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婺源的乡约与基层组织

2017-01-28 08:25廖华生
安徽史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乡约婺源

廖华生

(江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明清时期婺源的乡约与基层组织

廖华生

(江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明清时期,婺源乡约在地方公共事务中的角色经历了明嘉靖朝的以教化为主,到隆庆五年(1571年)至明末里排共管,再到清代和保甲一道基本取代里排的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乡约的数量不断增加,乡约逐渐成为确立乡村宗族、村落权力格局和彰显社会身份的工具,其与保甲之间也逐渐密不可分。通过对婺源乡约与其他基层组织关系的梳理,我们可以对明清时期乡族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有更深入的认识。

明清;婺源;乡约;基层组织

在中国传统社会,“实际对基层社会直接进行控制的,却是乡族的势力。乡族保留了亚细亚公社的残余,但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已多次改变其组织形态,既可以是血缘的,也可以是地缘性的,是一种多层次、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这一“多层次、多元的、错综复杂”乡族组织内部又呈现出一种怎样的结构?随着时间的推移,乡族组织又经历了怎样的演变过程?目前,这些问题的研究成果为数不少。如日本学者松本善海、栗林宣夫等和中国学者刘志伟等,讨论了明代里甲制和自然村落的关系*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55页。;郑振满对明清福建的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里社组织的研究,常建华对于明代宗族乡约化的研究,从不同层面论及明清里甲户籍、里社组织、图甲制、乡约与家族的关系*参见郑振满:《明清福建的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明清福建里社组织的演变》,载《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三联书店2009年版;常建华:《明代徽州的宗族乡约化》,《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对于乡约与基层组织的关系,很多学者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可以说但凡有关乡约的研究都或多或少会有提及*参见洪性鸠:《明中期徽州的乡约与宗族的关系——以祁门县文堂陈氏乡约为例》,《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段自成:《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8—87页。。不过,这些研究缺少长时段的梳理,对乡约与基层组织关系的演变过程揭示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乡约社会职能的认识。本文以婺源民间历史文献和口述史料为基础,考察明清婺源乡约*明清时代的乡约有多重意蕴,本文的乡约大体是指官府推行的、具有教化或行政性质的基层组织形式。与其他基层组织的复杂关系,鸟瞰其演变轨迹,希望为乡约的实态研究和不同地域间的比较研究提供一个实证。

笔者曾以《蚺城约议集要》为主体史料,在梳理明清婺源乡约的推行背景和过程基础上,初步考察了清代婺源县城蚺城约保的组织建构、主要职能、基本性质等内容,讨论清代城市的基层管理问题*廖华生:《清代蚺城的约保》,《安徽史学》2006年第3期。。本文对婺源乡约的考察,大体以乡村乡约为主,同时对蚺城乡约也给予必要的观照,亦希望藉此窥探清代城市和乡村基层管理模式的差异。

一、明清时期婺源的乡约与里(图)甲*把“里甲”中的“里”称作“图”,在明代婺源的一些资料中时常可以看到。考虑到明代“里”和清代“图”的不同性质,文中还是做了区分,即明代称“里”,清代称“图”。当然,引文除外。

明代里甲和乡约两种制度的推行并不同步,里甲制度推行于明初,而作为基层行政组织的乡约则推行于明代后期。因此,婺源乡约和里甲二者间的纠葛主要是明后期的事情。日本学者三木聪认为,明后期福建乡约保甲制的出现,是里甲制度解体的结果*[日]三木聪:《明末の福建におけのる保甲制展開》,《明清福建農村社会の研究》,日本北海道大学图书刊行会2002年版,第277—320页。。婺源的情形和福建并不相同。其乡约保甲制和里甲制并非前后继替的关系,二者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处于共存状态。

明代婺源乡约的推行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两个阶段乡约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嘉靖朝推行的是广义的乡约。如嘉靖三十九年至四十一年间(1560—1565年),知县张槚“举行乡约,每月季会于紫阳书院,一时风动,几有无讼之化”*民国《婺源县志》卷14《官师五·名宦》,民国十四年刊本。。另据常建华的研究,嘉靖五年(1526年)应天巡抚曾号召推行乡约,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徽州知府何东序也下令推行乡约*常建华:《明代宗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0—212、227页。。婺源对此肯定会有所回应,只是资料缺乏,实际情况如何,并不清楚。第二阶段是在隆庆五年至万历四年间(1571—1576年),知县吴琯在婺源地方动乱之后,注意到乡约、保甲的互补性,将二者作为基层行政组织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显然,这时期婺源的乡约除了教化外,还有基层公共管理的职能,是狭义的乡约。

明代婺源乡约性质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它和里甲组织的关系。嘉靖时期婺源乡约大致与在此之前的老人相当,二者在职能方面前后相承*明代婺源地方官推行乡约后,原有的“老人”并未消失。如在胡伭让辑的《入清源出晓起约叙记》(清康熙间抄本)中收录了明天启六年(1626年)的《晓起约议单抄白》一篇,该议单末尾署名有“老人孙德贵”。此资料承蒙黄忠鑫教授惠赐,不胜感谢!,而与里甲的关系应该不是很密切。只是乡约的设置要落实到具体的地域范围,因而与原有的里甲组织仍会有些许交集。遗憾的是,有关明嘉靖朝婺源乡约的资料非常少,除了上引地方志的记载和族谱中寥寥几人的小传*如《双杉王氏族谱》记载:“(王)裕,号好问斋。少孤孝母,县举约正。汇集《好问斋稿》《蕽家捷径》。生成化丙戌九月初五,卒嘉靖癸巳四月初八。”《(婺源)双杉王氏宗谱》卷2,清雍正十一年孝睦堂刻本。外,笔者在其他文献中只字未见,故而以下只能通过有关嘉靖朝徽州府的相关文献和万历朝以降婺源乡约设施、分析的资料对此作间接讨论。

明嘉靖五年徽州乡约设置和里甲的关系,可由歙县《建立社坛示碑》和绩溪县大坑口村《明嘉靖五年二月初一日徽州府绩溪县为申明乡约以敦风化事碑》两通碑刻一见端倪。常建华在深入分析歙县《建立社坛示碑》(还有苏州府长洲县《长洲县九都二十图里社碑》)后指出,明嘉靖五年南直隶推行乡约是“遵照洪武礼制”的广义乡约,即在里社基础上,并结合实行社学、社仓,形成综合性的乡里社会制度*常建华:《明代宗族研究》,第209—214页。。该研究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当时南直隶乡约的设置沿用了里社框架,并没有打破原有的基层组织体系。就乡约和里的具体关系而言,从歙县《建立社坛示碑》内“仍于本里内推选年高衿式者一人为约正,有德行兼优者二人副之”*乾隆《橙阳散志》卷10《艺文·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2年版,第660页。、绩溪县《明嘉靖五年二月初一日徽州府绩溪县为申明乡约以敦风化事碑》内“仍于本里内推选有齿德一人为约正,有德行者二人副之”*《明嘉靖五年二月初一日徽州府绩溪县为申明乡约以敦风化事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绩溪县大坑口村。承蒙卞利教授惠赐该碑照片和碑文,特致谢忱!记载看,当时官府对于乡约设置的制度设计应该是“以里为单位,一里一约”。此外,因为两地的碑刻都提到一里内推选一位约正、两位约副,这似乎说明“一里一约”是当时官府提倡设置乡约的通行模式。明代婺源是南直隶徽州府属县,其乡约的设置模式应该也和歙县、绩溪一样“一里一约”。

此外,康熙《徽州府志》收录了嘉靖末徽州知府何东序(嘉靖四十三年至四十五年,即1564—1566年在任)要求刊布《乡约》的关牒,该文对于了解嘉靖末年徽州府官方规定的乡约设置模式颇有助益。现将关牒对乡约设置的规定摘引如下:

约会依原编保甲。城市取坊里相近者为一约,乡村或一图或一族为一约。其村小人少附大村,族小人少附大族,合为一约。各类编一册,听约正约束*何东序:《刊布〈乡约〉关牒》(标题为笔者所拟),康熙《徽州府志》卷2《舆地志下·风俗》,清康熙三十八年刊本。。

何东序要求城市“取坊里相近者为一约”,可见城市乡约的设置主要考虑的是地理位置,没有强调“一里一约”;在乡村则没有否定“一里一约”的设置模式,只是提供了一种新的选项,较嘉靖初灵活许多。当然,如果允许一族设一约,那么意味着乡村乡约的设置很有可能突破里甲的范围。

下文有关明万历朝以降婺源乡约设置和分析的资料也可以间接证明这时期婺源乡约设置和里甲的关系。明万历十九年(1591年)*道光《婺源县志》卷3《疆域四·坊都》记为万历二十年,清道光六年刊本。,东乡十都晓起、清源等村升为该都第四图后,马上立四图乡约;随着职能的演变,婺源乡村乡约不断分析,但分析都在里(图)内进行,亦可佐证嘉靖朝婺源乡村乡约的设置模式是“一里一约”。

万历四年(1576年)以后,乡约和保甲成了婺源基层行政组织之一。然而,新设置的乡约和保甲并没有完全取代原有的里甲组织,而是和里甲组织长期共存,共同承担基层公共事务特别是司法事务的管理。以下主要以婺源士绅编纂的保龙诉讼*廖华生:《士绅阶层地方霸权的建构和维护——以明清婺源的保龙诉讼为中心》,《安徽史学》2008年第1期。文卷《保龙全书》分析。

在《保龙全书》收录的明代后期案卷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里约”一词,含义相近的“里排、约保”“约甲、党里”等词也不时出现*《保龙全书》1集;《续保龙全书》3集,清乾隆三十三年刊本。。显然,这些词中的“里”指里长,“约”指约正(副)。“里”“约”并提且出现的频率相当高,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在明代后期,婺源原有的里甲组织依然存在,并没有被乡约取代;二是里长和乡约共同参与保龙诉讼的很多事务。那么,新设置的乡约和原有的里甲组织在当时的保龙诉讼中都参与了哪些事务呢?《保龙全书》中这类史料很多,兹摘录三条如下:

生等随往船槽一带地方,会同各都里约,逐一查勘。……乞拘各都里约,唤集各山业户,送契验价,以便官买*程世法:《诸生勘龙回呈》,《保龙全书》1集。。

如有仍前至所禁山内挖凿取石、起窑烧灰、并肩挑船载等情,许地方里排、约保实时指名呈来,以凭拿究,定以“强占山场”依律坐罪。如里约地方容隐不举者,一并究治,决不轻贷*谭倡言:《本县凡同谭侯告示》,《保龙全书》1集。。

本县仍不时体访,如有一窑未拆,本犯及本都里约、保甲重究。各都里约、保甲不行呈举,亦并坐罪*赵昌期:《青岩赵侯禁示》,《保龙全书》1集。。

第一条史料来自生员程世法在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现场踏勘后交给知县的呈文,后两条分别摘自知县谭倡言和赵昌期发布的保龙告示。可知,在明万历时,婺源的里长和乡约在保龙诉讼中主要执行了实地踏勘、传唤人员、监视居民违法行为和监督有关人员执行官府判决等事务,是地方官解决纷争不可或缺的帮手。

这一时期婺源乡约的设置基本上也是以“里”为单位。如万历十九年,东乡十都晓起、清源等村升为该都第四图,“既升四图,即立四图乡约”*胡伭让:《四图约记》,《入清源出晓起约叙记》。。不过,随着乡约在地方公共事务中角色的转变,原有“一里一约”设置模式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里”的覆盖面积过大,致使乡约勾摄公事非常不便。因此,这一时期的婺源并不像歙县、绩溪和长洲三县碑刻记录的那样“一里一约”,整齐划一,而是一“里”之下往往分设几个“约”。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万历年间,婺源北乡十六都一图沱川余氏应知县吴琯(隆庆五年至万历四年任)的要求设立乡约。约正副拟定了若干条款,呈请吴琯批准。在这篇呈文中,沱川余氏所在一图有约正副余时英、余德纯、余希宪、余世显、朱惟中、余纯似共六人出现*参见《婺源沱川余氏宗谱》卷40《乡约》,清光绪三十二年木活字本。。按照“约正一、约副二”的设立原则,沱川余氏所在一图应该一共设了两约。上述晓起、清源等村所在四图,设约伊始就分设了清源和晓起两个约,每约领五甲*胡伭让:《四图约记》,《入清源出晓起约叙记》。。 此外,在四十三都四图也有类似现象。《磻溪汪氏家谱》所录族人汪嘉祥所撰《新立启淳会序》一文记载:“婺西四十三都有一、二、四三图,其一、四两图各十甲,而我金潭编数在四图十甲中之七,与彼十、九甲者共属一约,轮充办理,相沿亦已久矣。”*汪嘉祥:《新立启淳会序》,《磻溪汪氏家谱》卷15,清同治三年刊本。可知,金潭汪氏编在婺源西乡四十三都四图第七甲,与该图第九、十两甲共属一约。汪氏所在四图共十甲,其中第七、九、十甲编为一约,那么其余七甲至少还编有一约。如此,汪氏所在四图至少编了两约。

入清后,在国家大力推行乡约的背景下,婺源乡约和里(图)甲的关系较之明代又有所变化。首先是里(图)甲组织的公共管理职能基本上都让渡给乡约和保甲。在《保龙全书》所载清代文告中,基本上只能看到“约保”一词,其他含义相近的词汇大部分消失,而“里排”“地方”等词语则不再出现*参见《保龙全书》1集。。这一话语变化充分说明,清代婺源乡约、保甲取代里图甲等基层组织,基本上接管了地方主要公共事务。此外,由《蚺城约议》可知,清代婺源县城蚺城的基层公共事务基本上都由约保负责,进一步说明乡约、保甲在地方公共事务中的主导地位*廖华生:《清代蚺城的约保》,《安徽史学》2006年第3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图甲组织解体或其功能的完全丧失。实际上,婺源的图甲组织依然存在,而且在赋税征收方面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其次是清代婺源乡约的编设更为宽松。随着乡约分析,一图之内设置乡约的数量较明代更多。以上文讨论的四十三都四图为例,入清后,金潭汪氏鉴于其所在一约“所管摄上自中村坦,下逮石岭头,相距几二十里。人烟散处,庶务孔殷,事恒苦其烦,而人不胜其扰”,遂由族内士绅汪嘉祥牵头,向官府申请在该族聚居地对坞村分设一约。汪氏为此事谋划甚久,但长期未能如愿,直到乾隆十九年(1754年)才得到知县俞云耕的批准*汪嘉祥:《新立启淳会序》,《磻溪汪氏家谱》卷15,清同治三年刊本。。这样,到乾隆十九年时,四十三都四图相对于明代最少增设了一约。

须特别指出的是,清代婺源乡约的调整和分析一般都在“图”内进行,没有突破原有“图”的范围。因此,有时几个图的若干位乡约因地方公共事务须一同署名时,则以在乡约前冠以“某某图”,很少称“某某村乡约”。如清华镇彩虹桥休闲长廊地面上有一方立于嘉庆十年(1805年)的“保祖永禁扦葬”禁碑,落款是:“二、六、三图约仝业主胡、黄”*该碑现铺于婺源县清华镇彩虹桥休闲长廊地面上。。可见,该禁约由二、三、六图的若干位乡约同业主一同发布。反之,如果一图之内分了几个约,那么为图内公共事务署名时,这几个约则在乡约前冠以村名。下文转引王振忠论文的两份文书可以佐证,此不赘述。此外,婺源乡约的分设都要得到官方的批准方可实行。后文即将讨论的金潭汪氏和小横坑葛、胡氏的事例可以说明。

与明代一样,清代婺源县城蚺城乡约的设置也与乡村大相径庭。清代蚺城设有十六坊厢,编户十四图*道光《婺源县志》卷3《疆域四·坊都》。。蚺城乡约并未以图为单位设置,而是将蚺城划为九区,每区各设一约,九区各以一约、二约……顺次称之。九区各设约二保四,合成五十四人之数。后因举报乏人,乾隆二十年(1755年)始改为约一保一,襄成十八人*朱鼎彝:《蚺城约议续编序》,张学痴等辑:《蚺城约议集要》,清光绪十八年刊本。。

二、明清时期婺源的乡约与村落、宗族

与里甲须在优先考虑人丁税粮的平均化基础上兼顾行政职能不同,乡约的职能一直集中在教化和其他公共事务方面,因此其编设基本上都是以一定范围大村庄为核心的村落社区为基础。正如前辈学人的研究所揭示的,传统国家在基层社会设立各种行政组织,目的不外乎是加强对基层社会的直接控制,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些基层行政组织容易为家族等地方势力控制,成为其社会地位与权力的象征,有时甚至成为与官府对抗的工具*参见陈支平:《近五百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陈瑞:《清代徽州境内大、小族对保甲组织主导权的争夺——以乾隆年间休宁县西乡十二都三图渠口分保案为例》,《徽学》,2011年。。此外,据常建华的研究,随着明代徽州乡约的推行,不少宗族的绅士与首领也在宗族内部贯彻乡约,设立约正,制定族规,致使宗族乡约化。宗族乡约化对基层社会影响重大,加强了宗族与官府的互动关系。

婺源乡约也不例外。婺源素有聚族而居的传统,聚居大村落的几乎都是强宗大族,这致使明代婺源乡约的编设一开始就具有大村落控制小村落、大姓控制小姓、主姓控制世仆的特点。这一点可以在前引何东序的关牒证明,毋庸多言。明末至清,随着婺源乡约在地方公共事务中分量的增加,它和宗族结合得越发紧密,因而宗族成为乡约设置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婺源乡约成为确立乡村宗族、村落权力格局和居民彰显社会身份的工具,以下试以岭脚和虹关两个行政村为例作进一步说明。

岭脚、虹关行政村现属婺源北部的浙源乡,处于浙岭和庐岭两山之间的狭小盆地中,下辖自然村分别有:岭脚(包括岭脚里村、岭脚外村)、西坑、段村、虹关、宋村、早禾墩、山后坑、里言坑、外言坑、吴(亦作“浯”)村、察关、汪坑、长源、十堡、詹坑、汪家*《江西省婺源县地名志》,婺源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1985年版,第33、34页。。在这17个村落中,除了山后坑、汪坑、长源和詹坑,其他村庄都傍鸿溪(徽饶古道浙源段基本上都是顺着鸿溪形势蜿蜒前行,由西坑上浙岭)而建(里言坑、外言坑在鸿溪支流言坑溪旁),其中岭脚在浙岭、庐岭交汇处,居最上游,十堡、詹坑和汪家处最下游。就村落规模而言,岭脚、虹关最大,察关、段村、十堡次之,其他都是规模差不多的小村庄。明清时期,上述村庄和位于浙岭另一侧、现属休宁县板桥乡和花桥乡的花桥、凤亭、梓坞、石潭、界首等数村同属浙源乡孝悌里十四都*民国《婺源县志》卷3《疆域四·坊都》。。明清两朝,十四都一直编设两里(图),虹关、岭脚两村是否属同一里(图),因资料不足,我们不敢肯定*如果婺源里甲编排遵循“居处相临近”的原则,即以村落社区为基础的话,那么现虹关、岭脚村应当属于同一图。但里甲制度是相对独立于村落和地域性社区系统之外的户籍组织,其编排并没有严格受地理范围的限制,因此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37—48页。。

清代岭脚、虹关等村乡约的设置情况,可由《抄存禁约合同词底》收录的两份文书略窥一二。其一为《五约合同(正存公匣)》,订立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正月,落款为岭脚约詹敦□、虹关约詹敦彝、吴村约吴敦让、察关约詹成功和麟清约程秉公。另一份是禁帖,订立于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七月,订立者是十堡约、吴村约、察关约、虹关约和岭脚约五约*两份文书转引自王振忠:《从新发现的徽州文书看“叫魂”事件》,《复旦学报》2005年第2期。。两篇文书的落款都是五个乡约,说明当时岭脚、虹关一带设了五个约是没有问题的。还有一个疑问是,《五约合同(正存公匣)》中的“麟清约”和禁帖中的“十堡约”是否为同一约?因“麟清约”与其他四约并列,而其他四约中冠于“约”前的都是村庄名,所以可以断定“麟清”就是这一带的一个村庄。《江西省婺源县地名志》没有查到,询诸当地百姓也未可得。笔者以为,“麟清”应该是这一带某个村庄的别名或旧称,因历时久远而不为人所知,考虑到这一带只有十堡村是程姓聚居之地,因而“麟清”很可能就是“十堡”。如果这一推论无误,我们可以说,清乾隆年间岭脚、虹关一带以岭脚、虹关、吴村、察关和十堡五个自然村为中心,设置了五个乡约。

在虹关考察时,笔者曾就当地乡约的设置问题请教过该村詹庆德老先生。詹老先生告诉笔者,民国时虹关一带属浙源乡,从岭脚下至十堡一共设了五约六保,这五约依次为岭脚约、虹关约、吴村约、察关约和十堡约。这一方面佐证了上文的推论,另一方面说明虹关、岭脚一带五约格局从清乾隆朝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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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个村落中选择上述五个自然村为乡约所在地,自然有村落规模和地理位置的原因。就村落规模而言,岭脚和虹关为这一带规模最大的村庄,设约理所当然;在地理位置方面,五村都在徽饶古道边上,交通方便。其中十堡、詹坑和汪家三村距其他村甚远,为方便管理,有必要单独设一约。因此十堡村尽管规模不大,仍单独设一约。

宗族因素是在这五个自然村设约的另一重要原因。明清时期,这一带的居民有詹氏、吴氏(吴村)、程氏(十堡)、汪氏(汪家)、查氏(早禾墩、西坑、宋村)、王氏(詹坑)以及居住于里言坑和外言坑的江氏和陈氏。詹氏为这一带大姓,岭脚、虹关、段村、察关、山后坑、汪坑、长源都是詹氏单姓村,此外在西坑、宋村亦有詹氏居住。婺源北乡詹氏分庆源、庐源和浙源三支,察关、汪坑、长源和山后坑四村詹氏属庐源支,岭脚、虹关等村詹氏同属浙源支。

因詹氏在这一带属绝对的多数,五约独占三约分所应当。三约之所设在察关、虹关和岭脚,是因为察关詹氏属庐源支,而虹关、岭脚等村詹氏为鸿溪詹氏属下两支,纂修族谱时二者各修各谱。吴村、十堡同周边里言坑、外言坑等同为小村庄,特别是吴村,仅与虹关村一溪相隔,但也单独设约,宗族因素起了主要作用。吴村吴姓迁自大连(现属休宁),十堡程姓来自同都凰腾(现属休宁),尽管在当地人数不多,但吴姓和程姓也是婺源大姓。而里言坑、外言坑江姓、陈姓人数不亚于吴姓和程姓,却没能单独设约,原因可能与他们的身份有关。

现在虹关一带还流传着一则小姓江氏攀附大姓的故事。大意为:虹关小姓江氏为了攀附大姓,四处寻找同姓大族,以期通谱联宗,后来辗转找到晓起人、曾任两淮盐运使的江人镜。江人镜到虹关调查,找到詹氏祠堂。詹氏早已得知江人镜来意,遂热情接待他,并派一位女仆为之倒茶。当江人镜问起当地江姓的情况时,詹姓回答说:刚才倒水的女仆便是江姓。江人镜闻言,就不再往下问了,回去后即在祠堂前竖立一块石碑,告诫后代永远不要与虹关世仆江氏交往*参见王振中:《〈我之小史〉的发现及其学术意义》,詹鸣铎著,王振中、朱红整理校注:《我之小史》,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故事中的虹关小姓江氏并不住在虹关自然村,而是和陈氏一道聚居于虹关边上的里言坑和外言坑。笔者在当地考察时,曾就故事的真实性询问过虹关某詹姓村民,他没有明确回答,只是笑着说詹氏现在也不和他们通婚*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笔者在外言坑就得见一位由岭脚嫁过来的詹姓女士。不过,类似情形较为罕见。。从该村民闪烁其词的应答和意味深长的笑容中,笔者意识到,明清时期,里言坑、外言坑江氏、陈氏社会地位应该不高,很有可能是依附于虹关詹氏的小姓(或者说是世仆)。正是因为如此,这两个村才不得单独设约,而是附属于虹关约。家族因素对乡约设置的影响可见一斑。

因为乡约的设置对于乡村政治影响甚大,所以入清后,婺源一些家族为了取得地方公共事务的话语权或者摆脱贱民身份,只要有能力或可能,都向地方官申请单独设约。前者可以上文提到的四十三都四图金潭汪氏为例,汪氏以原有“约”的覆盖面积过大、致使乡约勾摄公事不便为借口申请单独设约,其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可能还是汪氏不愿在地方公共事务中受制于人。后者如小横坑葛、胡两姓,嘉庆元年(1805年),沱川余氏世仆、居于小横坑的葛、胡两姓,也向官府申请立约。但在余氏的极力反对之下,最终以失败告终*余泽山:《谨述葛、胡两姓豢仆跳梁讦讼究结颠末》,余泽山等辑:《奏请钦定徽、宁、池三府世仆例案》,清嘉庆十年刊本。。小横坑葛、胡两姓申请立约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挣脱世仆枷锁。

有的家族在原属乡约内受到其他家族排挤却又因各种原因不能设约,就设法从此约调到彼约,聚居于婺源东乡十都四图东岸、西岸等村的胡氏家族就是一例。由前文可知,婺源东乡十都四图在明万历十九年(1597年)升图后随即分设清源、晓起两约,每约领五排。清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史料未注明时间。据《本甲晓起约约议抄白》,胡氏加入清源约的时间在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八月,晓起一、二、三甲联名另报一约一保、摒弃胡氏的时间应该距此不远。,晓起一、二、三甲生监汪征等八人、耆民汪肇等六人联名具禀,以“惟第四甲孙、叶、洪、戴,人烟繁杂,又兼龙尾胡姓,东、西岸及半山、低文、程周路、水底擂等处,踞距晓起二十余里,仅注二户附入第四甲册内,其余隐漏不报,一以烟繁涣散,一以难查约束,波累情弊,致本乡舆情不服”为由向官府递交呈状,要求他们所在的一、二、三甲“编造人户清册,另报一约一保,至于四甲孙、叶、洪、胡、戴,听各附近另编,任其从便”*汪征等:《晓起一、二、三甲连名呈词抄录》,《入清源出晓起约叙记》。。东岸、西岸胡姓明白,一、二、三甲要求另编“一约一保”是“杜拆胡姓”,但考虑到“路隔二十余里,任其从便,其势必寡,难与其合。若与之讼,更不能合”,于是“上诣清源约内,遍达诸宅亲友执事者,即日咸集,举于铭一先生上席宅,聚酌乐从,即日三面立议合同,编定保甲”*胡伭让:《四图约记》,《入清源出晓起约叙记》。。由《本甲晓起约约议抄白》可知,胡氏加入清源约的时间在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八月*史料未注明时间。据《本甲晓起约约议抄白》,胡氏加入清源约的时间在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八月,晓起一、二、三甲联名另报一约一保、摒弃胡氏的时间应该距此不远。。须特别指出的是,胡氏之所以能脱离晓起约加入清源约,是因为他们认为“清源约乃本图同立,出此入彼,仍属一家”*胡伭让:《四图约记》,《入清源出晓起约叙记》。。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清代婺源乡约的调整大都在图内进行。

三、明清时期婺源的乡约与保甲

萧公权认为,清中叶以后,各地乡约出现了和保甲、团练合流的趋势*Kung-chuan Hsiao, 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ia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 pp.201—205.。在婺源,这一趋势可能提前至清初。婺源的乡约和保甲被人们称作“约保”,这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意蕴。明代“约保”是对乡约、保甲的简称,清代则在此基础上更多的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这一意蕴的变化体现了明清两朝婺源的乡约和保甲关系的演变,而这与二者在地方公共事务中的地位密切相关。

由前可知,婺源作为基层行政组织的乡约与保甲都是在明隆庆五年至万历四年间由知县吴琯推行,但二者的编设情况并不一致。乡约在原有里甲结构内设置,而保甲则不同。对于万历朝婺源保甲的编设,余懋衡有详细介绍,现撮其要如下:

吾都有上、下保。上保,量其里巷迂直、人家多寡之数可分编五保,每保编十甲,每甲编十家。……本都可共得十保。计吾邑之各都,其广者如吾都例可编十保,其次者可编八九保,其狭者可编六七保。每保十甲,每甲十家。

各保各甲并以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编号,盖一县有东西南北之四乡,一乡少者数都,多者十余都,都名各殊,元不相混,如从都编保,必曰某乡某都第几保,从保编甲,必曰某都第几保第几甲,故不嫌一二三四等号之同也*余懋衡:《保甲三则》,《沱川余氏乡约》卷1,明万历四十八年刊本。。

由此可知,万历朝婺源保甲的编设以“都”为单位,其编排方式一如里甲,较之乡约更为严格。余懋衡在引文中只字不提里甲,笔者怀疑,明万历朝婺源保甲的编定很有可能是另起炉灶,甚至打乱了原有的里(图)甲结构。实际上,明代婺源的里、保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一都之下“里”(“图”)的数量远少于“保”。如余懋衡居住的沱川属十六都,在明代编设了三里*民国《婺源县志》卷3《疆域四·坊都》。。由上引第一条史料亦可知,明代十六都共编设了十保。

明代婺源的乡约、保甲虽同步推行,但二者的关系似乎并不是非常密切。由前文可知,明万历朝后婺源的地方公共事务基本上都是乡约和里排共同处理。这一时期保正也可能参与,但其角色似乎不如乡约和里长重要。《保龙全书》所在明代文告中“约保”一词出现的时间和频率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笔者所见,《保龙全书》中的“约保”一语,首见于明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的禁伤龙脉的一篇告示*其主要内容为:“十七都、十八都、二十三都、四十三都地方里约何其济、洪显祖、胡董、潘绍先、李正芳、程秀、朱希荣、李汝正等……如有仍前所禁山内挖凿取石,起窑烧灰,并肩挑船载等情,许地方里排、约保即时指名呈来,以凭拿究。……如里约、地方容隐不举者,一并究治,决不轻贷。”引自谭倡言:《本县谭侯告示》,《保龙全书》1集。中,此后在该书的其他告示中也有出现,但频率不高。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除了“约保”一语,“里约”“约党”“约甲”等词语也经常出现,且交替和“地方”“里排”等词一起使用*参见《保龙全书》1集;《续保龙全书》3集。。这说明在明代后期,乡约、保甲和里甲等组织在婺源基层社会中共同承担管理职责,但二者的关系可能比较松散,“约保”只是对它们的简称,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意蕴。

到了清代,随着里甲组织地方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不断淡化,婺源的乡约、保甲基层行政管理的职能不断加强。二者在职能上仍有教化和治安的差别,但在处理地方公共事务时往往共同出面,他们“本于和衷,退无彼此畛域之分,聚无专断独行之习”*程烈光:《蚺城约议集要跋》,张学痴等辑:《蚺城约议集要》。,彼此间关系非常紧密。如在《蚺城约议》中,随处可见乡约、保正共同处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记载*廖华生:《清代蚺城的约保》,《安徽史学》2006年第3期。。此外,在《保龙全书》所载清代文告中,自“约保”以外,其他含义相近的词汇大部分消失,而“里排”“地方”等词语则不再出现*参见《保龙全书》;光绪《保龙全书》,清光绪十七年刊本。。

清代婺源乡约与保甲之间的关系,大体而言是“保总之于约”*嘉庆丁丑届约保:《蚺城约议集要·凡例》,张学痴等辑:《蚺城约议集要》。,即乡约领导保甲,但二者并非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一般而言,婺源乡约的个人素质和社会地位要高于保正。清代初期,婺源甚至有生员充当乡约。如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的里施村乡约施有功就是一例*施有功:《乡约甘结》,《续保龙全书》3集。。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婺源乡约和保正的素质都在不断下降。至清代末期,县城蚺城的约保不少是少不更事的年轻人,北乡庆源村甚至出现了女性乡约*参见《蚺城约议集要》;《我之小史》,第43页。。但无论如何,乡约的个人素质仍较保正为高,在乡村社会的话语权也更大。

清代婺源的乡约和保甲在地域范围方面也并非一一对应,而是互有交叉。如前文所讨论现在的岭脚、虹关行政村,在清至民国时期就编设了五约六保。再如清代蚺城约保原本是九约九保,但后来变成九约十保。原因是原隶属南乡二十五都梅林约的环村、碓塝、岭底,因地近城郭,距离南乡梅林二十里许,于民不便,所以附属蚺城。附城三村没有另设一约,而是单独设立一保,称十保,隶属在城九约*参见《蚺城约议集要》。。

结 语

综上可知,明清时期婺源乡约与里(图)甲、宗族、保甲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婺源的乡约和里(图)甲长期共存,但二者在地方公共事务中的角色则经历了明代后期里甲、乡约共管到清代乡约取代里(图)甲的演变。在此过程中,婺源县内里(图)下所设乡约的数量不断增加;明代后期乡约的编设一开始就具有大村落、大姓、主姓控制小村落、小姓、世仆的意蕴。明末至清,乡约和宗族、村落结合得越发紧密,在一定程度上乡约成为确立乡村宗族、村落权力格局和居民彰显社会身份的工具。明代乡约与保甲并不密切,清代二者则逐渐密不可分,共同行使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

显然,明清时期婺源乡约与里(图)甲、宗族、保甲关系变化的基本动因是乡约在地方公共事务管理中角色的演变。婺源乡约在地方公共事务管理中经历了明嘉靖朝以教化为主,到隆庆五年(1571年)至明末和里排共管,再到清代和保甲完全取代里排的演变。在此过程中,乡约与其他基层组织的关系也呈现出阶段性特点。

通过对婺源乡约和里甲、村落、宗族、保甲关系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明清时期的基层组织时间上前后继替偶尔又相互重叠(主要指基层行政组织);空间上并非完全一一对应,更多的是相互交叉;功能上各有本职,有时又相互杂糅;领导者合作办公,同时又相互监督。可以说,多元的基层组织构成一张多层次、多功能、严密而有序的网,将整个基层社会笼罩其内,官府和士绅居中“壹引其纲,万目皆张”,基层社会遂平稳而有序地运行。通过考察婺源的乡约与基层组织,我们不仅可以对明清时期的乡约有更为深入的了解,还有助于透彻认识当时乡族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

此外,通过研究发现,明清时期婺源县城蚺城与乡村基层组织的设置及其彼此之间的关系都有不少迥异之处。这提醒我们注意明清时期城市和乡村基层管理模式的差异。本文对此只是稍有涉及,相关的专题研究有待于将来。

TheXiang-yüeandBasic-levelOrganizationsinWuyuanCountyduringtheMingandQingDynasties

LIAO Hua-sheng

(History civilization and Tour College,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22, China)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character of Xiang-yüe organization in Wuyuan County to manage local public affairs experienced the evolution process that stressed enlightening people by education in the period of Jiajing Emperor, jointly managed local public affairs with Li-jia organization from 1571 to the Late Ming Dynasty, and replaced Li-jia organization with Bao-jia in the Qing Dynasty. In this process, the number of Xiang-yüe organization in Wuyuan was increased constantly, and became a tool to establish power structure of rural clan and village, so Xiang-yüe and Bao-jia organization gradually became inseparable. The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Xiang-yüe organization and other basic-level organization in this paper, we could get a deeper understanding to basic structure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of rural organization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uyuan County; Xiang-yüe organization (the village regulations); basic-level organization

K248;K249

A

1005-605X(2017)06-0145-08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明清徽州诉讼案卷的整理与研究”(16AFX005)的阶段性成果。]

廖华生(1970- )男,江西宁都人,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郝红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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