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平
中共白城市委党校,吉林 白城 137000
关于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
李晓平
中共白城市委党校,吉林 白城 137000
本文主要介绍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完善。
完善;证人;民事诉讼;出庭作证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证人并不局限于个人,也包括单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此加强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势在必行。
在英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以传唤方式要求出庭,由审理该案件或者举行相关审理内容的法院对证人发放传唤令,以确保证人能够及时出庭作证。在美国,其民事诉讼法同样规定以传唤令的形式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传唤,要求证人准时到法庭进行作证。当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和原因的情况下,不出席作证或不提供证词,法院将按照藐视法庭罪进行判决,由其本人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后果及制裁。通常在英美法律体系中,证人出庭作证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申请要求证人作证,证人有自主选择权可以作证也可以不出庭作证,法庭也不会强制性要求证人出庭;其二是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申请必须要求证人进行审理作证,此次证人会收到法庭要求出庭作证的传唤令,证人就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
德国、法国等国家,对于诉讼模式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在基于职权主义下将证人出庭作证视为一种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公民的权利。在德国,证人可以由当事人进行指明和申请。法院一般都会将证人和当事人进行区分,求证人要对法院负责,而不是对当事人负责,对于证人不区分是被告方证人还是原告方证人。在法国,律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为司法提供协助的义务,以帮助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审理。日本同样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了特殊案件法院进行规定以外,任何能够协助案件审理的人都有权利出庭进行作证,但是没有对于证人无理由不出庭作证进行明确要求和惩罚。由此可见,欧洲国家大多都对民事诉讼中证人进行了规定和要求,将证人出庭作证视为一种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法院可以依照职权范围对证人进行要求和审查。
上述两大法系的不同国家虽然都做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其立法宗旨和态度都是鼓励引导证人出庭作证。
目前,我国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全力推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强调和推行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良好法律环境,在审判实践中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相应的证人强制规定和制度。我国现阶段由于缺乏相应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明确规定,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造成司法程序中证人作证问题较为混乱的局面。因此,我国应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进行相关立法建设,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规定,并要对证人言辞、作证方式以及作证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对于部分无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律法应当赋予案件审理法庭相应的强制性权利,对不配合案件审理的证人进行相应法律制裁,同时也要为被强制出庭的证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手段,其最终确保证人出庭作证,顺利完成案件审理。
(二)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以有效措施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们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对证人出庭作证所应得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给证人自愿意出庭作证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对证人的人身权利给予合法保护,对证人的财产权益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等。
(三)加强建立和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差旅费、误工费等是在所难免的,法院应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统一标准来行使证人的经济补偿权,先由申请证人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预交相关费用,庭审后再由证人提交出庭作证相关费用的书面凭证,经法院审核确定无误后,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才更有效地使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得以实现。同时,也可以采取设立证人出庭专项补偿基金的方式,将这一支出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并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另外,证人及其亲属因受打击报复、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责令责任人予以如数赔偿。
(四)证人所在单位应为证人出庭提供方便,不得因作证扣发证人的工资或其它福利。不过,如果证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被拘传到庭作证的,则其作证费用则应由证人自行负担,以此来促使证人主动出庭作证。
(五)加强法制宣传,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弘扬积极向法庭提供证言的精神,在社会民众中形成勇于出庭作证及作证光荣的社会环境,形成一种“知者无不言,言者必真”的状态。
综上,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善,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近年来在实现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希望通过以上方法可以对这一现象有所帮助,通过立法的完善,个人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最终使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得以解决。
[1]程春华主编.民事证据法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2]王振河主编.证据与定案[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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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6-0246-01
李晓平(1980-),男,汉族,吉林白城人,本科,二级心理咨询师,就职于吉林省中共白城市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