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婧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论对旅游中强制消费的法律规制
李 婧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强制消费是旅游市场中发生率极高的问题。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出台使强制消费现象得以缓解,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从旅游中的强制消费的概念入手,并站在旅游经营者,导游以及旅游者角度分析强制消费屡禁不止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对现行法律中关于规制旅游强制消费的内容进行分析。旨找出相关法律规制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旅游强制消费;旅游法;旅游者
旅游中的强制消费指的是在旅游消费活动中,旅游经营者或者导游违背旅游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而单方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购物消费的行为①。旅游强制消费是在特定环境下的特定行为。
(一)从经营者、导游角度分析。第一,旅游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旅游法》禁止组织不合理的低价团。经济社会中价格的上涨会带来需求的下降。很多经营者尤其是小规模的经营者,在市场中没有竞争优势。第二,导游工资制度不合理,甚至不能让导游维持生活。第三,我国的导游人员从业素较低。现行旅游法和导游管理条例中对导游的学历要求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对导游从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也没有要求。
(二)从旅游者角度分析。旅游强制消费屡禁不止消费者应承担部分责任。第一,从旅游者的主观上来看,没有对整个旅游活动成本有一个合理的预估,贸然选择不合理低价团。第二,旅游者对旅游相关的法律知之甚少。
《旅游法》对旅游经营者及导游的提出了很多要求,体现在第35条,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禁止对消费者进行诱骗,安排购物点购物或依靠其他自费项目收取回扣②。但若经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主动要求的情况下,同时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的除外。符合以下几点即可:1.导游、旅行社不得从中获利;2.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组团;3.购物名称、地点以及相关价格要提前说明;4.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购物旅游者的行程。这四个条件的设立对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利益的平衡不完全合理,需完善。
有利之处,第一,旅游者在签订合同的时所需费用一次性支付完毕。第二,法条规定导游不得指定购物点,安排游客进行购物点购物。第三,旅游中的购物变得自由,透明。导游和旅游者的矛盾与冲突得到了极大缓和。
不足之处,第一,指定购物地点名无实存。将游客带至消费场所附近,由店家出面负责招揽。或者把消费场所伪装成景点来。第二,导游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导游工资较低,主观上不愿意提供高质量服务。第三,旅游市场遭受打击。第四,协商一致的标准没有给出合理比例。还要兼顾不愿意进行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游客,实施异常困难。
(一)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建立国家统一的旅行社等级评定的标准和旅行社信用系统。使旅游者不管走在何地都能对所参加的旅行社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有清晰的认知。旅行社在此状况下将发展自己的优势,弥补甚至消灭劣势以获得较高的等级。
(二)明晰旅游监管部门权责,对某种违法行为仅设置一个主管部门,指定或设立辅助机构,划分清楚两者之间的权责关系。《旅游法》虽设专章对法律责任进行划分,但规定的监管执行机关有多个,均有权处理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执法混乱。
(三)加大对旅游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力度,赋予旅游经营者和导游提示义务,没尽到义务将产生法律责任。《旅游法》虽然规定了旅游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权益。但旅游消费多为一次性异地消费,需要特殊的保护。
(四)完善旅游纠纷的救济渠道。对旅游纠纷高发的地区设置派出法庭。旅游纠纷简易程序的推进势在必行。各地投诉机关进行统一设立。
(五)提高取得导游资格的条件,并提高导游待遇。从专业上进行要求,实现行业专业化。且导游的学历规定过于宽泛,应该提到大专以上学历。对导游的待遇进行法律保护。
(六)对《旅游法》中协商一致的达成进行比例规定。实践中,旅游团的人数基本为十人以上,要想达到协商一致非常困难。应该规定具体比例,希望购物人数达到此比例才可进行购物,该比例的统计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 注 释 ]
①王倩茹.旅游强制消费何时休[J].法制与社会,2015(6):178-179.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
[1]杨富斌.<旅游法>的十大制度创新[J].法学杂志,2013(10).
[2]唐艳.旅游纠纷实用法律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李琼芬.<旅游法>新规下云南旅游购物店发展思考[J].管理观察,2016(3).
D
A
2095-4379-(2017)16-0265-01
李婧(1994-),女,汉族,河南郑州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