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2017-01-28 01:03:08刘梦洁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责任法服务提供者自律

刘梦洁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刘梦洁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大数据浪潮下的数据网络生态环境,使个人信息成为其重要来源,且需求日趋旺盛;然而随着大数据的发展,用户隐私泄漏问题频发,个人数据被滥用的现象日渐猖獗、黑市交易普遍存在。面对这一矛盾,应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工作,结合政府、行业自律和个人对保护个人信息做出的努力,健全隐私规制,为数据安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信息安全;大数据;个人信息侵权

一、大数据环境对个人信息的影响

2014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听取浪潮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汇报后指出,信息化正在全球快速发展,“云计算、大数据是一个大潮流”。大数据时代,数据治国等成为共识。

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具有分布范围广和可识别性高的主要特征。在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不断实现新突破下,电子商务平台也记录着大量的个体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商家和用户而言,大数据使得电商平台可从海量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中深度分析、挖掘用户的行为习惯和消费爱好,以实施精准营销及网络优化,优化用户体验;社交网络的广泛使用创造了大量的虚拟空间,并将不同个体的信息进行交织、整合,加速个人数据发展。

在此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的规制也存在不可控的系统性风险。在个人数据挖掘过程中,参与者是无法被预测的,“个人数据的生产、加工的迂回度不断提高,加大了整个过程的系统性隐私风险”。①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

我国还未制定专门针对个人数据的法律,民法总则颁布前,主要通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而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

民法总则第111条使公民个人信息权首次成为独立人格权。将个人信息权独立出来,避免了与隐私权混为一谈;同时它也是安宁权、被遗忘权等新型权利的基础性母权利,有利于为我国未来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好充分准备。

此外,现阶段个人信息不法交易的猖獗以及信息黑市的繁荣,加强《侵权责任法》的规制十分有必要。有学者指出,当代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立法成果不可谓不丰富,“然而,纵观这些法律法规……一句话,都没有超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制范围”。②其中第36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模式却已渐渐跟不上数据发展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第36条制定的时代背景是Web2.0的网络模式,Web2.0网络模式的特点是网络用户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平台上传海量信息③。

而大数据时代所描述的情形已经使这些发生了改变,网络环境的特点已经从Web2.0模式发展到了Web3.0模式,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一经存在就超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控制范围,因此单纯地将责任归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能很好地控制大数据环境下侵害个人信息乃至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发生。因此,现阶段应尽快完善《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的相关规制。完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明确规定对利用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并且对于侵害行为方式加以概括,使其能够直接用于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美国是信息技术的领军国家,其行业自律传统也最为悠久,并创造出许多新颖模式,如建议性行业指导以及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要求相关网站遵循其行为规则,并服从多种形式的管理和服务。英国的行业自律组织如老大哥观察、隐私国际等也在个人数据隐私防控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比之下,日本的行业自律影响力虽相对较弱,但日本民间组织、团体等指定相关行业规定,同样保护了个人信息的良性流通。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生态环境已经发生极大变化。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以及他律,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推动制动国家标准,明确隐私保护措施,提升网络空间的隐私保护水平。

四、技术创新和自我保护

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也带来了相关保护软件的供给,如协助加密、反追踪或销毁个人数据的软件,以及隐私模式等无数据搜集功能的产品,协助人们保护隐私。对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的顶层设计至关重要。

但无论前述路径成效如何,网络消费者也应自觉使用自助式科技来自觉保护个人数据。徐某某电信诈骗事件等使得国人对网络缺乏安全感,对此,首先大众应该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主动利用科技便利条件保护个人隐私。如具有拦截功能的应用程序和软件,来电、短信“黑名单”以及浏览器的拦截广告设置等,为大数据时代网络用户对抗信息骚扰等有一定效果。

[注释]

①王忠.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规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9.

②孙政伟.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J].图书馆学研究,2016.9.

③马新彦,姜昕.网络侵权中转发者责任考察[J].社会科学辑刊,2015(2):53-56.

[1]王忠.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规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9.

[2]姚辉.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107.

[3]孙政伟.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J].图书馆学研究,2016.9.

[4]马新彦,姜昕.网络侵权中转发者责任考察[J].社会科学辑刊,2015(2):53-56.

D923

:A

:2095-4379-(2017)26-0243-01

刘梦洁(1996-),女,汉族,山东寿光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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