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组成?
企业调解组织,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简称“调解委员会”)。企业可以设置一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也可以设置两级调解委员会。设置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一般是总厂(或者总公司、总店)设立一级调委员会,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两级调解委员互为补充和分工协作,增加了劳动争议在企业内得到解决的可能性,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1.职工代表;2.用人单位代表;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代表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指定;企业厂长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应作为用人单位代表参加调解委员会工作。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在群众中较有威望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经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在委员中也可推选一至二名副主任。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可以结合本单位职工人数和调解工作量予以考虑,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协商确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以5至7人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人。调解委员会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单位,应由原推选组织按规定及时替补。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单位行政代表协商确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调解委员会是由双方代表兼职组成的常设性机构,其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成立企业调解中,由企业调解委员会研究确定。这样设置的主要因为:一是企业厂长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办事机构不宜设在企业行政;二是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内,既保证了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也保证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调解委员会可以照常工作。
企业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由我国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工会组织的性质决定的。其一,我国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是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活动实现的,调解委员会由企业职工、企业行政代表组成,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可见企业工会在企业调解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其二,工会是职工群众组织,在企业内具有相对独立性。发挥工会在企业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有利于根据企业调解委员会群众组织的特点开展活动,保证依法独立处理争议。其三,工会参与企业调解工作有其有利条件。工会熟悉企业情况。贴近职工生活.职工对其有信赖感,工会代表做违纪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效果比较好,职工也乐意找他们反映情况和解决问题。工会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中起着桥梁、纽带和缓冲矛盾作用,减少争议双方直接接触和摩擦,使企业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工作。其四,当前,在我国体制建设时期,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企业和职工,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职工是劳动的主体。
企业用人的主体,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职工常常处于弱者地位,这就需要工会组织发挥其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依法支持和维护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其五,工会组织是工人阶级有觉惜的组织,它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工会代表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同样应当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权益是广大职工长远、根本的利益所在,维护企业权益与维护职工权益是一致的,因此,双向维护与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也是一致的。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工会参政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权,各级总工会应当加强对基层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不断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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