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路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00
浅析刑事案件的轻罪和解制度
陈华路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00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与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十分吻合,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轻罪和解;诉讼效益;立法构想
刑事和解,又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而创造条件。①轻罪和解制度是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个分支,是当事人之间对刑事责任达成某种协议,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免,使轻罪案件得到和解。轻罪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化解矛盾的良好基础,由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悔罪的态度好,对社会关系的损害程度较轻,受害方能够获得实际赔偿;实践中,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判处拘役、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的案件属于轻罪案件。
(一)顺应世界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已经成为了一种世界潮流,它的理念相继被美国、英国、新西兰等国家接受,并产生了多种实践模式,其中一种实践模式正是刑事案件的轻罪和解。因此,构建轻罪和解制度,是顺应世界司法发展趋势的需要。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有利于改造罪犯,有效遏止再犯率,从而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保障社会生活的和谐。
(三)实现法治文明的要求
刑罚的适用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尊重人的价值、尊严和各种权利。对那些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和未成年罪犯以及确已悔罪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尽可能放在社会上改造,增强其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发挥社会和人民群众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作用。
(四)提高诉讼效益的途径
实践表明,犯罪率不断上升会给刑事司法系统造成极大压力,如何有效的减少这一压力,唯有通过增加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但由于司法资源的投入始终是有限的,只有依靠于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以最少的司法资源(人力、财力、物力)取得最大的案件处理量显得至关重要。因此,轻罪和解制度的产生,顺应了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实现了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一)具有传统文化的基础
时至今日,我国的很多传统观念仍然在老百姓中占有重要地位,比如“家丑不可外扬”“以和为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等等,在这种的文化背景下熏陶生长的人文素质,营造了和解解决大多数纠纷的社会环境,为和解制度的顺利推行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二)具有实践经验的基础
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从本质上看,自诉案件的法官采取的就是一种轻罪和解的形式,只要被告人自觉履行了赔偿责任,往往能够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公安机关受理的邻里或熟人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只要加害方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受害方谅解,受害方往往不再进行伤情鉴定,从而放弃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轻罪和解的体现。
(三)具有法律依据的基础
现行法律法规出台了微罪不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有类似规定,将微罪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实践中,检察机关从严把握适用微罪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对微罪不起诉的程序要求得十分严格。
(一)刑事实体法方面
现行的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轻罪和解的定义与适用,导致了实践中缺乏轻罪和解作为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理的法定事由。因此,为更好的顺应“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向更高的台阶,建议在刑事实体法体系中明确规定轻罪和解制度的确立及其法律上的内涵,以及明确规定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程序法方面
为解决轻罪和解制度的程序性授权不明,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纳入轻罪和解制度作为独立的法律制度,划分轻罪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法定步骤和程序等,然后在司法解释中通过列举性规定、排除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和解协议的审查及其效力
和解协议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处置且最终将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必须由司法机关对协议的内容予以审查。司法机关应当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目的性进行审查,即确保协议是在个人真实的意思基础上达成,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议内容具有解决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目的。和解协议的效力体现在不同的案件诉讼环节,主要取决于和解协议达成的时间;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将和解协议作为微罪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审判阶段,可以将和解协议作为减轻、免除处罚的实质理由;在执行阶段的,可将成和解协议作为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之一。
[注释]
①陈浩然.理论刑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43.
D925.2
:A
:2095-4379-(2017)26-0214-01
陈华路(1986-),女,汉族,重庆人,任职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