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泄露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2017-01-29 09:48
新传奇 2017年20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赡养费老朱

“人肉搜索”泄露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首次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认定,网站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的认定进行了明确。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表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黑客入侵网站非法获取。另一类是各行各业的内幕人员泄露信息。他说,从打击情况看,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各个行业的人员,内部人员把数据泄露出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在我们侦破的很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中都可看到内部人泄密。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

专家解释,主要涉及如下两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央视网等)

案例解读

“分包”赡养父母兄弟约定无效

刘老太今年70岁,与丈夫朱大爷共育有二子二女四个孩子。1998年12月12日,按照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朱大爷夫妻俩与长子老朱和次子小朱经过协商,约定由老朱负责赡养父亲朱大爷,由小朱负责赡养母亲刘老太,同时约定兄弟二人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干涉。

朱大爷去世后,体弱多病的刘老太要求长子老朱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被老朱拒绝。随后老人以长子老朱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老朱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不受子女之间或子女与父母之间约定的影响,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参照相关标准,法院判决老朱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2000元。

(《烟台晚报》)

无偿为他人保管财物致损是否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同时该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管是无偿的。如果事主并未明确其寄养是否有偿,同时也未明确在遛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而根据这两种情况,导致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事主是无偿代朋友照看小狗的,同时其没有重大过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是有偿寄养,且存在管理不善,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百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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