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政管理在案件纠纷中的重要性
——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案例分析

2017-01-28 06:56张伟伟
陕西档案 2017年5期
关键词:石泉管理所路政

文/张伟伟

高速路政管理在案件纠纷中的重要性
——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案例分析

文/张伟伟

2014年5月9日15时50分,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石泉管理所所辖路段,涧池中学王某放学后一行两人从十天高速白泉段K243+500m十堰方向处,翻越高速公路回家,恰遇李某驾驶陕XX号小型客车,王某殒命于车轮。事发后,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死者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4年8月王某家属曹某以生命权纠纷为案由将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起诉至汉阴县涧池镇法庭,要求白泉分公司补充赔偿106016元。经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汉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汉阴民初字第00523号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白泉分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在本案中的主要做法

自2010年十天高速白泉段通车以来,白泉分公司石泉管理所采取多种措施对k242+000m至K245+000m段行人上高速行为进行治理:

1.对沿线学校每年不少于2次法制宣传活动。

2.对隔离设施容易打开路段,采用10号钢筋焊接钢筋网封闭,共封闭15处,110m。

3.对桥梁、通道下方喷绘“严禁堆放杂物”、“禁止行人上高速,违者后果自负”宣传标语,共喷绘宣传标语470处。

4.对k243+890m上行锥坡进行混凝土抹面处理,并在表面铺撒玻璃碴,防止行人进入。

5.对沿线周围易进入路段,砌筑挡墙4处。

6.对铁丝网经常打开地方悬挂“禁止行人上高速,违者后果自负”警示牌,共悬挂45块。

7.在行人易上路段,安装“禁止行人进入、违者后果自负”标志牌4块。

8.针对学生上路情况,发动保洁员在自己所在村内宣传,路政养护人员走进村内,入户教育宣传。

在案件一审庭审及调查阶段,调阅管理所历年路政养护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1.石泉管理所自通车以来行人上路的8种治理措施及图片资料;

2.2013年、2014年到涧池中学宣传的图片资料;

3.陕西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4月1日至9月9日学校宣传、封闭铁丝网及事故当天的巡查资料);

4.2014年1月至11月修复通知单、养护修复情况回执单;

5.2014年1月至11月养护日志;

6.路政管理铁丝网修复前后对比照片;

7.2014年涧池中学宣传横幅“禁止行人上高速从我做起”王某本人签字;

8.安康电视台采访光盘。

二、案件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及影响

此案胜诉,避免了白泉分公司承受经济损失106016元(原告索赔金额)。

此案例反映出我国公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渠道较少,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程度较低,学校及家庭对学生监管不够。另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交通参与者没有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不认为交通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对交通管理者持抵触情绪,尤其是交通违法后所承担的责任。

此案例的成功胜诉转变了交通事故生命纠纷案中机动车辆负主要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的传统思想,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通过此案例告诫广大群众高速公路是一个高度危险的地方,是全封闭专供机动车辆行驶,不允许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在高速公路全封闭的情况下,行人破坏隔离设施穿越高速公路,造成人员伤亡的,机动车辆驾驶员不承担主要责任。其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采取了加固防护网、对破损铁丝网及时修复、悬挂禁止标语、学校宣传等措施防止行人上高速,2014年全年共对沿线居民、学生宣传1200余人次,共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解答并接受师生和家长现场咨询26余人次,活动受到学校和家长的高度认可,提升了交通安全意识,所以不存在不作为或者管理瑕疵的现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应承担失管责任。

(作者单位: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石泉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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