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
——刑某执行复议案

2017-01-28 00:01:59高丽霞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判力程某法律文书

高丽霞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017



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
——刑某执行复议案

高丽霞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017

本文以邢某执行异议一案为例,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探讨,认为执行前和解协议不能否定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执行前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一、案情简介

原告程某诉刑某、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邢某、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邢某、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某租金损失每月1500元(自2014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2016年6月24日,当事人在法院门口协商,返还了车辆,并支付了10000元租金。程某出具收条载明,“经双方协商剩余壹万伍仟元三个月内付清。00216民事案件就结了,双方互不再追究。”2016年7月15日,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返还车辆、支付从2014年9月25日起到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的租金。同日法院立案执行。2016年9月24日,被执行人邢某将15000元租金缴至法院执行款账户,并以其与申请执行人程某达成和解协议依约履行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终结执行。执行法院认为,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在诉讼程序外形成的,并未得到司法确认,不能遮断原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效果。申请执行人程某的申请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裁定驳回邢某的异议请求。邢某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称,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程某违背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违反诚信原则。请求撤销原异议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二、案件审查

上级法院经复议审查认为:当事人于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亦不能否定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且该和解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履行完毕即消灭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复议申请人邢某主张本案债务已和解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程某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受理条件。据此法院裁定驳回邢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三、案件评析

(一)执行前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强制性通用力,即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当事人在执行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不具备生效法律文书所具有的既判力和执行力,不能对抗生效法律文书。虽然本案申请执行人程某有违诚信,但在当事人依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不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而去强制执行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前和解协议,无疑是赋予执行前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同时否定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

(二)执行前和解协议不具备执行和解协议所具有的履行完毕即消灭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视为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实现。执行和解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形成书面协议,并将该协议提交法院。或由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附卷。

执行前和解协议是指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前,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前和解协议不具备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要件,因此不具有履行完毕即消灭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虽然本案复议申请人邢某按执行前和解协议向法院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但并不产生消灭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效力,本案尚未履行完毕,因此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四、结语

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契约,具有合同效力,但因其未经司法确认,不能遮断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在当事人就执行前和解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时,债权人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另一方面,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前和解协议达成后,债务人应依约履行义务;债权人依约获得全部给付后,不得再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受理此类执行案件后,法院应注意审查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如发现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前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1]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3.

[2]吴泽勇.‘吴梅案’与判后和解的处理机制——兼与王亚新教授商榷[J].法学研究,2013(1).

[3]马双林.执行前和解后再予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理[J].人民司法,2012(4).

D

A

2095-4379-(2017)16-0172-01

高丽霞,女,汉族,浙江金华人,法律硕士,就职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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