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仲成 何 兵 刁文韬 陈建廷 曾晓波 焦勇强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 401147
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应用与发展*
——基于重庆市检察机关的实证研究
李仲成 何 兵 刁文韬 陈建廷 曾晓波 焦勇强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 401147
检察技术部门特别是电子证据技术门类在近年来取得了飞速发展,如何更好地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转变职能更好地服务检察业务,寻找电子证据发展之路成为实践中必须应对的挑战。本文将从重庆市检察机关的实践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应用与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尤其是两大诉讼法赋予电子数据独立的证据地位和法律效力后,电子数据证据(后称电子证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包括在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活动中搜集线索、获取证据、鉴别证据和审查证据等。同时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技术面临着如何进行队伍建设、如何进行角色转换、如何提高辅助办案能力等问题,因而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应用与发展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最显见的效用体现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留下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犯罪痕迹,能否有效收集和利用电子证据将直接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自该项工作起步至今,重庆市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协助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电子证据在帮助侦查工作发现犯罪线索、提供侦查方向、协助追捕逃犯、配合审讯、还原案件事实等方面做出了大量的贡献。最近三年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中涉及电子数据为证据的案件占立案总数的比例分别为达到了11%、27%、37%,侦查人员对于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日渐提升,电子证据正推动着侦查模式以往的“由供到证”向“证供结合”、“由证到供”转变。
以有效协助职务犯罪侦查为核心,形成电子证据门类的能力展示窗口,进而不断向外扩展至公诉、侦监、执检等业务部门,是重庆市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门类发展的路径。全市电子证据技术门类从2008年的3名鉴定人发展到了2017年54名鉴定人、58名鉴定助理人,鉴定数量也从最初的个位数发展到了近三年年均过百。
(一)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1.证据获取
自侦案件的取证常常面临这样的情况:技术人员具备技术能力,但缺乏对案情的了解,面对相对简单的委托要求,难以抓住重点,主动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侦查人员熟悉案情,但由于工作重心、知识结构所限,难于真正地沉下心提高技术。取证模式一定程度上仍较为粗放,技术与侦查的沟通、融合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我市云阳县院曾经办理这样一起医疗卫生领域的贪贿案件,技术人员在提取药品销售数据时发现数据库ip地址指向一台机房中不存在的电脑。经仔细搜查找到了该台电脑,获得了真相:在涉案公司机房和阁楼上的电脑中,分别存放着表里两套药品销售数据。如果该案没有技术人员参与,部分案件关键数据就会缺失,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遗憾的是这样的案例在涉及电子证据技术门类的案件中占比很低,多数情况下取证过程仍然停留在侦查人员现场提取、扣押,技术人员后台分析、检验。对于取证报告的分析、研判常常是缺失的,其中包含的引导侦查方向的一些线索也常常被忽略掉,电子证据的线索、证据价值也没有完全显现出来。
2.检验鉴定
基于办理刑事案件需要,目前检察机关更多地倾向于“发现证据”类电子证据鉴定,即普遍以提取、搜索、恢复等检验鉴定。而“评估证据”类鉴定,如软件功能性、软件同一性、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等相对稀少。这类鉴定在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有着重要作用,但在2014年至2016年我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电子证据鉴定案件中,受理的“评估证据”类鉴定案件约占6%,受理委托比例未超过50%,主要原因是不具备鉴定条件。为应对与日俱增的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的新设备、新技术,电子证据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仍然有待加强。
3.证据审查
检察机关在2013年《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中将传统的“文证审查”修改为“技术性证据审查”,并
对技术性技术审查作出了界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和手段,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针对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刚刚起步,技术人员对于电子证据技术性证据审查大多停留在形式审查阶段,即针对检材来源、保管情况、封存使用记录、提取时间、提取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等进行审查,一般欠缺实质审查。而审查意见的反馈多以口头或是以简单意见呈现,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法律监督效果。
(二)司法改革的新挑战
目前检察机关从事电子证据相关工作的人员仍然不足,专业从事电子证据的更少,多数是由其他刑事技术人员或信息化技术人员兼任,与日渐增长的案件需求不相适应。以我市五分院辖区为例,辖区内电子证据鉴定人9名,全部为兼职鉴定人,承担着信息化建设、网络维护、视频会议保障、同步录音录像甚至统计报表、财务会计等等诸多职能。
司法改革中的人员定位问题,也为这项工作开展的增加了难度。技术人员属于司法改革后的司法辅助人员,即完全被排除在员额之外,多年培养、历练的青年鉴定人可能选择通过转岗来完成价值实现与职业理想。以2016年统计数据为例,全市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人、鉴定辅助人申请数量同比下跌超过80%,7个基层院不设立技术岗,离开技术部门的电子证据鉴定人也超过10%。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到监察委,对于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技术门类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考验。审视重庆市检察机关最近三年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的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电子证据类鉴定职务犯罪侦查委托鉴定比例分别为85%、77%和51%,在离开辅助职务犯罪侦查这一重要舞台的情况下,电子证据门类如何完成业务转型升级已经迫在眉睫。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需要重新审视检察职能,突出主业。这也要求电子证据技术门类进行一场“供给侧改革”:不仅仅是被动地提供检验鉴定服务,而是主动地发现检察业务的新需求,为检察官创造新的技术服务,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一)大力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要“实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也指明了电子证据技术门类的转型方向。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须从源头上把控案件质量。通过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电子证据技术人员可以辅助检察官提高侦诉配合、侦查监督两方面的效率。
2016年引人注目的快播案一审中,辩护人针对涉黄服务器的原始性、完整性、保管链条是否被破坏,证据是否被污染,电子数据鉴定有无鉴定资质等等方面提出了质疑,不可否认公诉人针对质疑的回应显得比较乏力。该案如果及时进行了针对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电子数据的检验鉴定和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审查,公诉人会更加主动:关键证据载体的保管链证据缺失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载体的流转记录进行补正,鉴定人欠缺资质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重新鉴定,电子数据原始性存疑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提取证据时生成的镜像文件。
实践中就引导收集、固定证据而言,检察机关的适时介入可以有效防止重要证据的灭失。比如近年来高发的“伪基站”类案件中,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存在证据缺漏的情况。事实上,针对这类典型案件、典型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总结出规律性意见,通过意见反馈规范侦查行为。对于一些新型案件涉及电子证据专业领域的,可以由电子证据技术人员为制定侦查、取证方案提供帮助,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二)建立专家辅助办案制度
大力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同时,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推进专家辅助办案制度的建立。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法学界一般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专家辅助人”,其主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发挥作用。那么在庭审之前,电子证据技术人员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专家辅助人”可以提前为检察官提供咨询,参与案件讨论,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制定出庭预案等等;在庭审中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
与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对应,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的工作角色也应有新的变化:应用专业知识、技能对办案提供技术辅助,不单是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更多地是审核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量处于争议焦点的事实与证据问题往往与电子证据相关,其中一部分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另一部分传统刑事技术门类的证据获取往往也依赖于电子证据,比如司法会计门类中的电子账、文件检验中的打印件形成等等。因而从电子证据尝试建立检察机关专家辅助办案制度已经十分必要。
(三)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实现上述目标对电子证据技术人员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检察技术部门人员偏少、专职化程度低、技术水平不能匹配新的要求等问题亟待解决。
在司法改革中实际边缘化一定程度上对技术队伍造成了冲击,因而队伍能力建设首当其冲的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通过技术水平、业务实绩进行与行政职务脱钩的技术职称评定,配备相应的职业待遇保障,从而稳定技术队伍。
在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培训学习力度,如脱产集中培训、实验室轮训、以案代训、参与业界技术交流、刑事技术交叉领域研究等等。培养检察机关自己的技术专家,合理整合基层技术资源,打造一专多能的技术队伍。
[1]杜志淳,廖根为.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主要类型及其定位[J].犯罪研究,2Ol4(1):67-76.
[2]杨海云,徐波.构建中国特色的技术性事实查明机制——走“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主、技术法官制度为辅”的机制之路[J].中国司法鉴定,2015(6):8-13.
*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应用与发展(课题编号:WFY2016B03)。
D926.3
A
2095-4379-(2017)31-0038-02
课题组组长:李仲成(1966-),男,重庆人,硕士,任职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党组成员,研究方向:信息化管理研究;课题组成员:何兵(1967-),男,重庆人,本科,任职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技术处,研究方向:信息技术、电子证据研究;刁文韬(1983-),男,山东德州人,在职硕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技术处,工程师,研究方向:电子证据研究;陈建廷(1982-),男,重庆人,本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技术处,工程师,研究方向:电子证据、声像资料研究;曾晓波(1979-),男,四川内江人,本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技术处,工程师,研究方向:电子证据研究;焦勇强(1986-),男,河南伊川人,硕士研究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技术处,工程师,研究方向:图形学、电子证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