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 栋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天津 300000
论规制未成年暴力行为制度的的完善
荆 栋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天津 300000
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未成年暴力犯罪的现状以及我国规制未成年暴力行为制度的缺陷,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规制未成年暴力行为的建议,并分析了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可行性。
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少年司法制度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13岁男子杀害3人后因未达到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更是刺痛着社会的神经。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会报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整体的犯罪率虽然在降低,但是却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特别是14岁-16岁的犯罪比率越来越高。因此完善规制未成年暴力行为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保护遵纪守法的好孩子惩罚坏孩子,而且也能够在社会上引起足够的重视,让全社会重视未成年暴力,而不再仅仅因为未成年暴力只是小孩子的打打闹闹。
根据2015年检察日报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例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经突破50%。而根据2014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数据,现在未成年犯罪呈现年龄趋于低龄化,文化程度低,所犯罪名比较记住,共同犯罪居多,犯罪手段呈现成人化暴力化趋势。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用负刑事责任。同时,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都生活在离异家庭,父母对于子女往往缺乏有效的管教,因此,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满14周岁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管制、教育效果并不明显,而且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由此可知,我们规制未成年暴力行为制度的缺陷导致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后,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惩罚,其再犯的可能性极大,是对社会潜在巨大威胁。面对暴力犯罪低龄化的倾向,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些落伍,没能与时俱进。而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威慑犯罪具有良好的效果,刑法是保障社会的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规制未成年暴力行为显得力不从心时,刑法有责任也有义务站出来发挥保护社会的功能。这些年来随着酒驾入刑、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处罚,刑法在遏制社会不良风气蔓延、营造社会新风尚方面成绩斐然。对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加大对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惩罚力度,一定会有效遏制未成年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的倾向,切实保护人民的安全。
同时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相对于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罪名少之又少。因此相同性质的犯罪,并且在同一条文中,只是因为犯罪行为的不同有的犯罪行为可以处罚,而有的犯罪行为却无法可依。比如,像绑架这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以及社会安全的犯罪,并没有纳入到应受处罚的行列中。现实中,这也是一直困扰司法部门的难题:是否只有在犯罪人实施了“绑架并杀害被害人”或者“绑架后杀害被害人”时才负刑事责任?这一系列的司法实践问题都是我们立法的不足所造成的。类似的还有,未成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怎么定性等等。
(一)规制未满14周岁未成年犯罪行为制度的完善
目前世界上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的惩罚性措施主要是保安处分以及教育改造。我国刑法中虽然也有这样方面的规定,但是其内容太过于简单、方式过于单一,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应当完善我国的非刑罚性惩罚措施。可以针对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无刑事责任人的教育和惩罚,也可以作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补充性的惩罚措施。
1.告诫
对于危害行为已经实施,但是法律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告诫,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向其说明其行为的危害性,让其在今后的生活中牢记此次教训,避免其再次犯下这样的罪行。必要是,可让其参观监狱等监管场所,以期强化告诫的威慑作用。
2.保证金
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其性质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其主要功能在于,对于不适用刑罚的未成年人,由司法机关责令其监护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不对未成人适用刑罚,以此督促监护人对其加强管教,防止不适用刑罚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一种非刑罚性惩治措施,若是未成年人再次违反法律法规,则没收其担保金上交国库,这是用保证金的形式敦促不适用刑罚的未成人以及其监护人认真学习法律,遵纪守法,防止其再次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
3.社区服务
推行社区服务,让少年犯在司法机关制定范围内,特定时间实行义务劳动,譬如照顾孤寡老人以及孤儿等公益活动,并有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同时定期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使其在劳动中学习和成长,在社区服务中体现自己的价值。根除其那些错误思想,使少年犯逐渐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和法律习惯,同时也把少年犯和原来不良环境隔离开来,让其真正的融入社区,融入社会,彻底的消除违法犯罪的念头。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可以定时组织少年犯参加联谊晚会、体育竞赛等活动,让他们融入集体,在集体中学会交流,让他们在群体活动中体现自己的价值。同时定期汇报自己思想动向。社区服务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罚一方面兼顾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实施监禁型刑罚保护其健康成长,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必要的管教,使其在社区服务中体现了自我价值。这项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
(二)规制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
针对相对负像是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范围过小的缺陷,学界主要有两种完善方式:第一种是增加具体的犯罪,也就是把需要追究、应当追究责任的犯罪行为加入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来,以填补立法上的漏洞;第二种则是增加适宜的概括性条文,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修改,设想的概括性条款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从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同时也为了方便司法机关实践操作,第一种完善方式更为适合,采用增加具体犯罪行为的漠视,不仅可以明确哪些行为未成年人应该负刑事责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还可以防止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亲孩子。具体来说,可以把放火罪、爆炸罪等同的决水罪纳入进来,再将绑架罪也纳入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并增加规定转化型犯罪与共犯中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并且将抢劫罪中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以完善立法的缺陷。
(三)构建专业的少年司法制度
现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例如美国、日本、我国的香港地区等等。世界上最早制定少年法规的是美国的伊利诺斯州,其少年法庭主要规定了管辖对象和审理机构,其针对少年犯的主要措施,明显有别于对成年犯。在程序上有专门的少年司法程序法,在实体法上,有专门的少年犯监管机构,负责少年犯的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在具体的处理措施上,第一、将不满16周岁的无人抚养或者被遗弃的少年儿童送交合适的记过照管;第二,送少年犯交送到专门的学校或者工农劳作学校照管;第三,送交某个愿意接受的社会团体负责教育。美国的伊利诺斯州少年法庭法开启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开发与完善,为了全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开启了新篇章。
为了回应社会要求严惩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呼声以及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环境,亟需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虽然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相继出台了若干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但是在刑事领域尚缺少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规范。总体来说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在摸索阶段,没有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虽然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了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但是还远远不够。我国现在已经了军事法庭、海事法庭、铁路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等专门法庭,如果再设立少年法庭,不仅能彰显我国法律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理念,而且也是促进我国相关少年法规的完善的重要举措,最后设立少年法庭也是回应社会呼声,是既能对那些有犯罪倾向的“坏孩子”形成威慑作用,同时也兼顾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较好的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对进一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规则习惯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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