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2017-01-28 00:01:59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公共利益检察机关

左 莹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左 莹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新型诉讼模式,逐渐引起社会公众和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成为立法部门讨论的热门话题,其对行政法目的的实现和法治政府的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阅读大量的文献和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本文将从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这一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论述,深入理解该项制度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检查监督;法治政府;举证责任

近年来,文明社会在不断发展,公益诉讼的出现逐渐打破了人们对于传统诉讼定纷止争的认识。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这标志着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但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项制度仍需要在实践中前行。

一、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适格当事人基于公共利益,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该制度落脚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至于原告是否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并不构成该制度的核心要件。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

1.法治价值

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力量,但为了确实保障权利和自由又为了必须限制权力在世界范围内,必须运用强有力的手段进行规制,而法律便是最好的手段。长期以来,公权力呈现膨胀的趋势,运作效率低下,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公益诉讼的出现,将打破公权力的垄断效果,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当或者不作为等等。

2.经济价值

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实力较强的公司或行政机关损害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害的大多都是无法确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由单个人员分别就他们的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实力强大的对手,可能很多被侵权人将放弃诉讼,即使没有放弃,提起诉讼,他们为此而付出的精力也是巨大的。此外法院面对此类诉讼也将疲于应付。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举证责任有一个特点,即《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而文章中所讨论的行政公益诉讼是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只是因为其涉及公共利益而被称为行政公益诉讼,其实质仍然是特定主体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或非法作为,而进行的一种法律救济监督,因此,应当与普通的行政诉讼施行同样的举证责任,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本身又是国家机关,它具有优于普通公众作为原告时的便利条件,它享有充足的技术资源,人才的保障,它本质上是法定的国家监督机关,故检擦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的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证责任。

同样,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既有具体行政行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既有作为行为又有不作为行为。显然,对于这种情况,对于起诉人法律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不同的。

(一)损害公共利益,但是没有特定受害主体的行政作为案件

此种案件比如违法减征税、违法不征税等,在这类案件中,受益人一般不会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且存在受益人与违法的行政机关具有恶意串通的可能,因此取证会相对困难,故此时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只需证明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即可,由行政机关来证明其行为合法,若无法证明,则推定为行为违法,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

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动审查权,因而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但是提起诉讼的人应当就抽象行政行为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提出相关的证据。

三、结语

随着世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公民参政议政意识的加强,人们对法治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时出现,有利于强化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从不同于传统诉讼的角度化解纠结。当然,一个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建立这项制度,应当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在已经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创新,以保证行政公益诉讼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顺利进行。

[1]周楠译.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王人博,程燎原.权力及其救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3]于静.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J].人民检察,2015(14).

[4]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D

A

2095-4379-(2017)16-0285-01

左莹,女,回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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