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工作与扶贫攻坚相结合的经验做法

2017-01-27 17:57尹维明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院贫困地区

尹维明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工作与扶贫攻坚相结合的经验做法

尹维明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本文从贫困在家庭、学校教育、社会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的影响出发,探讨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不足,并结合扶贫攻坚工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提出意见与建议,以期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所裨益。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扶贫攻坚

随着改革深入推进,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均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城乡发展差异也在进一步扩大。贫困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匮乏,更深远地影响着精神层面的健康发展,对于尚未形成稳定、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而言,贫困易使其误入犯罪歧路。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随着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反贫困已经取得了重大成绩,但全国仍有不少贫困人口和地区。2015年,世界贫困人口约有7%居住在中国。中国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农村。贫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显而易见,具体则体现在以下三个因素之中:

(一)家庭因素

农村大量未成年人父母外出务工造成了大量留守儿童留在农村。未成年阶段是人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时期,生理、心理都尚未发展成熟,对外界事物尚未形成自己的认知,如果未成年儿童在成长阶段缺失了父母的监护与教育,成为社会边缘群体,容易产生悲观、叛逆、冲动等消极的情绪,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惑与利用,走向犯罪的歧途。据统计,流动、留守状态的未成年人(1亿)占未成年人总数(3亿)的三分之一,流动、留守状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70%以上,(部分地区达90%以上)。

(二)学校教育因素

未成年阶段是生理以及心理的成长发育阶段,这一阶段所接触的外界环境可能会对于其三观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知识、接受教育的主要通道,学生在学校不仅仅是学习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学校生活对于未成年人学生为人处世及各种观念的树立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相较于经济发达地区是相对落后的,这种落后具体体现在教育设施、教师队伍的教学水平,教学方式以及综合素质等方方面面。教育设施的短缺加上教育内容的局限以及教育方式的不适当,使得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很有可能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教育而误入歧途。

1.法制教育欠缺

法律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一课。而贫困地区经济水平有限,办学条件艰苦,教育设施落后,难以吸引高质量的教师人才。一些学校由于办学力量有限,将主要甚至全部的教育资源都投入在了语数外这三门科目上,而对于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则敷衍了事,或者流于形式,造成法律常识教育收效甚微,中小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未成年人本来就处于叛逆期,再加上缺乏法制观念以及法律知识,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对待问题少年教育方式落后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贫困地区经济条件有限,办学条件艰苦,教学设施落后,很多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教师不愿留在贫困地区教书,教师队伍整体知识水平及综合素质不高。加上贫困地区教育理念落后,对于问题学生,没有采取正确、合理的方式积极引导,对其加以教育、感化,而是进行简单粗暴的打骂等暴力手段或者直接放任不管,这种简单暴力的惩治方式只会令问题学生产生厌学情绪,久而久之,问题学生便会逃课、辍学,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因素

城乡二元体制下,城乡差距逐步拉大,但信息渠道的扩展使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易受到很多不良因素的影响。例如:大众媒体对于物质生活极度追求的报道与渲染使贫困地区未成年人产生了畸形的金钱观与消费观,产生了攀比心理与虚荣心。然而物质生活极度匮乏的现实使得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内心产生扭曲,试图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夺取财物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工作如何与扶贫攻坚相结合

(一)首重经济扶贫,精准解析为先

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的缺失问题密不可分。贫困地区民众收入途径单一且收益低下,大量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受制于低水平的学历,其往往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改善家庭经济环境作用力微薄;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外出打工,意味着孩子缺乏及时的监管教育,当其出现不良行为时,家长无法第一时间对其进行纠偏,久之,不良行为可能演变为犯罪行为。因此,在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检察工作中,如何通过扶贫攻坚吸引劳动力回流,在本地区从事工作,以发挥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重要作用成为关键问题。检察院在开展扶贫攻坚工作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突出重点,夯实基建。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严重制约地区经济脱贫的可能性,即便有发展良好的种植业、畜牧业往往也因道路不通导致销售获利受限。检察院在开展扶贫工作时,应当突出扶贫重点,坚持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为先,联合交通、电力、水利、农业等部门,解决地区民众最迫切的脱贫阻碍。

2.精准解析,分类帮扶。检察院在开展扶贫工作前,应当摸清地区底数,联合地区村委会,因地制宜制定致富项目,培育致富产业,落实扶贫帮扶政策,吸引外出打工的劳动力回本地区就业。对于暂不愿回本地区就业的人员,一方面可以安排其参加职业培训,增强其职业竞争力,提升其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对其未成年子女加强关注,可定期安排亲子视频、网络通话,保障父母实时参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

3.因户制宜,开展点对点扶助。对于父母早逝或者在监狱服刑,因缺乏劳动力致困的未成年人家庭,检察院应当及时联系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其社会保障问题。可以开展一对一扶助,安排专人跟踪了解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督导落实学费减免、助学金申请等问题。对于家庭贫困的未成年被害人,检察院应当积极为其争取司法救济,帮其解决医疗、心理治疗等资金困难。

(二)加强教育扶贫资金投入,预防未成年刑事犯罪

1.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闲散、待业青少年就业。针对已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未继续学业、闲散待业在家,且经济贫困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在开展扶贫工作时,不能仅局限于给予其社会保障或者暂时性的经济援助等扶贫行为,应当联合本地区就业中心,开展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强化职业教育,拓宽就业信息渠道,积极引导其就业,创造合法财富,避免其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犯罪行为。

2.改善贫困地区教育基础设施,增强校园吸引力。前文已述及,教育资源地区分配不均,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设施、教师的教育水平相对经济较发达地区普遍落后,校园生活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有限,问题少年在遭遇教师粗暴对待后更容易游离学校之外。而正当校园活动的减少往往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增加。此外教育落后带来的升学渠道受限问题,贫困地区公众学历水平也相对较低,其通过合法方式获取财富、迅速改变其经济困窘现状十分困难,相反通过犯罪行为获取财富则颇显轻松容易,由此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就更为突出。因此,检察院在开展扶贫工作时,可以积极联系协调,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教育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建设运动场馆、图书馆等体育文化设施,以增强校园活动对学生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在处理问题学生事件上,检察院可与学校教师增强交流,把握其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提高教师对待此类学生的水平,同时建立相应的跟踪、服务机制,预防其发生犯罪行为。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投入,强化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强化普法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贫困地区、学校的普法教育宣传力度。一方面贫困地区由于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困窘,极易致使未成年人为生计所迫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尽管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一直致力于减少刑事审判给涉案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尽力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但实践中涉罪的未成年人往往受学历水平低、自身因素等影响,无法真正像未涉罪的未成年人成长进而步入社会,这也为其致困、再次犯罪埋下隐患。因此,检察院在开展工作时,应当联合本地区教育局、学校等单位,针对频发、易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以案说法,定点定期在校园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此外通过印发普法教育宣传手册,让地区每个家庭也参加到法治教育工作中,详细了解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从而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机制,既增强未成年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又有效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三)关注心理扶贫,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年来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经验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上升的原因之一在于家庭、学校及社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关注不够。对于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问题青少年而言,当其行为有所偏差时,或因没有父母及时有效地关注、纠正,或因遭遇社会歧视或粗暴处理,直接导致其走向犯罪;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而言,正确的心理测评和疏导,有利于其更好的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经济帮扶仅能解决其物质上的困窘,恰当的心理帮扶,能促进其更好的融入社会。

因此,检察院在将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同扶贫工作相结合时,应当注重心理扶贫,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对于因家庭结构或家庭成员关系存在明显问题,从而严重影响涉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检察院应当会同本地区妇联、民政等有关单位或部门,就家庭教育和亲子沟通与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开展相应心理咨询和沟通辅导,帮助构建和谐家庭模式。

2.对于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检察院在开展相应经济扶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同时,可以通过开展点对点帮扶,帮助其树立健康心态,更好融入社会,避免其误入歧路。

3.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除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外,检察院应当积极做好心理安抚、疏导工作,对于存在自杀、自虐倾向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迅速开展心理干预工作。

(四)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扶贫资金用到实处

建立健全有效运转的预防监督机制,是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推进器和安全阀。数额巨大的扶贫资金在实践中贪污、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扶贫款项未能真正用到实处用到所需的贫困群众身上。因此检察院在积极开展扶贫工作时,应当积极协同相关扶贫涉农部门联系协作,摸清扶贫项目的数量、种类及大致资金数目,确保扶贫资金用到哪里,检察院的监督就进行到何处,实现常态化的扶贫资金监督机制。对于涉嫌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职务犯罪,检察院应当积极开展侦查、批捕、立案、公诉等活动,及时惩治职务犯罪。只有确保每一笔扶贫资金真正落到实处,使用的恰到好处,才能使检察院的扶贫工作对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产生有效助力。

[1]李迎生.推进社会政策与新扶贫攻坚方案的有效衔接[J].甘肃社会科学,2016,04:2.

[2]宋英辉.未成年人检察——关于检查改革中加强未成年人检查工作的建议[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16.2.

[3]万春,黄建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论纲[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13.1.

[4]孙谦.未成年人检察——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检查工作[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16.1.

D926.3

A

2095-4379-(2017)31-0124-02

尹维明,男,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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