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保证人”一字之差赔大了

2017-01-30 00:28
新传奇 2017年42期
关键词:见证人赡养费借条

“见证人”≠“保证人”一字之差赔大了

2015年9月25日,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提出借款15万元,李某于当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周某的账户转入15万元,周某在收到借款后向李某出具了借条,陈某在借条中的保证人处签名。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拾伍万(150000.00)元整,月息二分,期限一年。借款人为周某,保证人为陈某。

借款到期后,周某偿还了5万元后再无还款,李某遂将周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偿还借款本息13万元,并由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陈某辩称,陈某与周某、李某均是朋友关系,当初借款时周某、李某二人找到陈某,请陈某作为借款的见证人,碍于朋友情面,陈某才在借条上签了名,陈某说自己是“见证人”,而不是“保证人”,不应由其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辩称是该笔借款的见证人,而非保证人,但其在借条中保证人处签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其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陈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由于本案所涉借条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陈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周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五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息13万元,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极为普遍,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往往比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者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

“保证人”与“见证人”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担责不同。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连带清偿;而见证人仅仅起在场证明的作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不用承担任何实体民事责任。因此,借条上不同的签名具有不同的性质,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须谨慎对待。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如果签字,应当明确写明自己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案例解读

拒养生父称其有钱赡养义务无需前提

已届古稀之年的杨大爷在2001年丧偶后便给两个儿子分家,且约定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元”。后杨大爷因为旧城改造获得部分赔偿款,且每月都有养老金,便暂时不再让儿子支付赡养费。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杨大爷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其收入已不能维持日常的医疗和生活。杨大爷要求两个儿子继续支付赡养费,遭到拒绝后杨大爷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杨大爷的两个儿子称杨大爷每月有近3000元的养老保险金收入,两个儿子均表示,自己收入也不多,故只愿意在生活上轮流照顾,但拒绝支付赡养费。法院结合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杨大爷及其两个儿子的收入和支出等情况,综合判令两个儿子每月分别向杨大爷支付赡养费5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涵盖经济上扶助、精神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等各个方面,且不以父母有收入和父母再婚为前提。本案有部分矛盾是因为杨大爷再婚而引起,其实再婚可以解决老人丧偶后在生活、情感上的痛苦和无助,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作为儿女应当支持。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房东要卖房租房合同怎么办

苏先生在今年2月份签约一年租下一处房屋,可是最近房东突然说准备卖房,并经常由房东或中介带人来看房,影响他的权益。房东此时售房,苏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律师表示,房东即使现在将房屋出售,也不意味着必须解除租赁合同。若房东在租约期内擅自与租客解除合同,作为租客的苏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房东或者购房者无权强制要求苏先生搬离。另外,对于房屋存在租约的情况,苏先生也可向购房者告知。

(《检察日报》2017.5.2)

(《法制日报》2017.9.24)

(《法制日报》201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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