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芹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贷款诈骗高发原因及防范对策
李梦芹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在对金融领域的规制有待于健全,加之金融体系内部的管控规程有待完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得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日渐猖獗,给金融机构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本文以山东某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贷款诈骗案件情况,从贷款诈骗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入手,通过对贷款诈骗犯罪特点、成因的分析,提出防范对策以及立法建议。
贷款诈骗;原因;特点;立法完善
近些年来,针对贷款领域的诈骗犯罪呈现多发趋势,从某种程度上讲,已经成为阻碍我国金融领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作为规范犯罪的法律规范,刑法在保护和救济银行利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贷款诈骗进行法律研究,对于保护犯罪被害人财产利益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整个刑法体系的角度来看,贷款诈骗罪是传统诈骗罪的一个特殊类别,也是市场经济运行所致,其本质是“骗”,以欺骗的手法占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考虑到这一犯罪的复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了五种诈骗情形①,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贷款,对刑法司法实践的扩展范围和解决诸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
当前,对贷款诈骗罪的表述颇多,较为典型的有:①有的学者认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②③②有的学者认为:“贷款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的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的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要给贷款诈骗罪下一个全面准确的定义,除上面学者所述以外,还有几个要点是不容忽视的:一是必须紧扣信贷关系这个基点,因此不能忽视作为信贷关系载体的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二是犯罪的本质和其他诈骗罪一样,都是违反信用秩序和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增加本罪,是出于对该类侵害客体以及对象的保护,只有对俗称的“事前骗贷”和“事后骗贷”给予同样的打击才能有效保护信贷秩序和信贷财产所有权,因而把“事后骗贷”也纳入贷款诈骗罪方不违背立法原意。
综上所述,贷款诈骗罪应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向行为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交付(或处置)大量贷款或者相关性利益的行为。
(一)贷款诈骗的犯罪特点
1.贷款诈骗案件金额巨大、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据山东某市五个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统计,2009-2012年受理贷款诈骗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大肆作案。犯罪得逞后,给他们带来的是丰厚的利润。从贷款诈骗罪的发案率来看,贷款诈骗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另外贷款诈骗的数额也呈每年的上升趋势,从几十万到几百万再到几千万,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严重。
2.内外勾结实施贷款诈骗。从某市检察院受理贷款诈骗案件的情况分析,发现除借款人单独实施贷款诈骗案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二人合谋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共同犯罪问题。一些金融机构人员利用其职权,在收取好处之后,纵容其违法违规行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3.犯罪主体身份复杂,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从该院2012年受理的贷款诈骗案件情况,个体工商户11名,无业人员15名,工人1名,农民4人。其中高中及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28人。这些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低学历者居多。
4.利用虚假凭证证明贷款损失或超出抵押品价值的现象突出。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贷款申请人通过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明、虚假的工作证明或虚假的房产证等,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骗领贷款。
(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成因
1.审核程序不够严谨,存在重书面、轻核查问题。贷款前主要表现为不彻底调查,贷款中审核不严格,贷款后跟踪督促不持续。部分信贷人员没有充分开展贷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不认真核实贷款人的相关手续和资料的真伪,仅进行简单书面审查后即予以放贷,导致有些贷款人利用失实身份证、抵押物或房产证件等手段侵吞贷款。
2.监管措施不够完善,存在重利益、轻风险问题。调查中发现,当前对信贷决策人员的监管制约制度存在缺失,加上个别信贷人员素质不高,盲目追逐经济利益,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有的信贷员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对实际用款人与贷款人不一致的冒名贷款熟视无睹,在贷款人本人未到场且明知不是实际用款人的情况下,变相超权限发放贷款。
3.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审贷分离、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等制度规定执行不力。如有单一征信机构人员现场作业、单查、单处理现象;巨额贷款的发放缺少严格的审批、核查、监督机制,存在一家银行对同一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同一借款人在两家以上银行贷款等“一户多笔”、“一户多行”现象,上述现象都带来较大的信贷风险。
4.贷款追偿不够有力,存在重前期、轻后续问题。通过考察办案掌握的情况,总结对贷款不及时偿还现象的处理情形,我们发现对到期未能偿还的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多数采取长期挂账方式甚至作呆账处理,仅有极少部分款项会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和放纵了恶意贷款人的违法行为,有些犯罪分子甚至肆无忌惮,把骗贷当成了筹集资金的“捷径”。
5.地方政绩效应使贷款诈骗分子有机可乘。近年来,有些地方盲目追求经济过热发展。这是因为地方GDP的增长是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风向标”。所以,一些地方领导在任职期间为取得更多政绩,为赢得更多的“光环”,便设法在大项目方面开展工作,间接放纵资金流入民间企业、团体,这就导致发放贷款的环节出现纰漏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一)贷款诈骗罪的防范对策
1.加强银行系统内部管理,做好贷前审查。严格遵守银行业内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行业内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巨额贷款抵押、担保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做好贷前检查、审批,定期进行账目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加强员工培训与技术装备建设。通过纪律、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抗腐蚀能力,通过法律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责任心和专业能力。此外,现代高新技术在金融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特别是加快国家金融电子网络建设、信息传输等问题,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打消犯罪分子直接利用时间差作案的念头。
3.促进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金融体系的不同职能部门在很多方面容易与银行系统产生联系,银行是资金的“蓄水池”,大部分企业等部门的资金动荡往往都会牵扯到银行。在许多国家,银行和金融体系通常由多个监管机构来管控,这就难免会出现冲突与矛盾,这就要求相应的监管手段及监管措施要相互配合,尽量避免套利规则和程序套利的现象,尽量避免相互扯皮的现象发生。
4.积极开展金融诈骗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在金融领域内要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起犯罪情报资料库,完善经济类犯罪案件快速检索查询系统,积极开展金融诈骗犯罪专项治理行动。检察院、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及时通报相关案件进展,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一系列相关工作,形成侦查打击的合力,提高办案效率。
(二)预防贷款诈骗犯罪的立法完善
1.确定贷款诈骗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我国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没有将单位确定为贷款诈骗犯罪的主体。本罪的设计在现实中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实践操作中,贷款诈骗案件往往更多的倾向于单位、团体作案。预防和惩治犯罪是刑法的精神实质,而立法主要针对的是社会现实,即一切可能的犯罪主体,倘若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并不能行之有效的覆盖这些主体,那么所打击的犯罪就存在着“漏网之鱼”,这与刑事立法目的的初衷大相庭径。此外,在传统犯罪中,单位、法人、团伙等共同犯罪比自然人犯罪更危险,社会影响范围更广。
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是否为单位意志。即贷款诈骗是否经过该单位负责人或决策机构的整体意志。只有上述主体认可而实施的行为,才能体现为单位意志,才能认定为单位贷款诈骗。
第二,利益是否归属单位。犯罪利益归属于单位,或者是主要为单位谋取利益的,体现单位意志的,应该定为单位贷款诈骗。对犯罪所得部分归属了单位、部分归属了个人的情形,应该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与单位贷款诈骗犯罪为原则,对违法利益归属过于悬殊的,只对获得绝大多数违法所得者认定为犯罪。
因此,为了贯彻罪刑法定的原则,维护我国法律的公正、权威,有必要明确增设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也代表了大势所趋,有利于犯罪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骗贷行为可以被定罪或者罚不当罪的情况,弥补法律的漏洞。从而全面有效地打击贷款诈骗罪。
2.增设“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罪”
在理论设置上,贷款诈骗有两种形式:一是虚假陈述贷款诈骗罪,一是非法持有贷款诈骗罪。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方法获取贷款,通过贷款进行营利,主观上有占有贷款的故意。非法占有贷款诈骗是指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贷款,主观上有占有贷款的故意④。从美国法典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来看,贷款诈骗主要是指虚假陈述的诈骗行为,不是非法占有贷款的诈骗行为。只要行为人向银行提交了虚假贷款申请即为既遂,不管实际上是否取得了贷款。其构成要件是:(1)犯罪嫌疑人向银行作出了虚假陈述;(2)陈述的主要事实是虚假的;(3)行为人对自己提出的虚假陈述是明知的;(4)犯罪目的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5)虚假陈述的内容是多样的。⑤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仅规定了非法持有的贷款诈骗罪,没有规定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罪,而这两种犯罪形态存在根本性的区别: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是行为犯,非法占有的贷款诈骗是结果犯。所谓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无需考虑有无犯罪结果。而结果犯,是指不仅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犯罪只是未遂。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假陈述欺骗金融机构骗取其贷款的行为,就构成犯罪。非法占有的贷款诈骗,不仅要求行为人要实施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且要求行为人将贷款非法占为己有。从这一角度来看,关于非法占有贷款诈骗罪法律对犯罪构成、证据证明力大小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修改后刑法中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是非法持有贷款诈骗罪,即构成贷款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即使申请贷款时采取了欺诈手段,造成了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事,行为人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⑥
笔者认为,虚假陈述贷款诈骗罪和非法占有贷款诈骗罪是当前解决金融类诈骗案件行之有效的罪名,有利于交易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打击贷款诈骗罪有利的“法律武器”。只要在贷款的过程中做出虚假陈述,即构成虚假陈述的诈骗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和非法占有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贷款诈骗罪。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依法追究虚假陈述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犯罪是我国金融领域常见多发型犯罪,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平稳健康运行。面对大量的新型类经济犯罪案件,感到有必要深入学习相关的法律理论知识,可以更好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有感于法律相关规定难免有疏漏之处,而现实和司法实践中的情形多端,结合实践中接触的贷款诈骗案例,选定此题,深入研究贷款诈骗犯罪的多种情形,博采众长。以期对我国打击贷款诈骗犯罪、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做出贡献。
[ 注 释 ]
①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②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367.
③张军主编.最新刑法适用一本通[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355.
④白建军.金融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95.
⑤陈兴良.论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认定[A].姜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第一期)[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⑥钱杰.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完善[J].人民检察(法学专论),20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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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6-0086-03
李梦芹(1989-),女,汉族,山东日照人,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