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 中国人民大学
民间借贷中利息相关问题探析
张杰 中国人民大学
出于资金使用需求,自古以来民间借贷方式都一直存在,其属于非金融组织当事人进行借贷的行为。此种借贷方式不仅灵活、及时,而且办理程序较为简便,但在利息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将以民间借贷介绍为切入点,对借贷利息相关问题以及问题改善对策展开全方位探析,期望能够为民间借贷规范性发展提供一定助益。
利息支付 民间借贷 高利贷 政策法规
虽然现代银行借贷发展极为理想,但部分民众还是更加倾向使用民间借贷方式,解决自身资金融通问题。主要是因为这种借贷方式相对较为方便,且不需要经过大量审核环节,这无疑是对银行信用等级制度的一种补缺。但民间信贷往往缺乏有效监管,相应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特别在技术性以及专业性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理解盲区,这些因素都使得民间借贷在利息方面容易出现问题,需要进行解决与完善。
所谓民间借贷指的是,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此种借贷方式认定较为简单,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认可,则借贷行为便会认定为有效,属于一种直接性的融资行为,与银行借贷的间接融资行为有着一定区别,是民间金融形式中的一种。为了鼓励社会经济流动,国家在03年起,开始逐渐打开了对民间借贷的约束,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民间信贷产业开始崛起[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规定,认为民间借贷就是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间进行的资金融通互动,专业贷款业务金融结构与相关结构,并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地或规定较为模糊,且事后也没有达到一致,则会将货币接受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保证人所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借款人无法如约偿还债务,则出借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保证人进行起诉,此时法院会将借款人共同纳为被告,但若保证人提供是的一般保证,则出借人在对借款人进行起诉时,法院不能将保证人追加成为共同被告人。
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可以发现,该类型借贷方式有着融资迅速以及操作便利等方面的优势,能够在经济市场环境中,为各种商品经济进行服务,可以达到商品流通以及生产资金需要。同时由于民间借贷特殊性,借贷双方不仅较为熟悉且借贷通常都出于自愿,可信度相对较高,因此会对社会游资产生极大吸引力,能够将社会闲置资产有效利用起来,可以切实提高社会资金利用率,这不仅能够提高社会资金流通效率,同时也可以对银行信贷资金压力进行缓解,会对消费扩展产生一定抑制作用[2]。此外该种借贷方式,也是对金融体制的一种挑战,其不仅存在诸多积极影响,同时也存在着消极因素,法律体制不健全、盲目性较为突出、风险系数大、没有财产担保容易发生纠纷等,都会对金融市场产生直接影响,还需要不断进行解决。
民间借贷利息方面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利息支付问题。由于民间借贷较为特殊,借贷双方可能会因为法律知识不足或碍于人情的原因,只是对借款期限以及借贷利息等基本内容进行书写规定,并没有对逾期利息支付情况进行明确要求。按照以往习惯,若借贷合同存在利息约定内容不完整情况,会以没有利息标准进行处理,但人民法院所出台的相关条款却规定,若双方没有就利息做出明确规定,则要按照该阶段银行贷款利率展开计算,这两者显然是前后矛盾的,很容易会引发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严谨程度较低,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借贷漏洞,如果借款人处于某种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利息支付,也无法对其进行强制约束。主要是因为,虽然借贷双方的法律关系是真实存在的,但却没有就利息支付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但纠纷发生时,按照现行合同法条款内容,对出借人是十分不利的。同时因为各地民间借贷方式并不相同,很难利用统一的司法对其进行管理,所以也会对司法公平性以及公正性造成直接影响。为此有关部门应该对各地民间借贷习惯进行收集与汇总,并要将汇总结果融入到国内相关法律之内,要对国内民间借贷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此外,由于现阶段民间借贷利息支付期限问题,主要以事先对利息进行扣除为主,而有关法规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对该种行为是保持否定态度的。
目前对于高利贷的定义还有着诸多说法,但最受认可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在进行民间借贷过程中,借贷利息如果远远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则认定其为高利贷;二,借贷利息超过国家规定最高数额,便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贷。但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如果借贷利息超过银行基本贷款利率四倍,则便会将其视作是高利贷。
高利贷不仅对借贷人极为不利,同时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直接影响,严重者可能会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但由于权威法律的缺失,部分不法分子会看准法律规定漏洞,保证自身借贷利息不会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导致高利贷行为始终没有得到杜绝,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是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影响,目前国内民间借贷利息方面法律规定还需要继续完善,但由于国内并没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对国外发达国家管理经验进行借鉴,像可以通过对民间借贷法律的借助,对借贷利率上限标准进行制定,以作为违法行为执法标准,确保有关责任人可以受到公平、公正的惩处,进而形成梯形双层机制,以保证法律责任形式落实质量[3]。通过该种方式,可以在对高利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降低监管结构混乱问题发生概率,可以将法律责任梯级过渡特征完成体现出来。此外,就高利贷刑事责任而言,有关部门需要不断加大高利贷恶劣行为力度,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引起社会各界的共鸣,并告知民众,高利贷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降低民生高利贷行为发生概率。
经过多年发展,民间借贷方式已经发展成为社会资金流转重要方式之一,在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因此法律体系应对该类型借贷予以鼓励与帮助,要按照鼓励、维护自治原则,建立起健全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以保证民间借贷行为监管质量。有关部门应对民间借贷行为发展趋势进行充分了解,并要结合国内金融机构职能情况,合理对人民银行领导作用与相应职能进行运用,提高个体民营经济协会、银行以及行业协会之间协调性,不断对民间借贷监管系统进行完善。要及时对民间借贷流动数据进行收集,明确借贷利率变化状况,要对高风险借贷行为展开全面性监督,确保可以发出预警,以便及时实施管控。
除诉讼外,还有一些因素会对最终法律适用性产生直接影响,而这些因素涉及范围相对较广且类型较为复杂,有关人员需要按照案件实际情况,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条款,合同违约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只有对于贷款人往往较为有利,而借款人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其法律意识相对较为薄弱,很有可能会因为不理解,而认为法院有失公允,进而加剧纠纷矛盾,严重者可能会出现报复社会的行为。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会对审判工作形成直接干扰,并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为有效降低诉讼在存在的各种干扰因素,有关部门可以从两部分入手,对多种因素实施规制:第一,在进行起诉前,有关部门应向借款人告知诉讼风险,尤其要告知借款人证据不足的不利后果,并知晓败诉所需承担后果,以避免在败诉之后,借款人出现极端情绪,使他们可以平稳接受案件结果,以维护法律权威性与公正性;第二,一般高利贷借贷多会伴随人身伤害以及赌博等,因此法官要合理运用自身职能,从多方入手对相关信息进行取证,以掌握借贷事件真实情况,判定借贷利息是否可以达到高利贷认定标准,以便更加精准对案件进行审理。整体过程是以审判活动独立性作为支撑法理的,所以有关部门不仅要对外在影响因素进行排除,同时还应法院独立性进行保证,确保法官能够拥有绝对权威对案件进行审理,不会受到当事人行为所影响。
通过多年发展可以认定,一味遏制民间借贷行为发展,不仅无法根治借贷所产生的问题,同时也会妨碍借贷优势的顺利发挥,所以社会相关部门应转变传统观念,不仅要承认民间借贷所具有的合法地位,同时还应加快相关法律立法速度,不断完善借贷相关法规政策,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可讲、有法可依,使民间借贷开始向正规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为达到这一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立法机构,并解决目前民间借贷法律相对较少的问题,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借贷双方权责进行规范,界定双方债权以及债务关系,并要针对高利贷以及口头协议纠纷等问题,制定出专门的法律法规,确保民间借贷可以真正实施法治化模式,使其可以归入到金融监管范围之中。
为有效降低高利贷行为产生概率,有关部门应对借贷利息确定方式进行完善,要按照各地实际经济运行水平,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利息制定体系。有关部门需要认识到高利贷行为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要加大高利贷行为遏制力度,不断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并要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对民间借贷利润空间进行分析,要对商业银行利率以及各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进行考虑,进而构建起与当地情况相符的民间借贷利率系统。为保证系统运用合理性,有关部门需要对利息控制尺度进行合理把握,不能过紧也不能放任自如,以便民间借贷能够在宏观调控中发挥出相应功能,成功带动社会经济进行发展。
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政府部分或完全放开利率约束,确保利率可以由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所确定,并能够按照价值规律自行进行调整的模式。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自发性特征,因此通过实施利率市场化模式,能够按照市场需求对利率进行科学调节,可以实现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有效管控,确保借贷所具功能可以得到切实发挥,以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现阶段我国正在对利率市场化工作进行推进,银行贷款也一直在对自身基准利率进行上调,并对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变动范围进行了拓展,企业债务以及发行票据也在利率浮动影响下,得到了更好地发展。当对利率浮动范围进行调整之后,企业贷款便捷程度会随之得到切实提升,而民间贷款利率也会有所下调,所以实施利率市场化模式对民间借贷利息进行调控,是十分可行的,有关部门应利用其具有的优势,不断对地方融资手段以及融资工具进行开发,以为民间借贷利息规范化发展,保驾护航。
由于民间借贷利息属于经济领域范畴,因此可以通过市场调节方式,运用经济手段对民间借贷利息进行科学引导,以保障市场资金流向准确性,确保金融资源能够得到合理配置。
通过对正规金融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银行行业在实施多元化经营模式之后,整体借贷融资市场竞争变得日益激烈,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民间借贷垄断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整体民间借贷利息也随之出现了下调趋势。同时在实施开放信贷市场准入政策之后,民间融资机构开始向正规化方向进行发展,非正式金融组织逐渐消失,国家在进行民间融资信息管理师更加得心应手,能够打造出竞争更加激烈且更加市场化的经济氛围,可以对民间借贷利息发展形成正确引导,更加符合时代经济发展需求。
通过本文对民间借贷相关内容的介绍,使我们对该类型借贷利息相关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相关部门应明确民间借贷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与价值,要对借贷利息问题研究予以高度重视。要结合国内有关法律以及综合国情,准确对目前民间借贷利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建立监管体系以及完善利息确定方式等手段,不断对各项问题进行优化,从而切实规范国内民间借贷行为,保证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1]赵月星.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以借贷利率为视角[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7(2).
[2]徐婷婷.新司法解释视阈下民间借贷利率法律问题探究[J].福建质量管理,2017(7).
[3]董楠楠.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J].农家科技旬刊,2017(2):39-39.
张杰(1982.10-),女,汉族,河北保定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