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2017-01-28 01:03:08肖文涛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文书考核

肖文涛

湖南科技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肖文涛

湖南科技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是法科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职业技能课,写作一定的法律文书是法科学生进入司法实践后接触最多的活动,是法科学生法学职业素养的重要体现。但是,目前由于该课程的大学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法科学生毕业后最基本的一些法律文书都无法独立完成,该课程的教学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本文从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本课程的教学改革建议,以期达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实践能力。

法律文书;教学改革;教学方法

一、《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庞杂,重点不突出

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由来已久,关于本课程的教材也有很多,进过多年的修正,教材的体系化已经很完备。大部分的教材主要内容就是介绍各个不同主体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写作方法,但是,每个主体制作的文书多如牛毛,仅公检法三机关法律文书的格式就有几百种。这就导致法律文书的种类非常庞杂,几乎涵盖了所有部门工作过程中会使用到的法律文书。可见,大部分的教材都将不同部门主体日常工作中会使用到的法律文书介绍的一清二楚,但是没有突出本课程教学内容的重点,学生根本不知道哪些才是自己需要特别注意学习的法律文书。所以,目前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教学内容过多,重点不突出。

(二)教学方法单一,重理论轻实践

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最开始的教学方法是教师上课按照课本讲授每一种具体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及其注意事项,学生记好课堂笔记,课后老师对课堂笔记进行检查;后来,教师开始对该课程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随着案例教学方法在法学各学科的大面积使用,案例教学法也开始在该课程教学中使用。很多教师就认为自己改变了单一教学方法,其实不然,现在的所谓的案例教学法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很多老师根本没有搞懂案例教学法的本质目的,只是讲课过程中形式上增加了几个案例而已,仍然是教师举案例,根据案例讲理论,并没有改变教师讲授为核心,学生被动接受的单一教学方法。美国课程理论专家泰勒说过:“学习是通过学生的主动行为发生的,学生的学习取决于他们自己做了些什么?而不是教师教了些什么。”所以,现有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单一的教学方法,阻碍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传统教学模式使学生只懂法律文书写作理论,只懂得法律文书格式,并未突出实践教学,让学生自己动手去制作法律文书。同时,目前的法学课程考试也有大部分是考的理论知识点,法律文书又是自己以后参加工作之后才会接触到的事项,目前,不需要专门学习。总而言之,法律文书作为一门操作性课程,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动手”实践,制作出规范的法律文书。

(三)教学课时少,课程地位低

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为2学分,32课时,本课程一般属于职业技能必修课程,涉及到了司法实践中全部文书,就算是选择其中最主要的文书进行讲解,也最少有30种。但是,与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基础课程48课时、64课时相比,本课程的课时数明显偏少。同时,由于传统教学思想都认为本课程无非就是教学生按照固定的格式写法律文书而已,对教师的学术能力和教学技巧要求较低。一般情况下,高等院校都将该课程交给新进教师授课,或者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授课,由于教学课时的不足和授课教师经验的不足,老师在课堂上只能选择性讲授,然后再让学生进行简单的练习,他们是没有办法完成这样一门实践性很强,法律综合知识运用能力要求较高的课程教学的。最后,本课程一般是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学期,这段时间,学生正在准备司法考试、考研、找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学习这样一门他们认为暂且无用的课程。可见,大部分的高等院校对该课程不够重视。

(四)教学目标不准确,课程考核不全面

传统观点认为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只要知道法律文书写作格式就可以了,这种单一的教学目标,忽略了文书写作能力、证据资料的分析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等综合能力的培养。比如民事起诉状写作,首先,学生要是掌握其该文书写作格式;除此之外,学生还应该掌握民事起诉状格式中的每一个小的方面是怎

么得到的,懂得根据证据资料得出基本事实、对基本事实运用具体法律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制作民事起诉状。传统教材和教学都将可能使用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直接告诉给学生,让学生按照格式将这些要素放进去就可以完成一篇起诉状。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将会用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全部告诉学生,学生需要自己去分析证据资料,得出基本事实,寻找适用的法律,提出诉讼请求,完成起诉状的制作。可见,传统的培养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教学目标,忽略了对学生证据资料的分析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等能力的培养。

不准确的教学目标,使得课程的考核不全面,传统的课程考核侧重各个文书的固定格式、专用法律术语等知识点,学生对证据资料的分析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等综合能力则缺少必要的题目进行考核。

二、《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一)优化教学内容,突出重点

目前,该课程讲授的内容包括几百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很多简单的格式化法律文书的讲解浪费了不必要的上课时间,学生学习的效果也没达到。并且,教师在课程讲解过程中,主要围绕法律文书格式展开讲解,几乎没有讲解学生该如何从现有资料获取法律文书中每个部分的具体内容,这与司法实践相背离。法律文书恰好是要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其实践性决定了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紧密结合法律实务的现实需要。因此,打破传统的课程内容设计,创设新的内容体系十分必要。笔者认为,第一,应该减少格式化文书的讲解,重点讲解司法实践中常用的非格式化文书。国家机关使用的文书中有一大部分都是填写式文书或表格式文书,技术含量不高,不需要花大篇章讲解。非格式化文书没有固定的要求,学生也没有接触司法实践活动,在写作时会不知所措,这就需要教师进行仔细的讲解;第二,突出对文书中证据资料的分析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等综合能力培养内容的讲解。不管是格式化法律文书写作,还是非格式化法律文书写作,文书涉及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都不会主动地出现,他都需要学生自己去分析。如何去分析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就是教学需要重点讲解的内容。

(二)教学方法多样化,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以教师为核心的单一讲授式教学方法对本课程是不适合的,毕竟,本课程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要写作能力提高,就需要学生进行实践,只有全部学生都参与到该课程的学习中,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实践,这个课程才能达到教学目标。因此,教学方法就应该是围绕如何让学生参与到课程学习中来,自己主动去实践写作。笔者建议,采用多种教学方法让学生参与到该课程学习中,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如真实案例教学法、学生交叉评阅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范文欣赏法、病文剖析法、实操训练法等多种教学方法。通过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能够大大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实践,从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三)增加教学课时,提升课程地位

对于本课程,一般学校安排的32课时,是远远不够的,建议本课程的教学课时至少增加到48课时;由于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涉及到法学全部学科的知识,需要教师对各学科的知识都比较精通。所以,本课程的授课老师不能再使用新进教师和没有实践经验的教师进行讲解,应该由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底深厚的教师进行讲解;由于考研、司法考试和找工作的压力,学生在大三下学期和大四上学期,没有过多的精力放在本课程的学习上。所以,建议将该课程放在大三上学期讲授。只有通过增加课时、更换授课学期和授课老师,才能真正的替身本课程的地位,更好的实现本课程的教学目标。

(四)教学目标全面化,考核形式灵活化

传统的培养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教学目标明显的过于单一,需要在其基础上增加证据资料的分析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等综合能力培养的教学目标,使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全面化。概念、简答、提供素材写文书的学科式考核方法肯定无法对上述教学目标是否达成进行考核,笔者建议就是通过各种法律文书写作的方式来考核教学目标是否完成。但是,笔者建议的法律文书写作和传统的提供素材写文书不同。传统的提供素材写文书考核方式,考核题目预先将可能涉及到的事实、证据全部罗列,学生简单组合完成写作;笔者主张的法律文书写作,是以教师精心收集选定的亲身办理的真实案件涉及的全部材料提供给学生,教师不进行任何过多的介绍,要求学生根据提供的材料完成要求的法律文书。这样的考核方式,可以对上述的全部教学目标进行考核。学生在文书的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通过法律逻辑思维的运用确定案件的事实;其次,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认定的事实;再次,根据事实寻找合理的法律依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根据文书的格式要求完成文书的写作。在这样的一个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对以上教学目标涉及的全部内容都可以进行考核。

[1]王春丽.法律文书教学模式改革[J].教学评论,2015(2).

[2]肖润娉.法学实践课程的教学改革[D].首都师范大学,2014:7-8.

[3]高松元.模拟法庭的实践功能在课程教学中的运用——以法律文书写作课程设计为例[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6).

*《法律文书写作》参与式教学改革与实践(课题项目编号:XKYJ2016032)。

G642.4;D926.13

:A

:2095-4379-(2017)26-0058-02

肖文涛(1987-),男,汉族,研究生,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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