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传播时代UGC新闻信息网络传播健康机制研究

2017-01-28 18:16:44文/刘
传媒 2017年1期
关键词:网络新闻网络平台用户

文/刘 培

群体传播时代UGC新闻信息网络传播健康机制研究

文/刘 培

群体传播是网络传播的重要特征,人人都是传者和受者。群体传播时代,UGC(用户生产内容)网络新闻信息传播成为我国网络新闻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个人化、社交化、社会化和娱乐化等基本特征。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新闻价值观、网络平台利益驱动、新闻报道实践方法等原因,UGC网络新闻信息传播存在着虚假新闻、标题党、新闻侵权等问题。本文从传者的新闻素质、用户的法律意识、网络平台、网络推手、自媒体等多角度入手,深入探讨了实现UGC网络新闻信息健康传播的方法和策略。

群体传播 UGC网络新闻信息 健康传播

在我国网络新闻信息传播领域,传统媒体主办的网络新闻平台和商业公司主办的网络新闻信息平台是两大主体,前者以传统媒体为基础,积极拓展新的新闻传播平台;后者立足于新媒体技术,不断创造新的新闻传播方式,突破原有的新闻传播观念。传统媒体主导的网络新闻传播,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其成熟的采编机制、审核把关体系、较高的专业素质、严格的奖惩制度等,保证了其新闻产品的品质。商业公司主办的网络新闻传播,除了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信息外,主要依靠网络用户提供新闻信息(即UGC新闻信息),这些新闻信息集中体现互联网的原生本性,打破了传统媒体的新闻传播垄断地位,极具个性和活力,但又良莠不齐。UGC网络新闻信息健康传播研究应是网络新闻信息健康传播研究的核心内容。

一、群体传播与UGC网络新闻信息传播

群体传播是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大众传播的基本特征。群体传播概念最早由中国传媒大学隋岩教授提出,他认为,“所谓群体传播,是群体进行的非制度化的、非中心化的、缺乏管理主体的传播行为。传播的自发性、平等性、交互性,尤其是信源的不确定性及由此引发的集合行为等是群体传播的主要特征。群体传播之所以活跃,是因为其传播主体的群体性——不被约束、自发、平等、匿名,而它的弱点,也恰恰在于其传播主体是没有中心、没有管理主体的群体,群体的盲从性、群体的感染性可被利用。”

群体传播使得UGC(用户生产内容)新闻信息的传播成为可能。UGC与PGC(专业生产内容)相对应,两者互相补充,不可替代。UGC网络新闻信息的概念,要比传统的新闻概念宽泛一些,它往往并不体现为消息、专题、深度报道等传统新闻作品形态,而是以碎片化、多样化为特征遍布于各种网络媒体平台,凡是网络用户报道最近发生的事件、事实的信息,无论是文字、图片还是音频、视频,或者其他网络作品形式,都属于UGC网络新闻信息之列。此类新闻信息主要通过微博、微信、微视、视频网站、论坛、网络直播、播客等平台传播。

UGC网络新闻传播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新闻传播领域的重大变革,使得普通用户个体也可以发布、传播新闻信息,不仅能够报道新闻事实,还可以发表新闻评论,这大大丰富了新闻来源,拓宽了新闻报道的渠道。UGC网络新闻报道和传播的水平,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网络新闻传播水平的高低。在国际范围内,UGC新闻传播已经成为网络新闻报道的重要方式,并成就了《赫芬顿邮报》、BuzzFeed等世界新媒体新闻传播的佼佼者。

群体传播方式使得传者和受者的分界不再绝对清晰,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发布原创新闻信息或者转发新闻信息,成为传者,同时他们也是信息的接收者,这种方式给予了不同个体意见表达的机会,却并不一定带来网络民主的实现,只有能够引起足够多用户共同关注的信息才能获得真正广泛的传播,产生实质性的社会影响,绝大多数UGC网络新闻信息被淹没在网络的“众声喧哗”之中。

二、UGC网络新闻信息的基本特征

1.个人化。在网络用户个体进行网络新闻信息报道过程中,由于受到接触范围、信息来源等客观条件限制,所以原创UGC网络新闻信息大多是用户自身经历或目击的新闻信息,这些新闻信息体现出鲜明的用户个体特征,其观察、体验、报道视点和叙事方式都是用户个体特有的,而不是规范化、程式化的,其新闻立场和价值观往往与传统媒体的主流价值观存在明显差异。

个性特点鲜明的UGC网络新闻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报道形式多样化、技术手段民用化、低端化,能够给受众带来强烈的现场感、真实感。多个用户信息源对同一新闻事实的报道,为网民提供多角度观察、核实新闻事实的可能。

2.社交化。UGC网络新闻信息的传播主要通过社交媒体进行,社交媒体将一个个现实生活中具有社交关系的用户联结在一起,这些用户多为朋友关系、同事关系、亲属关系,相互之间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在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更容易被大家相信并进行再传播。人际传播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使得UGC网络新闻能够形成“病毒式传播”效应,在很短的时间内扩散到较大的受众范围,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舆论。

3.社会化和娱乐化。在我国,时政新闻等硬新闻报道属于传统媒体的专利,普通网络用户通常难以接触到这个层面的新闻人物、新闻现场。UGC网络新闻信息绝大多数是与网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各种信息。尤其是当民众在生活中遇到某些现实问题,如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民工讨薪难、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等,没有办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从而需要舆论支持的时候,会通过网络平台发出自己的声音。

UGC网络新闻信息的另一主体内容是娱乐新闻,不仅包括关于娱乐圈、演艺界的各种新闻信息,社会生活中各种趣闻轶事,也包括对各种国内外大事的个体娱乐化演绎和解读。

三、UGC新闻信息网络传播的常见问题

1.新闻信息虚假不实。“真实性”是新闻信息最重要的本质特性,如果不能反应客观事实,新闻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虚构新闻一直是新闻传播领域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行为,仅2016年,就有多起虚假不实的UGC网络新闻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如“魏则西事件后续:国家信访局为近百名相似患者开通绿色通道”“东北农村‘礼崩乐坏’”“上海女孩春节逃离江西农村”“长沙大巴被纵火”“城市媳妇回乡过年不能上桌吃饭怒掀桌子”等,这些新闻后来都被证实是虚假新闻。这些虚构的新闻经网络平台传播后通常会形成“新闻谣言”,会对相关人士造成实质性的伤害,甚至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近两年,UGC网络新闻信息传播领域多次出现“罗生门”现象,若干新闻事件的报道,都出现了“剧情反转”(甚至是多次反转)的情况,如“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庆安枪案”“黑龙江天价鳇鱼”“北京和颐酒店女生遇袭”“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等,这类新闻被人们称作“反转新闻”,在新闻报道过程中,随着新的新闻要素、细节被公布,公众的态度随之发生明显逆转,作恶者与受害者、被攻击者与受同情者的身份可以迅速、彻底地发生置换,这也成为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空间中的一种新现象。反转新闻报道和传播的前期阶段,大多数因为人为趋利的原因,存在着片面报道的问题,造成视听混淆,严重违反新闻报道的基本准则。

2.标题党现象。新闻标题一般要求言简意赅、观点鲜明,通常被称为“文眼”,阅读新闻标题,应该能够了解和掌握新闻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此外,新闻标题传统上还要求平实且富有文采、符合文体格式规范等。

然而,在群体传播时代,网络新闻信息是海量的,新闻关键词是网络搜索的主要依据,新闻标题是影响用户是否继续阅读的重要元素,为了使自己发布的新闻能够受到网民的关注,新闻标题的创新、求奇就成为网络新闻传播者相互竞争的重要手段。

标题党是互联网上利用各种颇具创意的新闻标题吸引网友关注,以达到增加点击量或提高知名度等目的的各种网络编辑、记者、管理者和网民的总称。UGC网络新闻信息由于缺乏相应的审核、把关机制,其标题的拟定更加随意。许多UGC网络新闻信息的标题严重夸张,故弄玄虚,新闻内容和标题有明显的不符之处。接受这样的网络新闻信息,通常会让受众产生错误的心理期待,最终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有被欺骗阅读之感。不少网络用户对新闻的了解主要是通过浏览新闻标题,很多时候仅仅看了标题,就将该新闻信息转发,造成了以讹传讹。

3.新闻侵权。在UGC网络新闻信息中,存在着大量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现象,在网络娱乐新闻报道当中,此类现象尤甚。一些网络用户将网络空间当做自由的虚拟世界,使用匿名身份在网络上随意散布他人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一些UGC网络新闻在发布文字新闻信息时,随意配图、配视频,使用他人或机构的专属影像,以便增强自身的可读性、可看性;一些UGC网络新闻信息的提供者随意对他人进行评论,使用侮辱性文字或语言,扭曲、丑化他人形象,诋毁他人声誉。由于UGC网络新闻信息的侵权成本远远小于被侵权者网络维权所需付出的成本,这类新闻信息又容易带来较大的关注量,所以,成为许多UGC新闻生产者、传播者“一本万利”的吸睛之道。

四、UGC网络新闻信息传播问题溯源

1.扭曲的新闻价值观。有人错误地认为,UGC网络新闻信息就是要和传统媒体提供的网络新闻信息不同,甚至是对立,一些注定不能通过传统媒体平台传播的新闻内容,在网络平台上,以UGC网络新闻信息的形式获得广泛关注。有意追求差异化报道,利用网络新闻平台,形成与传统媒体不同的社会舆论场,甚至还被一些网络新闻编辑奉为圭皋。

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侧重负面新闻报道,偏好刺激、猎奇、八卦新闻,提供隐私、暴力、情色信息,宣扬非主流价值观,成为UGC网络新闻信息的典型特征。UGC网络新闻信息的生产和传播生态明显失衡。

2.网络平台的利益驱动。除了传统媒体主办的网络新闻平台,我国其他网络新闻平台主要由商业公司主办,作为商业机构,赢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第一目标。要想实现赢利,就要想方设法吸引用户,保证点击率、浏览量,才能获得上网费用分成,更重要的是从广告商处获取高额的广告费用。经济利益至上的商业法则,使得追求吸睛和轰动效应,片面追求点击率,成为网络新闻平台不二的选择,社会效益、道德责任等都被其置于次要地位。

在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初期阶段,为了鼓励商业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对宽松的管理政策,走了一条“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尽管国家近两年连续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工作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文件,但是,对于违规网络平台的处罚通常采用“约谈、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而缺乏实质性的经济处罚或更有力的惩戒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业网络平台的利益导向。

3.新闻报道必要环节的缺失。原创UGC网络新闻信息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用户关于自身经历的新闻事实的报道;二是用户目击他人经历的新闻事实的报道。三是用户转发的新闻信息。

用户作为新闻当事人,对自身亲历的新闻事实进行报道,提供真实性的新闻信息。与此同时,悖论也同样存在,也就是在趋利原则的作用下,新闻当事人提供的新闻信息也可能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这就是近年来,网络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罗生门”现象(不同的新闻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支持完全不同的观点和结论)屡见不鲜的原因。

用户作为目击者对新闻事实进行报道,往往还会提供图片或视频,即所谓的“有图有真相”,然而,作为客观旁观者,提供新闻信息的用户只是偶然遇到某个新闻事件,进行随机的观察、记录和报道。很多UGC网络新闻信息只是对所报道的事实进行了旁观式记录,由于用户身份所限,较少有人能够进一步对新闻当事人进行采访、对新闻事实进行深入的核实,至于其来龙去脉更是无从知晓。在UGC网络新闻信息发布环节,又缺乏“把关人”的严格审定,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其新闻价值必定受到很大影响。

4.“转发”多于“原创”。在网民接收到的UGC新闻信息中,“转发”信息远远大于“原创”信息,微博、微信、QQ等社交工具成为网民接收此类信息的主要渠道。在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转发”行为完成只需轻轻地一键点击,而验证核实相关新闻信息则是大多数网络用户个人无法完成的任务,因此,“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成为UGC网络新闻信息传播的主流常态。

网民转发新闻信息通常基于几个原因:一是对于转发给自己该新闻信息的网友的信任和支持;二是该新闻内容和观点符合自己对于相关生活的认知,正如“沉默的螺旋”理论所描述的,与受众认知相同的信息会被进一步地快速传播,声音会被进一步放大,而不同的观点和声音则选择沉默;三是从众心理,被转发次数较多的网络新闻信息会获得更多的转发,形成“病毒式传播”。

五、UGC网络新闻信息健康传播的策略

1.提高UGC网络新闻信息传者的新闻专业素质。

UGC网络新闻信息的传播者不是专业的新闻工作者,但是必须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新闻常识,要具备基本的新闻素质,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明白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在实际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要遵守基本的新闻报道规律,进行必要的采访和调查,确保新闻信息的真实性。

在UGC网络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转发”是主要途径,其影响力也最大。用户要具备丰富的生活常识,在一定程度上鉴别出新闻信息的真假,不轻易听信虚假不实信息和网络谣言,不随意转发未经自己求证确认的网络新闻信息。用户转发网络新闻信息应鉴别真伪,考虑影响,顾及后果。不能人云亦云,以讹传讹。

2.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依法办网,依法治网”是我国关于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基本方针。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上发布新闻信息,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UGC网络新闻信息的传播者要清楚地认识到,公开传播信息的网络平台是社会公共空间,不同于个人的私密空间,在网络上发布新闻信息是一种公共行为,而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

“文责自负”是网络新闻信息传播的基本准则,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时,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要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了解网络新闻传播的公共性质,不能将其作为自己肆意妄为、任意宣泄的空间。随着国家相关法制建设的完善,网络用户必须为自己发布的网络新闻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承担道义或法律责任。

3.主抓网络平台。用户个体是UGC网络新闻信息的生产者和初始传播者,但是,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平台却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绝大多数UGC网络新闻信息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获得传播,通常会湮没在海量网络新闻信息中,不能产生实质性的传播效果和社会影响力。对于获得一定数量的传播、形成影响力的网络新闻信息,都会进入网络新闻平台的监控范围,网络平台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推送或屏蔽),决定此类新闻信息的最终走向。

UGC网络新闻信息获得广泛传播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会给相关网络平台带来较高的关注度,也会给其带来比较丰厚的经济效益。网络新闻平台作为事实上的主要获利者之一,理应为UGC网络新闻信息传播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社会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对网络平台新闻信息传播的“避风港原则”不能是无限的、绝对的,而应该是有限度的。网络平台应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和管理机制尽力防止不良新闻信息的传播,在不良网络新闻信息出现以后,应该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积极应对和处置,超出特定时间和网络空间限制,仍未对不良网络新闻信息予以有效处理,就应该对网络平台进行追责和处罚。

网络平台也需要更新和转变一些基本观念,不能再把自己仅仅定位于“技术平台提供者”角色,要明确自身也是“内容传播者”,传播内容质量的优劣直接和其经济利益、社会效益挂钩。网络平台自身需要加强管理,也需要社会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这样才能保证网络新闻信息的健康传播。

4.严管网络推手。在UGC网络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推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单纯依靠用户自身的传播力,新闻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通常都是比较有限的。“‘网络推手’是‘互联网营销’或‘社会化营销’中的一种行为和形式”,在UGC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推手的存在是对群体传播的一种畸形介入。现在的网络传播已经由“信息时代”进入“推送时代”,在很大程度上,网民能够接受到的信息都是来自于网络推手的推送,而并不完全由自己选择。

网络编辑是网络推手的主要力量,直接决定着网络平台上新闻信息的遴选、编辑、推送和呈现方式。网络编辑可以通过编排页面、控制信息频次等多种方式对网络新闻信息的传播效果产生重要影响。网络编辑队伍的素质和新闻价值观,直接决定了网络新闻信息传播的健康程度。从业人员新闻专业素质低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谋求“非主流舆论场”的价值观倾向,是当前网络编辑行业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网络推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在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其逐利本性往往会使其采用一些失当的做法,从而在网络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断章取义、夸大其词等等不良现象。他们既不是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也不是目击者,但是却可以成为网络新闻信息的原创者和推送者。对网络不良新闻信息的追责很少能够追究到他们,但他们却实实在在地从网络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回报。本着“责、权、利”一体的基本原则,网络推手及其行为应该受到更加严格有序的管理,避免“网络推手”变成“网络黑手”。

5.加强自媒体管理。群体传播时代,UGC网络新闻信息主要通过自媒体传播,如微博、微信、网络直播等。自媒体在我国经过十年左右的发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比较有影响力的自媒体越来越减少了初始阶段的“私媒体”色彩,而更加具有公共媒体属性,这些自媒体通常都是由团队或社会组织来运营,而不是由个人来完成运作,其工作方式、目标诉求都和自媒体的原始初衷不同。追求点击率,追求社会影响力,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其主要方向,本质上这样的自媒体已经不再是个人网络空间。

我国一些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事实上有些类似于国外的传媒公司,但其外在形式却是个体化的(常常体现为某位名人或大V的微博或其他自媒体形态),其传播的内容是一种组织行为成果,却常常以个体人际交流的形式呈现出来。自媒体平台大量传播UGC网络新闻信息,并在网络名人效应的推动下,产生轰动性的传播效果,需要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更多的规范和管理。

作者单位 北京城市学院

本文系“背景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科研项目“公民网络新闻信息健康传播机制研究”(项目编号:YETP1881)的阶段性成果。

[1]隋岩,曹飞.论群体传播时代的莅临[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5).

[2]何威.从“网络推手”到信息操纵[J].新闻与写作,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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