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玮,彭丁带
(1.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2.南昌大学,南昌330031)
国际法视野下核能风险的法律规制及治理研究
陈 玮1,彭丁带2
(1.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2.南昌大学,南昌330031)
基于核电产业发展和国家与社会事业有效安全运行息息相关这一实况,提出了在国际法视野下做好核能风险法律规制编制以及治理工作的建议。文章在对放射性核污染、核事故以及核武器等风险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探究了核能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最后分析核能风险国际治理体制构建过程。
国际法;核能风险;法律法规
新时期下,人类社会对核能的开发与利用效率逐年增加,这在缓解资源短缺问题方面发挥巨大应用价值。现如今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衍生出的核风险问题日益严重化,国际法的建立健全,在加强世界各国核能风险治理职责与协调性方面发挥的功效均是显著的。正因如此,文章在对核能风险治理进程中存在弊端论述的基础上,对核能风险国际治理体制的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1.1 放射性污染
核污染是指多样化因素导致核泄漏问题或者是爆炸现象出现的,最终有放射性污染生成。其破坏范围是巨大的,对周边建筑物危害程度也是深刻的,延续时间长,在解决上存在极大难度。
1.2 核事故
核事故(Nuclear Accident),泛指所有的或者带有系统化特征的,但是源由是相同的、最终是致使核危害事故生成的这一结果。通常来讲,核电厂这类型核设施内部出现突发状况,导致放射性物质向外部环境泄露现象衍生出来。在上述局势下,工作人员与社会公众接收到超过规范限定的最高值,此时便称之为核事故。由此可见,核事故造成的危害性是极大的。
1.3 核武器
核武器也被称之为核子武器或原子武器。从宏观上讲核武器是指具有投掷或发射功能的核武器系统的统称;而站在微观的角度对核武器进行探究,其是由核战斗部和制导,突防等装备整体导进弹头壳体构成的核弹[1]。
2 核能的国际法律法规
2.1 核国际管理
2.1.1 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构建与推行其宗旨在于激励与引导核资源的深层次开发与全面应用,编制核安全与卫生规范绝非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成立的主要目标。但是自从切尔诺核反应堆事故的酿成之后,构成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在强化成员国之间信息沟通环节这一问题上达到共识,从而能够广泛的吸收促使核能开发利用安全与核事故爆发经验信息,编制具有详实性的安全指南,与此同时强化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满足成员国发展需求基础上核能开发利用安全评价与监管能力。
2.1.2 其他国际规制机构
为了使核能风险得到有效的防治,仅仅创设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不够的,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推动核能安全开发利用进程上发挥一定的应用价值。具有代表性的有欧洲核能组织、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上述两类区域性组织的编制与推行在强化地方性一致性核能开发利用安规则上体现巨大应用价值[2]。
2.2 关于核安全的国际协议
《核安全公约》与《联合公约》两类公约的编制与推行,首次给予了核安全法范畴内的某些国际原子能机构基本标准一定的束缚力,强化其国际位置,上述基础性规则的编制与推行在强化民用核反应堆、管控放射性废物扩散范畴以及循环利用等环节上产生了巨大影响效应。但是,现阶段世界各国均在力争编制本国的核安全规范,再加上上述两项公约在核风险预防与管治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等因素,就在构建一个完善性“规制体制”过程中遇到层层阻碍,也未参照“一次型交易”的共识落实协议。
3.1 依靠核能风险全球化治理体制的原有基础
全球化核能风险治理体制的建设,对世界规则的建设与优化表现出强烈的依赖性,否则体制的协调性与紧密性就缺乏[3]。为了确保核能开发利用环节治理的实效性,对原有核能风险活动范畴内现存国际法规则与规范构造进行科学应用是极为必要的,在此基础上丰实核能风险全球化治理体制,优化其内涵,强化束缚作用。
现存的与核风险相关的多样化国际条约等国际法文件中,明确了国内治理与国际协调性的责任规则与义务,其与国际法委员会编制的有关条例之间存在一定的统一性,正因如此其也演变成核能风险全球性治理体制的关键性要素。例如《核安全公约》内第 7、8、9 条对国内立法与监管方面的框架内涵与规定做出规范; 第 11条明确了核设施财政与人力资源安全保障问题。总之,国际委员会对核能风险活动范畴国际责任的编制与应用均和核能安全标准确定、评审导向工作落实等环节存在紧密的联系,此时与核能风险相关的治理体制在有限的条约缔约国也体现强烈的适应性,也就是说该体制彰显出全球性色彩。
3.2 建立健全核能风险国际治理体制
首先,强化核能开发利用环节中主权权利与治理义务两者之间的内在构造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国际法规则上并没有对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多样化内在风险活动进行管理与约束,也就是说国家对核能风险活动推行的行为方式和国际义务两者存在强弱的结构关系。所以在满足核能风险极端危害与治理特别需要的基础上,削弱风险治理随意性程度上极为必要的,强化核能风险治理的国内与国际义务的法律位置与作用,从而达到平衡核能开发利用权利与风险治理义务两者结构关系的目标。“对一切义务”理念的提出,也使核能风险范畴的国内治理义务与国际协同合作义务均带有“对一切”色彩。
其次,建立并推行一致性、具备束缚特征的安全国际规范。国际法视野下对核能风险实施这一管治对策,是对核能风险全球性治理活动运行需求的迎合,具体是参照世界各国核能风险治理实况,编制个性化的安全规范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立法、司法、行政等对策的最低层准则与规定[4]。强化与核能设施构建和发展方面有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应该编制大批量模范性安全规范与导向规则的约束性,主权国家务必要履行核能风险治理责任与义务。当然,上述目标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面临与处理的问题是多样化的,所以在编制防治体制环节中应该结合多样化因素,例如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特殊状况与效益,以严谨的态度编制相关准则,以达到强化这些标准在世界上某些国家的适用性的目标,同时也强化了这些标准在上述回家运行的效率。在国际视野下为了强化核能风险治理效率,使世界各国主动遵守落实核能风险义务,上述目标的实现又对不同国家构建与保护一个完善性行政机构与治理体制表现出强烈的依赖性。这是一个合格型政府机关任何行为方式运转应该遵循的准则,但是其务必保证人力资源的充足性、政府机制的健全性。与最基本的行动规则相匹配,这是世界各国家政府应该履行的责任。与此同时,应该深刻认识到履行防治合作义务的程度与核能风险活动危害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越是被禁止的核能风险活动就应该严加管控与治理。在国际法视野下,国际社会应该建设并推行实效型支撑保障体制,从而为一致性带有约束力的核能安全国际规范的推行进程注入活力,这一规范的推行,满足世界不同国家间互利共处的发展原则。
再次,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确定的相关标准建设带有强制性特征的国际监察机制。上述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循循渐进的过程,一是修整《核安全公约》等多样化国际公约中涵盖的激励性质,把世界核能风险治理义务演变成国际责任,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监察的条约机构。参照世界不同国家交际形式,明显的发现上述进程的运行存在较大难度。所以积极探寻新兴渠道是极为必要的,例如强化增强原子能机构在核能风险治理方面的职责与权利,这样是就不必在主权国家的申请下推行评估、问询以及导向工作内容,此时上述环节的运行带有强制性色彩。对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章进行整改,达到构建完善性核能风险治理特殊协议的目标,以及与核能风险治理环节相关的附加性协议书[5]。
最后,国际视野下国际社会应该建设与核能风险治理相关的国际协作与利益调和体制。这一治理核能风险法律规章的编制,是对零散化、孤立式风险治理上的流程与实质规则的有机整合,达到建立健全稳定型、世界各国肯定的核能风险治理框架结构。《国际核事件分级表》的编制与推行,对核能风险现实后果严重程度,以及隐在风险进行阐述,使有关国家在开采与利用核资源之时,最大限度的规避了跨境核事件出现的概率,进而也强化了世界各国之间合作的密切性与互动的协调性。
福岛核事故的出现,又一次对人类社会做出警示,其也说明了核能风险处理的迫切性与必须性,所以在国际事业下强化核能风险法律规章内容的完整性是极为必要的,从而使其约束作用切实的发挥出来,此时世界各国也将会主动的履行职责与义务,确保信息交流的顺畅性以及合作的密切性,并在相关技术的协助下,使核能产生最大的效益,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1]赵萍,徐艳玲.全球化视域下我国自然生态风险的困境及出路[J].中州学刊,2014,02:85-89.
[2]方芗.社会信任重塑与环境生态风险治理研究以核能发展引发的利益相关群众参与为例[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67-73.
[3]陈玮.德国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调控模式借鉴[J].人民论坛,2015,02:251-253.
[4]王成明,于丽婷.基于日本核事故对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必要性的探讨[J].四川环境,2015,02:138-144.
[5]章群,姚洁莉,边国林,张涛,应正巨,屈凌燕.浙江省三门湾宁波区域居民核能发展态度认知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15,06:414-419.
(编辑 赵欣宇)
Legal Regulating and Management Research of the Nuclear Power Risk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CHEN Wei1, PENG Dingdai2
(1.Gannan Medical University, Ganzhou 341000, China; 2. Nanchang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31, China)
Based on the fact that nuclear power industry developmen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effective safe operation of national and social programs, it puts forward that carry out legal regulation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advice of nuclear power risk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basis of stating such risks as radioactive pollution, nuclear accidents, and nuclear weapons in the article, the flaws of the nuclear power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explored, and constructing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 of nuclear power risk is analyzed finally.
international law; nuclear power risk; law and regulation
2017-04-19
本论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核能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批准号14BFX127)的研究成果。
陈玮(1978-),女,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G712
A
1672-0601(2017)07-0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