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应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

2017-01-28 01:03:08赵克高邓健宁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年度证据程序

赵克高 邓健宁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8

高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应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

赵克高 邓健宁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8

法治的核心是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应该制定和施行严格的考核程序,遏制考核的随意性,压缩考核人治的空间。应该严格遵循考核各个阶段合法合理的程序尤其是复核程序。复核程序要注意复核的机构、方式、原则、内容、证据、期限和结果等问题。

年度考核;程序;复核

年度考核严格遵循程序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于:程序具有保障和屏障作用。没有程序保护的实体权利处在风雨飘摇中,将不堪一击。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同等重要,不可偏废[1]。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冲突时,应优先选择程序公正[2]。多年来,高校等单位通过年度考核等手段肆意践踏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种实体结果的侵犯性,能够减轻这种侵犯性的合法路径之一是依靠上级机关制定文件尤其是国家制定法律以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法治程序。年度考核的程序问题,还关系到考核是否科学的问题。必须严格遵循考核各个阶段合法合理的程序尤其是复核程序,提高职工年度考核的质量。

一、关于年度考核红头文件制定颁布程序问题

不少单位往往在进行年度考核的前几天甚至前一天才匆匆发布关于该年的年度考核的红头文件,存在颁布“事后文件”的违反法律法规精神的问题。目前,对各单位颁布红头文件问题,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有些单位的领导高高在上,实行人治,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意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文件,使自己的利益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合法化,也借此轻易地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全国各单位不应该颁布违反法理和法律精神的“事后文件”。有关当年的年度考核问题,应该至少提前365天颁布红头文件给以明确规定。单位及其各部门应该尽量避免文件条文的粗疏和含糊其辞,文件要尽可能地具体化、明确化。文件规定线条太粗、太笼统,导致考核过程中标准不齐、掌握不一,不利于保证考核质量[3]。考核文件应该规定只要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并且没有故意犯罪,就应该定性为合格,即使定量考核的得分很低甚至为零分,也不能定为基本合格,更不能定为不合格,特别是不能以末位受罚为由,野蛮地克扣有关职工一年的部分劳动报酬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必须严格限制考核者过大的权力,确实保障被考核者广泛的权利,杜绝考核的随意性和考核结果的不可预测性。

二、关于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表的制定颁布程序问题

有些单位制定颁布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表过于繁杂、繁琐;或过于简单,或者主观指标太多、占的分数比例过大,致使考核评价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影响了考核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因此,应该发动职工参与制定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表,尽可能地减少甚至去掉主观指标,尽可能地降低主观指标所占的权重和分数,尽可能地增加客观指标及其所占的权重和分数。

三、关于被考核职工述职报告的程序问题

有些单位搞年度考核,总是匆匆忙忙地进行。往往没有腾出专门的时间让评价考核者听取和阅读被考核的全体职工的年度工作总结,就让评价考核者凭印象、凭感情对被考核的职工进行随意地测评打分。因此,在年度考核期间,应该把被考核的全体职工的年度工作总结通过办公网等方式发给有关的评价考核者阅读,并且应该腾出专门的时间,让被考核的全体职工在有关的考核会议上向考核评价者进行简明扼要的述职,让评价考核者比较全面地了解被考核者一年来主要的工作及其业绩,最大限度地减少评价考核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四、关于民主测评打分的程序问题

民主测评打分往往受到情感的巨大影响,这一环节颇受不少人士的抨击。笔者甚至主张取消民主测评打分这一考核环节。因为得分的高低,首先反映的是该职工人际关系的好坏,而不是该职工的实际工作业绩。然而,在不少单位多年来沿袭民主测评打分这一简单方便的作法,我们就不得不正视这个现实。在民主测评打分这一程序,全体职工既是被考核者,又是考核者。民主测评打分必须在充分阅读和听取被考核的全体职工对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后才能进行。不应听完一位职工的总结后就让评价考核者马上对该位职工测评打分,应该听完全体被考核职工的述职后,工作人员才能把测评打分表统一发给全体职工,以防有些考核评价者未听到有关被考核者的述职就随意对该职工测评打分。另外,不应让考核者当着被考核者的面测评打分,应让考核者有比较隐蔽的地方无记名地秘密打分。有些评价考核者不管被评价考核者一年来的工作如何,照样优亲厚友,凭感情、凭关系、凭感觉、凭印象给被评价考核者测评打分,恶习不改。权力失范现象俯拾皆是,必须规范。

五、关于唱分、记分、统分、监分的程序问题

在民主测评打分后,应该选出有一定威信、办事公道、为人正直的三个人对打分的原始材料进行处理,明确唱分、记分、统分、监分的角色分工。监督人员要对唱分、记分、统分的全过程进行负责任地监督,保证唱分、记分、统分不出差错。统计被考核者的平均分时,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统一去掉一个或几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才能统计该被考核者的平均分,以防止考核者借考核之机对被考核者考核的随意性,减少感情对考核的干扰。另外,唱分、记分、统分、监分应该在被考核者都在场有权监视的情况下进行。应该允许被考核者当场或事后及时查阅测评打分的全部原始材料并统计打分,防止统计错误或者考核小组人为地篡改分数和排序。要保障被考核者广泛的权利,杜绝考核的人治化。凡是见不得人的地方,往往就是腐败之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该把考核的原始数据、计算过程、统计数据和考核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全部公诸于众,接受广大被考核者的监督,让大家评价考核是否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科学,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六、关于年度考核复核程序问题

因为年度考核的等级评定和对职工的奖惩可能有错误,我们建议设置年度考核复核程序,旨在增加一道程序,以求考核的稳妥性。单位的有关领导应该重视这一程序,不要认为自己的一切作法和判断都是正确的。我们认为,在考核评定奖惩的正确性与考核工作的效率之间应选择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年度考核复核程序是指学校等单位中的复核机构对考核结论持有异议的有关问题复审核准时所遵循的特别程序。年度考核复核程序存在法律文件规定缺失和实践经验空白两方面的问题,应该下力气研究这些问题。复核程序在文件中的缺欠与其在考核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年度考核的初评结果出来后,应对将被评为优秀和不合格等将被奖励和将被处罚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复核,不应轻易地对一个职工奖励或处罚几千甚至几万元。对将被评为优秀和不合格等将被奖励和将被处罚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复核,应采用特殊程序性规定,持特别审慎的严肃态度。应实行少奖罚、慎奖罚,防止错奖罚的方针,从而保证年度考核的质量。

(一)复核机构

复核机构是复核活动的主体,其设置、运行及表决方式关系到复核的公正性[4]。年度考核复核权由单位里的哪个部门或组织机构执掌,这是应该在年度考核的文件中必须明确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年度考核是由单位里的人事部门主管的,当有人对考核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核时,不应再由人事部门来负责。应该参照诉讼的基本法律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复核应由单位里的纪检部门或者由纪检、工会等部门中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并且具有一定法律素养能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人员组成复核机构来负责。此外,复核机构中的成员应该实行回避制度,即与被考核者、持异议者等有恩怨或对被考核者有偏见的人不应在复核机构中担任成员更不应担任复核机构的负责人。复核机构的成员人数应是三人以上的奇数。复核机构评议时应实行绝对多数原则。复核机构应该保持中立,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做出公正的复核结论。

(二)复核方式与原则

有关文件应明确规定复核的方式。实践中,复核程序是由复核机构单方面进行的一种行政性书面审查程序,或者进行单方讯问,或者进行间接的阅卷,具有秘密进行的特点,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做法违背了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没有获得公正的复核,当事人的告知权被侵犯,当事人没有出示证据和反驳证据的机会等等。没有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异议者等双方或多方的同时参与,程序不公开,这些都是程序公正的大敌[5]。在实践中,被考核者、举报者、投诉者、复核申请者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复核机构往往对他们不予理睬,往往偏听领导等考核者的一面之词。

我们认为,应该废除单纯的书面复核,复核应朝着诉讼化的方向进行改革,应采取当面复核、直接复核和言词辩论复核的方式。应该多倾听被考核者的意见。应该遵循程序参与原则、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是指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表,能够参加考核和复核程序,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有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有关单位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所谓“兼听则明”,在考核和复核过程中让与考核利益有关的人参与进来,让他们充分地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是体现考核公正,维持考核平衡的需要,有利于复核者根据考核者和被考核者双方的意见证据做出全面、客观、真实的复核意见,能够增强复核的权威和信服力,提高复核执行的效率,进而从根本上保障人权[6]。有关单位应当为当事人创造顺畅的途径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充分表达其意见。

直接原则有两项要求:其一,复核组织必须亲自与考核者、被考核者、申请复核者、证人等进行直接接触,进行证据的调查和认定,而不能仅从案卷材料间接了解、认定证据;其二,复核组织应在复核会上亲自听取考核者、被考核者、申请复核者的陈述,证人的作证,以及考核者和被考核者等双方或多方的公开举证、质证、辩论和反驳,以这种方式认定证据,并将其作为复核结论的依据。因为任何未经对方审查、检验和反驳过的意见,无论是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意见还是属于法律适用意见都会造成裁判者的偏听偏信甚至是误判的后果[7]。

言词原则,主要是指复核时在复核组织的主持下,考核者与被考核者等方面的人同时在场,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包括考核者、被考核者、申请复核者的口头陈述,证人等的口头作证、考核者和被考核者双方的口头辩论等。复核组织应该当面而充分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分歧,特别是听取被考核者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文件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上三项原则具有司法裁判活动所应具有的多方参与性、公开性、透明性和抗辩性,有利于复核组织直接了解并准确认定事实和情节,有利于保障考核者和被考核者地位的平等,有利于保障被考核者和申请复核者的权利[8]。

(三)复核内容

复核机关对复核事件应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审与法律政策文件审。复核应全面审查以下内容:被评为优秀和中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将被奖励和惩罚的法律、政策和文件依据;事实是否请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考核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程序的要求;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要以争议的问题为复核的重点。复核应认真审查证据,要核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不应相信空穴来风,也不应轻信只言片语。要奖励或处罚一个职工,应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具有法律、政策或文件规定的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第几目的条件或情形,不应仅凭分数高低的排列顺序来奖励或处罚。应参照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做到“文件无明文规定的不被评为优、良、中、差,文件无明文规定的不被奖励、不被惩罚”,并且要拿出确凿的证据来。复核时应审查有关部门的领导在考核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甚至犯罪活动。

(四)复核采信的证据标准

复核采用和采信的证据标准应该在有关文件中加以明确。一般事件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是,事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最好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证据明确而且令人信服,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这些标准可以细化为:每个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论的证据均已经根据既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根据证据推断事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且结论唯一[9]。复核质量的好坏与证据的充足与否、真实与否密切相关。复核时必须贯彻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和被考核者的供述等,都不能作为认定事件的依据。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在一般情况下,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应该当着考核者和被考核者的面作证并接受多方交叉讯问、质证、查实,否则,证人证言不应采信,不应作为下复核结论的依据。

(五)复核期限

程序需要严格的时间限制来实现它的效率价值,有关文件应明确规定复核程序的期限。复核程序既然是程序,自然应受期限限制,没有期限限制的程序,不符合程序法制原则的精神,也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无论对于权力的行使还是对于权利的保障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10]。复核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能保证复核的质量;但又不宜过长,否则久拖不决,既不利于保护被考核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及时纠正考核中的错误。我们认为,复核期限以30日为宜,自复核机构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计算;情况复杂者,经批准或经被考核者等有关人员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复核总期限最多不得超过45日。复核期限还应包括考核异议提出期限、复核申请提出期限、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和参与答辩的期限等。

(六)复核结果

经过复核后,复核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考核结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政策、文件正确的,决定维持原结论;(2)原考核结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分的,裁定撤销原结论,发回原部门另行组成考核小组重新考核;(3)原考核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应该撤销原考核结论,发回原部门另行组成考核小组重新考核;(4)原考核结论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政策、文件有错误,或者结论不当的,应当改下结论。不论复核结果如何,复核机构都应该说明理由(列明“证据-事实-法律-结论”的逻辑链条和推理论证过程),并且及时把复核结果及理由告知被考核者和有关人员。被考核者对复核结果或重新考核的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年度考核复核程序如同一把筛子,对可能有错误的考核结果进行筛查。我们应认真对待这个程序,不应草率行事,不了了之。学校等单位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复核程序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以保障复核程序的质量和效率。要克服复核的封闭性、单方性等弊端,努力去掉行政化色彩,加强复核机构的中立性[11]。应完善复核程序,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对异议进行细致的审查,努力提高年度考核的质量。

[1]陈光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00.

[2]冀祥德.程序优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选择[J].诉讼法论丛,2003:165.

[3]杨翠芬.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思考[J].河北学刊,2007(01):242-244.

[4]陈卫东.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J].环球法律评论,2006(05):546-550.

[5]陈卫东.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J].环球法律评论,2006(05):546-550.

[6]耿振善.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2:20.

[7]陈瑞华.通过行政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初步考察[J].法商研究,2007(04):96-106.

[8]王磊.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结构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2.21.

[9]蒋熙辉.论死刑核准权的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2(05):39-42.

[10]宋英辉,李忠诚.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60.

[11]耿振善.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2.3.

*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立项项目《单位职工年度考核复核程序问题研究》(立项编号:SK13LX567)的阶段性成果。

G645

:A

:2095-4379-(2017)26-0034-03

赵克高(1962-),男,壮族,广西隆安人,律师,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法治化;邓健宁(1961-),男,广西南宁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馆员,从事图书流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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