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8 00:01刘东奥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小额审理当事人

刘东奥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

刘东奥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本文采用归纳总结,分析对比的研究方法,介绍小额诉讼的起源由来和其概念特征等基本理论,对小额诉讼程序和与之相近的简易程序进行比较,从而直观感受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并对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进行系统分析,并且通过回顾我国试行小额诉讼程序以来的司法实践,从而总结经验和教训,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的立法、司法模式来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方面的不足指出,以促进小额诉讼程序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的目的。为了系统的介绍小额诉讼程序,本文第一部分阐述其设立背景和理论基础,并与简易程序进行比较,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现状以及具体规定,第三部分对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介绍,并分析其中值得我国借鉴和吸收内容,第四部分探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的问题,并提出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发展完善的建议。

小额诉讼程序;对比分析;借鉴;发展完善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所谓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极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本质特征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具有特定性,各国在立法中一般都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作了相关规定,且小额诉讼一般适用于债权债务纠纷、劳务纠纷、邻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诉法解释规定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例如买卖合同等合同纠纷、赡养费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等。

2.案情简单,争议标的额小

纵观世界各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争议的标的金额都较小,且案情简单明了,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复杂,也不存在较大的责任承担争议。正因为其具有此种特点,才为适用简单的诉讼程序提供了条件。

3.程序的简便、快捷性

小额诉讼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而言,具有明显的简便、快捷性。比如在起诉时既可以采用口头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或填写表格的形式;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享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不必拘泥于传统的证据制度,法官的自由新证被运用的更为广泛;在庭审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不严格要求陪审团和律师参与;当事人及法院对开庭时间有较强的自主性,在各方选择的情况下,可以在晚间及周末进行;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书可以注明判决结果而不列明裁判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4.上诉的严格限制性

小额诉讼程序以高效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著称,基本上一审终审,各国为了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结果的高效性、确定性,对其提起上诉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定。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一审终审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实践中法院面临的愈发沉重的受案压力,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高效解决双方间的纠纷,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

5.诉讼过程注重调解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普遍标的额不高且案情较为简单,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清晰明了。司法实践中,为了促进案件早日得到解决,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法院通常倾向于采用调解或促进当事人和解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促进案结事了,维护司法的权威。

小额诉讼程序中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一方面可以较为高效的解决争议,缓解法院受理大量案件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减轻案件当事人的诉累。在案件起诉前、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判前等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

二、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

(一)美国小额诉讼程序

1.管辖法院方面

美国的法院系统由两部分构成,即联邦法院、州法院。小额诉讼法庭并不设立在联邦法院,而是在各个地方级别较低的一审法院,如治安法院等,其接受各州的法律约束,处于地方级别的司法系统内。在美国,地方基层级别的法院分为两种,一种是仅拥有一般的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另一种则是享有较窄的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小额法庭在这两种法院内都可以设置和适用。各个地方的法院一般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数量设置小额速裁法庭,有的还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进行审理,还有的并不设立独立的小额速裁法庭,而是将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法庭合并,由特定的法官进行审理。

2.受案类型方面

美国各个州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其对本州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受理的诉讼案件类型和案件标的额上。对于受理的案件类型而言,主要是涉及小额的金钱纠纷,如案情清楚的侵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而某些类型的案件则不在其受理范围之内,如涉及身份关系的抚养、收养、离婚案件,和不动产纠纷等。对于案件标的额而言,美国不同州的数额虽有不同,但整体而言在基本都在1000至15000美元之间。

3.救济途径上

对当事人的上诉权方面,大体上有如下几类规定:若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则一般而言不允许上诉;若本案原告享有程序选择权,则法院允许被告上诉;也有些州既赋予双方当事人对于程序的选择权,又允许其上诉。尽管在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方面,各个州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是从整体上看,各个州普遍认为,只有在法院作出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提出上诉,案件事实不清等不能作为上诉的理由。

(二)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

1.适用范围上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金钱给付或者是其他的代替物、有价证券等诉讼案件,标的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使用此程序不适宜,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改为适用简易程序,仍由原审法官进行审理,且双方当事人无权提出异议。若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为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并提交书面的申请。此外,禁止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对案件标的额的限制而将案件拆分为多个部分提起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当事人自愿放弃其部分诉讼请求的除外。

2.程序设计上

一是台湾地区司法院制作了统一的表格,当事人在起诉时填写即可,也可以通过口头起诉的方式。这样对于法院而言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也符合小额诉讼程序便利当事人的初衷。

二是法院开庭时间灵活。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同意后,既可以在工作日开庭审理,也可以在晚间、周末开庭。充分体现了小额诉讼程序人性化的特点。

3.救济程序上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一审终审,但是法院作出的判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其二审程序不再审查案件事实,只对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此外,在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且二审结果即为最终裁决。此规定满足了诉讼费用相当性的原理,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时间。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1.立法过于简单,未规定具体程序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很简单,可操作性较低。2015年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作了相应的补充。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区别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在立法上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具体程序的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困境。难以发挥其降低诉讼成本,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2.绝对的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虽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普遍较为简单,但也不能完全避免错案的发生。绝对的一审终审致使错案当事人失去救济机会。一方面,长此以往,民众在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会心怀疑虑,甚至放弃适用,使这一制度被架空乃至成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在面对不公正的审判结果,又缺乏救济途径时,不断采取上访等途径维护权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3.程序适用选择权的赋予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选择权未作出规定,没有明确赋予当事人此项权利,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由法院强制适用。这种情况虽然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机会,有利于法院案件分流和有效节约诉讼资源,但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得程序的适用并没有符合当事人自身的自由意志,违背了小额诉讼程序高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初衷,这显然是有待改进的。

4.判决执行效率低下

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审判快、时间短,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其在执行方面不尽如人意。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拖延或其他一些原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得出的判决有时甚至比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更难得到有效执行。对于如何解决现实中出现的这一问题,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1.对案件标的额加以明确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此规定考虑到了我国各个省份经济发展情况和水平存在差异的现状,但对于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的标的额没有作出金额规定,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案件的方法,虽有自身的合理性,但仍有待改进。

世界上其他国家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一制度时,基本上都对其受理案件的标的额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举例而言,英国规定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要求标的额不得超过5000英镑,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不得超过新台币十万元,日本划定的上限则为三十万日元。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各个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逐渐拉大,各个省份内不同城市间也存在较大差距。司法实践中,一万元的诉讼标的在大中型城市不属数额较大的,但在而在同一省份的偏远农村地区,则可能是一年的积蓄。

所以,笔者建议,可以以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来作为我国小额诉讼序标的额划分的标准,即划分为一、二、三线城市,处于同意阶梯内的城市的诉讼标的数额应当相同。

2.简化庭审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意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目前的庭审程序仍较为繁琐,应得到适当简化。

在庭前通知阶段,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进行送达,不仅仅局限于采用书面的形式,可以更多的采用电话通知、捎口信等方式,更加体现其人性化的制度设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需要严格遵循普通程序中规定的法庭调查、双方辩论、总结陈述等流程,而是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其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掌握审理节奏。此举对于法官的要求较高,需要其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庭审理经验,根据当审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庭审顺序。

在庭审的地点方面,可以不仅采用法院正规的法庭,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同意的基础上,与其他方便诉讼的场所进行。庭审时间上也可以加以变通,除了正常的工作日以外,还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在晚间或周末进行。

在法庭调查证据方面,可以不严格适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参照的证据规则,而给法官较大的自由,如变通询问方式、改变询问顺序等。

总之,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让案件的庭审更加方便、简介,以纠纷的高效处理和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为核心,而不过分拘泥于程序问题。

3.赋予当事人程序适用的排除权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如果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存在异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出。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进行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则通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此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异议权,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享有了程序适用的排除权。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实现其诉讼请求。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其的适用体现了法院的强制性,往往依职权选择适用。此举一方面使某些标的额虽小但情节复杂的案件无法得到充分的调查和审理,造成不公正的审判结果,另一方面忽视了当事人对案件的自主权利,未对其程序选择权给予足够的尊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一定意义上造成了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侵害。

所以,笔者认为,基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当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简单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赋予当事人对适用此程序的排除权,从而体现制度的人性化和多元的诉讼价值。

4.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

纵观世界各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为动议制度,此制度主要由英美国家适用,即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一般为原告在具备合理的理由时不出席法庭,而且法院所作的判决对其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当事人可以向小额法庭提出动议的申请,从而将原判决撤销,并对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重新审理。其二为特殊上诉制度,这种上诉制度与普通的上诉存在较大差别,只有出现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裁判结果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时,才可以向上级提出上诉。其三为裁判异议制度,也被称为复议制度,此制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因而被很多国家采用。举例而言,日本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规定,判决书或裁判书到达当事人之后的两年内,当事人若是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庭提出书面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经过仔细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的异议合法,则会将诉讼程序进行恢复,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的状态,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继续审理。

按照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上诉,若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只能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然而,提起再审的门槛较高,条件较为严苛,一般案件想启动再审程序具有一定难度。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可采用“有限的上诉制度”,即只有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审法官具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等情况,或原判决的法律适用具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事实认定的错误不得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提出上诉的理由。

[1]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2]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章武生.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与未来的民事诉讼[M].徐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柴邦发主编.体制改革与诉讼制度的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7]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8]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9]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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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6-0025-03

刘东奥(1993-),女,汉族,河北廊坊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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