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娜萍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中国的难民工作权保护
赵娜萍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直以来,难民工作权问题在我国都得不到人们的重视,目前为止,我国在难民工作上所做的工作,仅仅是停留在基本的人道主义援助上,并没有将其纳入到我国法律当中。导致难民在工作当中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保护,然而,保护难民工作权是一项义务,我国要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对我国的难民工作权进行保护。本文对我国法律对难民工作权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从国际法角度进行难民工作权保护的对策。
国际法;难民工作权;保护
与欧美国家相对比,难民问题在我国并不是十分突出,现如今,欧美国家关于难民相关法律已经得到很大改进,由于各种因素,难民相关法律问题在我国还处于比较落后阶段,正因于此,我国难民工作权未得到良好保护,甚至在我国法律上出现空白现象。为了使我国难民工作权得到保护,我国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从国家法的角度对我国难民工作相关法律进行改进。
(一)在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关于难民工作权问题,在1982年改进的《宪法》当中有相关规定,其规定我国由于政治因素,对于来我国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其受庇护的权利。从该条列中可看出,难民在我国能够受到保护,但是,所享受到的庇护权目前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我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当中,把我国《宪法》当中的32条划为难民庇护权,并且将工作权包括在内[1]。在我国《宪法》党总,关于公民的劳动权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所针对的对象仅限于我国公民,对于外国难民并没有做相关说明。但在2004年修订后的《宪法》第33条当中,涉及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问题,此说明公民基本权利已经升级到中国管辖权下的人,是否非公民也在内,这一系列的问题在宪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学者对人权入宪问题有自己的看法,有学者表示,人权条款本并不能够作为新权利的依据,其仅仅作为一种原则。并且在我国《宪法》当中,关于该问题解释存在歧义,需要进一步改进。
(二)相关法律规定
2013年,我国对《出境入境管理法》进行了改进,在46条当中对难免申请暂时停留在我国有了新的规定,其规定申请避难者可以凭借临时身份证明在我国停留,若是已经被确认为是难民的,可以凭借相关证件在我国停留。此条例的推出,将“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的说法摒除,该条例的出台似乎将难民的定义模糊化,但是,却可以将《宪法》第32条中的“共时解释”视为《难民公约》定义的解释。目前,我国关于难民就业问题,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国家法角度进行分析,我国能够作为一般法的《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本不能不加以区分的适用于难民。现如今,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当中对难民居留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至于难民所享有的权利更是未涉及到,难民是否可以和普通外国人一样申请就业许可、就业准入是否有限制、若是允许就业,是否能够享有与国人一样的待遇……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我国法律当中都没有相关规定。为此,关于难民工作保护问题,我国法律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不断改进、完善。
(一)难民甄别机制的建设
要解决难民工作权问题,建立难民甄别机制至关重要,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来华难民的处理方式还是将其交给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成立难民甄别机制。这样的处理方式,意味着难民只能够暂时停留在中国,该方式并不符合人权保护。并且,难民甄别直接关系到难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公正的程序对难民基本权利进行保护,联合国难民署在对难民事务上虽然十分专业,但是,毕竟不是司法机构,保证不了难民基本权利[2]。从我国自身角度出发,将难民甄别工作交给联合国机构负责,与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十分不符,若是一个人力资源匮乏的小国家采用该方式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国是一个人力资源大国,依然采用该方式明显不妥。根据我国属地管辖的原则,难民进入到我国之后,就已经属于我国管辖权范围内的个人,其权利、待遇等问题都是我国主权事物,所以,难民甄别这一项工作应该由我国的行政机构专门负责。加之我国的法律体系目前已经处于不断的完善的阶段,并且已经拥有我国自己的国际法理论,对于国际法也有了深入的了解,我国完全可以建立难民甄别机制,自行负责难民甄别相关事宜。
(二)出台难民权利相关法律
我国法律关于难民权利还未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我国要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对难民权利进行立法。2012年,我国人社部、公安部等相关部分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在该办法当中,对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住证的外来人员权利进行了有关说明,其规定此类人员除了不能享有政治权、法律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权力之外,在原则上是能够与中国普通公民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在第4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由此可见,我国经过确认之后的难民,有权进入到中国就业市场,并且不需要进行就业许可申请相关工作,在就业时间、准入行业等相关方面上不受到限制[3]。另外,在立法上要注重平等问题,严格遵循不歧视原则,即便难民是外国人,但是在我国就业依然要享有合理的待遇和福利,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并且对于不同国家的难民,在我国享有的权利不可根据与我国的关系进行区别,本着公平的原则,拒绝存在歧视现象。
我国法律对难民工作权保护存在很大的问题,完全不符合我国的身份,为此,我国要从国家法的角度改进我国对难民工作权保护相关法律,使在我国的难民享有应有的权利,同时表现出我国以人为本的治国之本。
[1]焦洪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J].中国法学,2004(3);夏泽祥.我国宪法人权条款之实施[J].法学,2010(12).
[2]陆海娜.避难申请人的工作权:国际法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人大法律评论,2016,02:426-442.
[3]孟辽阔.近年来国内外对世界难民问题的研究综述[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13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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