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适用价值

2017-01-27 17:57柴若冰张楠楠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开庭审理民事审判

柴若冰 张楠楠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刍议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适用价值

柴若冰 张楠楠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世界各国的审前程序的建立,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诉讼当事人双方利用诉求合理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程序。在我国,审前程序还没有真正得到法官的重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并不明确。由于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并加以完善。本文从民事审前程序的特征和价值入手,着重分析它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趋势和应用价值。

审前程序;当事人;适用价值

一、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

在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一般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之后,为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分歧,适用的审判前程序,它与法院审理是平行的独立程序,利用现有证据解决争议,通过非诉讼渠道实现调解的程序。目前,基层法院很多案件采取这样的方式解决纠纷。

有观点认为,民事审前程序包含送达、诉答、证据交换、争点整理、审前和解(或调解)、审前会议以及开庭准备。①另有观点认为,民事审前程序是在为庭审顺利进行做准备,是处理案件实体问题,包含整理争议、进行调解,追加当事人或申请临时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是在1998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包含对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以及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在开庭前明确准备工作,虽然近年来的民事诉讼方式多次变革,对改革和改进审前程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审前程序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审前程序要想实现,审前程序通过发挥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纠纷提前解决的功能,提高开庭审理效率、保证法院裁判质量、促进纠纷的尽早解决、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的价值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仍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对准备工作,仍然缺乏准确的法律依据,规定条文比较简单,不是严格的预审程序。

二、民事审前程序的特征

(一)民事庭前程序具有独立性

民事审前程序作为程序设立中的单独程序,主要通过调解或和解手段解决纠纷,这与法院审判不一样,审前程序不是审前准备阶段,不应被视为审判阶段的辅助阶段。审前工作侧重于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兼顾有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的审判阶段,是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调查,并对陈述的事实部分进行认定的过程。

由此可见,以收集证据、治理争点为内容的审前程序和以调查证据、认定事实为内容的开庭审理程序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二)民事庭前程序具有连续性

虽然一些复杂案件在审前程序中未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但也在审判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下一步即审判阶段。民事审前程序应当在审判阶段前后有序进行,随着时间的延续,即民事案件由当事人起诉,从诉讼开始到民事审前程序,通过民事审前程序的发展,一些案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不进入审判阶段。

三、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

(一)兼顾公平

当民事各方的权益侵犯或利益受到伤害时,寻求法院行使管辖权,获得最重要公平待遇,是设置的民事审前程序的初衷。在诉讼中设置审前程序,并且要求在这个阶段完成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互换,以此来保证在开庭审理之前的证据是有效的。同时,这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在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突然提交新证据的情况发生,防止律师玩弄诉讼技巧,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能充分、平等地行使辩论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使正义得到伸张。②通过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可以互相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尽他们所能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反驳对方,支持自己的有力证据。帮助法官了解案件情况,最大程度地了解案件的事实。

在初步程序中,是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行为,法官的中立保障了这一进程的公正性。在这个阶段,双方争论焦点,出示的证据或证明,据理力争时,体现了当事人主体的地位和法官的中立性。有观点指出,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追求的终极目标,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因此,在法院的调解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官有充分的依据,可以公正地解决纠纷,实现诉讼公平的完整性。

(二)效率优先

当事人希望案件既能够得到公平的裁判,又能够快速解决矛盾和冲突。因此,初步程序的确立,保证了解决法律纠纷的优势,当然,审判前的职能和职责是理清争议焦点,为开庭审理奠定基础。这些任务的执行在预审程序中符合诉讼标准,也是审判所有必要的准备工作,大大减少了诉讼准备条件,与此同时,在审前程序中,有效地消除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降低了进入正式诉讼阶段的经济压力,最大限度节约了诉讼成本。此外,因为当事人对起诉结果进行合理的预测,很容易接受审前处理结果,可以降低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

[注释]

①陈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独立地位-兼议审前程序的目的、任务和功能[J].法学杂志,2006(5):114.

②孙昊.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7(9).

[1]王俊.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2.

[2]杨烁.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5.

[3]邵明.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完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

D925.1;D926

A

2095-4379-(2017)31-0224-01

柴若冰(1981-),男,辽宁阜新人,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张楠楠(1981-),女,山东莱州人,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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