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程程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未来《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制度的设计
马程程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随着《民法总则(草案)》的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有了新进程,同时《民法分则》的草案也在如火如荼的制定中。本文将通过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违约责任的比较,简要设计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违约责任;比较研究;制度设计
(一)德国民法的违约责任制度
在建立债的一般规则上,德国人作出了伟大的贡献。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违约金是非独立的,具有从属性,即使违约并没有造成守约方的实际损害,法官依旧可以判定违约金,从法条可以得出德国承认惩罚性违约金,承认违约获益赔偿。
(二)日本民法的违约责任制度
1.直接强制履行。直接强制是指,不过考虑债务人的意思表示,通过国家强制力,直接实现债权。
2.代替执行。代替履行是指,用债务人的费用,让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实现债权的强制方法。
3.间接强制。间接强制具有威慑的作用,使其支付损害赔偿,从而促使债权得以实现。
(三)台湾民法的违约责任制度
1.强制履行。运用国家强制力促使债务人继续履行,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损害赔偿。台湾民法上关于赔偿方法的立法效仿德国,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
3.违约定金。双方可以通过给付定金来促使合同顺利进行。
4.违约金。台湾对于违约金的界定是以违约金的目的为标准,而在具体适用时则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这点对于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具有借鉴意义。
5.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可以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
(四)中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
1.继续履行。主要包括以下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违约行为等。
2.损害赔偿。有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
3.违约金。我国适用的是补偿性违约金。
4.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主要包括:减少价金、修理、退货、更换和重作。
(一)英国的违约责任制度
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以衡平法为补充。对于纯粹的商业合同,法院不会判决给予守约方精神赔偿。但对于为当事人提供休闲娱乐或者解除烦恼的合同,和如果因为违约方的行为给守约方的生活带来不便,而这种不便又给守约方造成精神损害,则法院会判决违约方给予守约方精神赔偿。
(二)美国的违约责任制度
1.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违约的情事时,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收到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相应的义务。
2.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违约方没有自行进行补救或者没有补救的意思表示,或者违约方恶意违约,守约方便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3.损害赔偿。守约方要求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害。
(三)英美法系的违约金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守约方将从中获得利益,法院将拒绝承认该条款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分则部分也在激烈的讨论中。我国未来的《民法典》自然应当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我国的发展趋势。我国立法为了防止社会产生较大的波动,因此不会做大幅度的改变。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修改,除此之外延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我国《合同法》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增加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同样增加了解决案件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立法者可以对是否收取迟延支付的利息以及如何收取等问题进行思考。
(二)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区别性规定,例如对因违约行为而造成人身损害等非财产损害时,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对于纯粹的商业合同则不支持此请求。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三)违约金。通过对各国违约金的介绍,可以得出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台湾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皆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只有英美法系国家明确的否认惩罚性违约金的结论。笔者认为对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可以参照《台湾民法典》。
通过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违约责任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规定的欠缺,从而为未来《民法典》的编纂提供相应参考,使其更加顺应我国新世纪的发展需要,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1]陈凌云.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局限论[J].学术交流,2010.
[2]蓝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违约责任若干问题比较研究[J].学术论坛,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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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16-0228-01
马程程(1993-),女,汉族,山东潍坊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债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