判作为早期国际法发展史上最常见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己被载入一系列国际公约,也是《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1款所列举的解决方法之一。

谈判是非常传统的政治解决模式,但是针对国际河流的争端解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谈判在国际河流的争端中更加复杂,因为河流的地理因素创造了谈判方之间固有的不对等性。在大多数的国际河流流域,上游国往往具有天然固有的优势,处于地缘优势地位,上游国可以不受干扰的先于下游国利用国际河流的水资源,上游国的行为可能对下游国造成伤害而其自身却没有任何损失。对于上游国家,谈判达成协议的好处往往不太明显,因为很多协议只会给上游国对国际河流水的利用增加前所未有的约束和限制,换句话说,在谈判中,上游国尽管给下游国带来了损失和伤害,反而希望获得某种方式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使谈判获得成功,而这使得订立一个适当的协议的过程更加复杂。而这恰恰是发生在莱茵河沿岸国之间的情况,莱茵河的沿岸国试图减少对河流的污染,荷兰,是莱茵河的最下游的国家,也是由于河流中废盐污染受到的损失伤害最大的国家(废盐污染主要是由德国和法国造成的),最终在达成的协议中负担了最高的费用,对于减轻莱茵河废盐污染的费用其支付了最大的比例。

分配的障碍在大多数国际河流的谈判中都是核心问题,因为对于国际河流这一共享资源的最终分配,各国或各个利益方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偏向,此时大多数的分歧出现了。国家很多行为都依赖于水,如人类消费,农业用水,工业或发电。能够获得足够的水供应将始终是必不可少的和极其重要的,尤其是在缺水地区和需求量大的地区。由于许多水的用途没有替代品,水的谈判往往出现“零和游戏”,使分配的障碍难以克服,难以令谈判双方满意。这不像一般双边问题的谈判,各国能够共赢,都能获得利益;也不像其他全球化问题的谈判,例如环境问题,谈判方受到国际上很多压力,不得不为全人类的利益而放弃一些自身的国家利益,国际河流大多是区域性的,区域外国家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信息化的障碍是指国际河流的流域国倾向于篡改和歪曲自己的用水等信息,隐瞒信息或误导其他的谈判方,这在谈判的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增加了不确定性因素,可能会恶化国际河流的分配障碍。知道国际河流的资源是谈判各方所高度重视的,一个国家可能误导其他流域国,错误提供自己有关国际河流的计划,不愿意分享水的数据。国际河流的地理因素也再次使问题复杂化,上游国家不愿意分享有关自身的水资源分配信息或发展计划,在谈判中又占据上风,这可能使谈判协议难以取得。有的外国学者就认为,在湄公河问题上,中国认为所有的河流发展计划是一国的国内事务,给下游流域国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增加了不确定性。

令国际谈判更加复杂的是执行障碍(the commitment obstacle)。在没有外部的强制机制的国际体系中,各国都是在信任和互惠的基础上谈判的,这可能使合作难以实现和欺骗难以避免。谈判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是,每个国家能否成功地说服其他谈判方,其会按照已经达成的协议行动,其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意愿。如果一个国家有明显的违背相关协议的利益需求,协议一开始就不可能达成。就国际河流的争端解决,谈判协议的执行问题给谈判的进程造成障碍,如要一个上游国对于协议作出可信的承诺,必须让上游国认为其能从这一谈判的解决模式中获得更多,而不是维持现状。由此在谈判的过程中,必须满足的主要挑战是谈判的安排,使持久的合作对各方有利,这可能需要构建的谈判协议中包括诸如联动、互惠或单方支付等内容。在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案中,匈牙利擅自终止和斯洛伐克的条约,后来提交国际法院判决后,按判决要求所进行的谈判随着匈牙利国内的政治局势和执政党更迭而一波三折。

不过,尽管存在这些障碍,许多国家已经能够谈判成功,在国际河流的争端解决中,使用谈判达成协议,存在一系列有关因素,有使这些障碍难以克服的因素,也有可以增加谈判成功达成协议的可能性的因素。

一、河流的重要性

谈判成功的可能性和国际河流的重要性成反比,国际河流越被认为重要,就该国际河流争端进行的谈判越不容易成功。国际河流争端的问题的重要性越大,谈判过程也就越艰难,因为任一国家都不愿“失去”对这一重要资源的控制权,使分配的障碍难以克服,同时,也会激发信息的障碍,令流域国隐瞒、欺骗和误导其他谈判方。

二、当下或未来的问题

如果国际河流的流域国所解决的争端只涉及国际河流当前的使用,往往容易达成协议,但如果所解决的争端涉及国际河流未来的使用则给谈判增加了难度。

三、河流的结构和流域国的国力

当国际河流的争端解决中,上游国家更为强大,往往不容易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相反地,如果下游国家更为强大,则容易谈判成功。国际河流是构成两国边界的界河时,容易谈判成功,而当跨越两国形成上下游国家时,难度加大。对于U型国际河流,也就是国际河流由流域国A流向流域国B后又流向流域国A,这种情况下谈判也会容易。

四、流域国的关系和流域国在国际河流问题上的互动

当争端方已经就国际河流争端的实质问题达成有至少一个相关协议的先例时,有关国际河流的争端更容易谈判成功;这种情况下,流域国更加彼此信任,更加有意愿服从于协议,已有的合作可以促进国际河流争端方之间的纽带。

黄雅屏,女,河海大学,讲师,武汉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水法、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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