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的SWOT分析及优化策略

2017-01-29 15:55锅艳玲
山西档案 2017年4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公众

文 / 锅艳玲

公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的SWOT分析及优化策略

文 / 锅艳玲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公众唇齿相依,公众参与是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质量的保证,档案化保护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文章利用SWOT法分析公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中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并提出加强政府主导、扩展参与内容、优化参与方式、整合各类公众主体力量、实现强强联合等策略,以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效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公众参与

“夫源远者流长,根深者枝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根基,是民族的血脉。它对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个人与族群的身份认同弥足珍贵。然而非遗日益陷于失存、失真、失传、失众的危险境地,包括档案界在内的社会各领域纷纷加入到非遗保护的大军中,正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连辑指出的“非遗保护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是需要全人类共同关照、共同参与、共同解决的国际性问题”。公众与非遗唇齿相依,只有公众才能使非遗具有生命力和活力,在非遗档案化保护中也需要凝聚公众的力量。

一、非遗档案化保护的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

从时间上看,非遗贯穿了人类的远古文明到现代文明;从内容上看,非遗蕴含着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信息;从形式上看,非遗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手工技艺、礼俗等各种表现形式。从总体上看,非遗是对社会发展的一种动态的、历史的记录,使人们不仅能够追溯各个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结构、道德观念,而且能够多维度诠释现今社会的发展状态和趋势。

不同类型的非遗,生命力、传承方式、传承主体、发展空间各不相同。因此,非遗保护采取了生态圈保护模式、活态保护模式、博物馆保护模式、整体保护模式等多种模式。其中,档案化保护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无形的非遗以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有形的形式记录下来并形成非遗档案,进而通过对非遗档案的整理、保管、开发与利用来实现非遗的保护。非遗档案化保护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是形成档案,即建档,无论非遗项目生命力及传承状况如何,为了全景式地反映其传承过程以及全面展现其表现形式、价值和内涵,我们需要通过档案这种有形的、固态的形式将无形的、活态的非遗记录下来。其次是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源进行管理、保护和开发,从而达到保护非遗的目的。

由于非遗与档案在属性、价值、功能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档案部门在档案的收、藏、管、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供非遗档案化保护借鉴。虽然非遗档案化保护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但在非遗保护实践中,无论是早期《诗经》中《国风》、《小雅》对民间歌谣、民间故事、神话的记录、整理,还是自新文化运动以来对民间文学、民俗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抢救与保护,都早已融入档案这一要素。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及我国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条约、法律、文件中,也明确将记录、建档视为非遗保护的重要措施。档案部门利用专业化存储以及健全的组织结构等优势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浙江省档案局建立的浙江方言语音档案资料库、天津市档案局建成的天津方言语音资料库、河北省档案局启动的“雄安记忆”工程、北京市档案馆启动的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口述历史档案采集项目等。但以数据库、文创产品、展览、编纂成果等为主要形式的非遗档案化保护成果大部分并没有“走出”档案部门,仍然限于档案部门内部交流、自娱自乐,社会认知及反响并不突出。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不够。公众是非遗的创造者、传承者,但档案化保护活动中公众参与度有限,二者之间的矛盾导致公众对档案化保护活动不认可,档案化保护效益不高。只有将公众吸引到非遗的档案化保护活动中来,并发挥其主人翁的地位,才能使非遗档案化保护成果大放异彩。

二、公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的SWOT分析

公众是指除政府以外的一切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及经济生活的参与。公众参与既是民主社会的主要特征,也是管理改革和现代化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公众参与最初产生于环境保护领域。随着民主社会进程的加快,各领域都加强了这一社会资本的运用。非遗档案化保护必须充分运用公众参与,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团体、高校、地方精英、传承人、群众等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通过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扩展档案化保护的主体与客体,而且能够与政府主导相辅相成,形成合力。

(一)优势分析:strengths

首先,公众是增强非遗生命力的根本动力。正如《公约》所言,保护是指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各种措施。也就是说,立档、保存、研究、宣传等所有非遗保护措施都必须以保护其生命力为前提。多年来,非遗保护实践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大量非遗也因不正当保护遭遇到了失真、市场化泛滥、保护性破坏。随着人们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和文化自觉的逐渐出现,非遗必将回归到公众这一主体中。当然,这需要公众深入地参与到非遗保护中来,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一部分,真正履行非遗主人翁的角色,而不只是旁观者。

其次,公众参与非遗保护已经得到了法律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五条规定各缔约国在开展非遗保护活动时,应确保社区、群体、个人的最大限度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参与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也是我国一贯坚持的非遗保护工作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九条、第十条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目前,能够进入政府保护视野的非遗大多成为各级保护名录的项目,并且级别越高,其项目越受重视,而大量文化项目因级别不够高而更加迅速地消亡。实际上,各项非遗并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都是人类文化繁荣与多样性的一部分。因此,在“后申遗时代”,发挥公众力量,扩展保护的对象,使各项非遗能够得到有效的传承与发展更为关键。

再次,公众参与非遗保护与档案工作已有一定的实践基础。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加快,公民的公共精神日益彰显。其突出表现是公民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事务中的参与深度与广度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对于非遗保护而言,自非遗项目的普查、申报至项目传承人的认定、学校教育、传习所的建设、生态文化区的建设等,都不乏公众参与的因素,这些也为公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档案事业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转型,公众、社区也逐渐成为档案工作中的要素,正如特里·库克在《四个档案范式——1840年以来西方档案观念与战略的变化》中所言的第四个范式——社会/社区,即利用网络,每个人都能成为档案工作者,而职业档案工作者应该成为建档工作的辅导员、宣传员、教练。私人档案馆、档案义务征集员、草根档案员的出现,也是对档案工作中公众因素很好的诠释。非遗档案化保护也得到了公众力量的支持,如伊斯兰教的托钵僧舞蹈仪式就曾利用Youtube、Wiki等平台进行社会归档,并将公众上传到Youbube的视频档案按照来源原则进行管理。这些实践将为优化公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创造条件。

(二)劣势分析:Weakness

首先,公众参与意识不足。大多数非遗都产生、繁荣于农耕时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一些能够给人们带来经济效益的非遗项目(如酿酒、榨油等技艺)尚得以传承,而大量非遗项目与公众渐行渐远。国家层面有组织、有计划的非遗保护活动大多是以政府为主,如普查、认定传承人、四级名录保护体系的建立等,甚至将某些官员认定为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公众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体现,处于旁观者角色。目前进行的非遗档案化保护更是以档案部门为主,公众参与大多局限于传承者主动或被动地配合田野调查,提供第一手资料,整体上看参与意识较差,这将导致档案化保护成果的质量及社会效果十分有限。

其次,缺乏公众参与在非遗档案化保护的长效机制。虽然公众参与在非遗保护得到了普遍认可,各社区、群体、传承人在非遗的旅游资源开发、展示、展演、教育等活动中有了一定程度的参与,但公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尚未形成长效机制,导致在实践活动中出现公众参与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公众的行为完全取决于个人或组织的文化自觉水平和档案意识,大部分公众的体验是“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多做少一个样”,缺乏参与的积极性,终将导致公众参与的时间、方式、质量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公众力量因无法有效凝聚而成一盘散沙。

再次,参与内容有限。由于公众最了解非遗演化和发展的过程,对其精神内涵与价值的把握也最为精准,因此在非遗档案化保护中各环节、各层次都离不开公众参与。从业务角度看,目前公众参与主要表现为建档时档案的收集以及参观或利用档案化保护成果。而在档案的整理、组织、开发等环节,公众是完全缺位的。另外,档案化保护模式的持续、有效,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活动。公众参与大多出现在执行层面,在档案化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决策、监督等活动中也完全是缺位的。因此,公众在档案化保护中还仅仅出现在个别环节,无法形成整体效果,其优势也无法得到发挥。

(三)机会分析:opportunities

社会民主化加快了文化自觉。随着民主建设的发展和透明政府的形成,政府部门角色已逐渐从控制者、掌舵者向服务者、培训师的角色转变,一些政府部门将决策权、监督权赋予公众这一权利主体,这唤醒了公众的文化自觉。文化自觉为非遗保护培养了积极的文化空间,广大社会公众能够在美丽乡村、城镇化建设中对非遗的当下与未来给予特别关照,能够自觉自愿地参与到非遗保护中。例如,国家规划建设雄安新区以来,以河北大学为代表的高校、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个人都组织、参与到该区域的非遗普查、保护的研究与实践中,这为公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创造了必要的环境、资源前提。

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为公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提供了技术支撑与平台。在传统环境中,囿于技术与平台的限制,公众无法深入体验非遗档案化保护是什么、如何做、有何用,因而缺乏参与的意愿。一方面,随着Web2.0技术的发展,各级各类档案信息网站、非遗信息网站已不仅是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更是公众交流、交互的平台,公众可以将自己的观点、建议、知识、记忆、见闻、档案等通过网站进行交流。这不仅可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而且促进了网站建设、管理和决策的优化。另一方面,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以微信、直播APP为代表的社交软件在互联网沃土上蓬勃发展,使人们撰写、发布、分享、评价、讨论、相互沟通信息变得更加便捷。由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协会以及个人运营的公众号如雨后春笋般壮大,在非遗保护中功不可没。

(四)威胁分析:threats

首先,公众参与能力参差不齐,很难保证档案化保护过程及成果的质量。非遗档案化保护是一项内容繁杂、专业性较强的活动,既涉及到田野调查、档案采集、档案分类整理、数据库建设、档案数字化加工等业务活动,也涉及到人、财、物安排和奖惩、激励、考评等制度安排。公众参与以上活动,不仅需要极大的热情,更需要专业技术方法、先进理念的掌握。而目前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的公众主体中,高等院校与相关研究机构理论水平较高,但理论和实践存在一定的脱节;社会团体(如民俗协会、烹饪协会)和地方文化精英文化素养较高,也具有一定的联络协调能力,但对档案化保护关注较为有限;传承人与区域民众掌握了大量关于非遗的真实信息,但不具有档案化保护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公众参与能力参差不齐,很难保证档案化保护过程及成果的质量。这对于非遗档案化保护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其次,缺乏政府有力引导。在我国现有管理体制下,政府在促进非遗保护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中“政府主导”是指政府在管理层面给予相应的支持,如法规与制度建设、组织协调、资金支持等,以在非遗保护中起到发动、组织、管理、支持、推动等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在非遗档案化保护中的“主导”不够,主要体现在资金支持不足以及组织队伍协调缺乏力度。各类公众主体缺乏必要的职责划分和协作,导致政府和公众的力量无法得到有效整合。另一方面,有些人甚至包括政府部门人员没有真正理解“政府主导”的含义,在非遗档案化保护中参与过度,甚至试图在传承、保护方面替代公众的作用。这种做法不利于各主体优势的发挥,甚至会制造一定的矛盾和混乱,挫伤人们在非遗保护中的积极性。

三、公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的优化策略

(一)加强政府主导,提供非遗档案化保护的必要保障

首先,是提供组织保障,建设非遗档案化保护的组织管理体系。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非遗保护工作,其成员单位包括文化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九家。但遗憾的是,档案部门并没有在成员单位中,这就意味着建档等档案化非遗保护的基本业务活动并没有档案专业部门指导,其质量令人担忧。没有“官方地位”,档案部门在非遗保护中也处于比较尴尬的位置。因此,在组织保障体系建设中应该吸纳档案部门为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发挥其专业优势。

其次,是提供知识和技能保障。非遗档案化保护是一项专业性活动,需要参与者掌握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如档案采集的范围、方法与标准、档案著录与标引的方法、档案编纂、挖掘的技术方法等,而这些技能和方法很少是公众能够在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获得的,而需要档案部门根据档案化内容以及公众的技术水平进行理论与业务操作的培训,以确保档案资源的质量。

再次,是提供制度保障。虽然公众参与、非遗建档等内容已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各省市的非遗保护条例中明确提出,也成为各级非遗代表作申报书中“已采取的保护措施”、“保护计划”的基本内容,但实践中不免有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这需要以各级非遗保护中心、档案局为代表的政府部门通过管理制度建设、业务制度建设、标准化建设等完善公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的长效机制,明确各主体的参与方式、参与途径、参与质量、奖惩机制、问责机制,在档案采集范围、时间、所用设备、工具、采集格式、档案管理、开发途径、成果等方面进行规范,使公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有章可循、有据可循。同时,这还需要建立非遗档案化保护的评估机制和听证制度,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

第四,是提供资金保障。非遗档案化保护耗资巨大,从田野调查、档案采集、设备购置到专家聘请都需要耗用大量的资金,虽然各级政府每年会以发放补助的方式给项目传承人一定量的资金以支持其项目传承活动,但资金总额不多,能够用于档案化保护的经费更是微乎其微。在公众参与背景下,虽然有一些志愿者、企业家、社会团体主动捐助非遗保护,但缺乏有效监管和长效机制。非遗档案化保护没有资金保障,公众参与也就缺乏热情和动力。因此,政府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如以专项资金的形式确保非遗档案化保护中所需的人、物获得资金保障,奖励在档案化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公众,最大限度地发挥公众参与的热情。

(二)明确各类公众的优势和职责,形成非遗档案化保护中的合力

非遗档案化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公众必然成为非遗档案化保护中的生力军。目前来看,社会公众主要包括高校及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地方精英、传承人、群众等主体,分别承担着非遗的研究、保护与传承等任务,在非遗档案化保护中需要明确各类公众的优势和职责,以形成合力。

其中,高校及研究机构理论素养高,能从学理层面对非遗档案化保护进行系统性研究,进而用来指导实践。近年来,已有不少学者和研究机构从档案学、公共管理、文化遗产、民俗等视角对非遗档案化保护进行了相关理论的研究。社会团体(如民俗学会、餐饮协会等)成员既包括专业学者,也包括地方文化精英,他们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对非遗保护具有较强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而且具有较强的号召力、组织协调能力、与政府部门及当地群众的沟通能力,也是档案化保护的重要力量。传承人与社区民众是非遗保护的基础力量,我国非遗丰富且复杂,通过申遗等方式进入政府保护视域的只是“冰山一角”,仍有大量非遗在以自发方式或传承或走向没落,其内容与价值只有相关传承人掌握。另外,即使是进入政府保护视域的非遗,也有大量信息掌握在坊间(如与非遗相关的传说、风俗、礼节等)。因此,传承人与社区民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有效地扩展了档案化保护的对象,避免了档案化保护的疏漏和僵化,提高了档案化保护的质量。显然,公众本身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各主体优势互补,如能在档案化保护中发挥各自优势,承担各自的职责,通过强强联合,必将形成强大的合力,优化档案化保护水平。

(三)扩大公众参与内容与方式

首先,在参与内容方面,公众参与非遗档案化保护绝不是某些环节(如档案征集)的“介入”,而是在整个档案化保护工程中承担主人翁角色。从管理层面看,公众需要参与到非遗档案化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的权责分配与奖惩、非遗项目选择与进度安排、设备购置等活动中,充分发挥其知情、监督、决策、管理的权利。从业务层面看,公众需要参与到档案采集、档案信息组织、档案信息挖掘、档案编研、档案信息的发布以及档案数据库建设与管理、网站建设与运营中。公众是非遗保护工作的源动力。在公众参与背景下,非遗档案资源需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其次,参与方式和途径是公众参与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前,我们既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搭建多种公众参与平台,又要继续鼓励和支持传统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实现“线上”、“线下”的结合。一方面,完善非遗保护中心和档案部门网站的交互功能,利用微信、QQ等新媒体平台,使信息素养较高的公众可以参与到信息的上传与组织、获取与咨询、监督与评价中;另一方面,鉴于还有大量传承人与社区群众信息素养并不高,不能熟练操作电脑、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需要利用现场采集与交流、电话、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方式,使他们有恰当途径参与到非遗档案的提供、咨询、获取、监督、宣传等活动中,维持他们参与档案化保护的热情。

综上所述,公众是非遗传承与保护的生力军,也是非遗档案化保护的重要力量。公众参与的非遗档案化保护需要以政府为主导,以非遗保护为主目标,利用技术优势扩展参与内容、优化参与方式,明晰各类主体的优势和职责,形成非遗档案化保护的合力,以保证非遗档案化保护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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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里·库克,李音.四个档案范式——1840年以来西方档案观念与战略的变化[J].档案学研究,2011(3).

[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http:// www.cnnic.cn/gywm/xwzx/rdxw/20172017/201701/t20170122_66448.htm.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6-05/17/content_350157.htm.

[8]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 http://www.gov.cn/flfg/2011-02/25/content_1857449.htm.

G270.7

A

1005-9652(2017)04-0049-05

(责任编辑:虞志坚)

锅艳玲,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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