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 阳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试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与三同时制度的衔接
乔 阳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加重,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的环境规制已经难以应付目前环境恶化的现状。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然而,该制度能否与三同时制度衔接或兼容,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环境污染治理;三同时制度;制度衔接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含义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通过在污染治理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污染治理的效率。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规定: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现状
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到2013年11月15日正式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引入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较为频繁地出现在中央和地方的环境政策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意见的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地方政策在不断摸索中。《“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也再次强调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可见,不论从中央政府的环境政策,还是地方政府对该政策的在地化,国家正在全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初衷是通过把污染治理外包给第三方治理企业,来达到减轻企业节能减排的压力的目的,使其专心投入生产,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以新《环境保护法》为中心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是否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容身之处,尤其是与三同时制度能否衔接或兼容,这是需要重新考量的。
(一)三同时制度的内涵
“三同时制度”又称“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乃我国独创的一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强制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天然带有“命令控制模式”的特征。据新环保法第41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离而先于后者存在的。然而国际上通常把环境污染防治的配套设施的建成和落实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将环境保护配套设施的建设、落实乃至建成后的监测监督看作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个全过程。肖建华认为“我国由于三同时制度先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就人为分成了两个阶段。二者共同构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产生的背景
该制度的产生与其时代背景不无关系:三同时制度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工业化程度较低,国民生产被严格控制在国家权力之下,企业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因此国家依靠命令能够强制企业予以实施。然而,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完成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成为具有独立的意志的理性的经济人,逐利的同事不愿牺牲利益服从强制,在实践中空置的现象严重。环境污染治理单纯依靠行政强制已经不能一如既往的发挥作用,三同时制度并不能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发挥应有的制度绩效。
笔者认为,新环保法第41条规定并没有规定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者、施工者和使用者。再根据新环保法“损害担责原则”,建设项目企业一旦对环境造成损害,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文义解释来讲,责任主体是损害环境的建设项目企业。但至于建设项目企业如何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以何种方式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不排除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代为履行。换言之,环保法只是规定了政府监管者和污染者之间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对于污染者与治污企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环境法的调整范围。
与三同时制度相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具备以下比较优势:首先,通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治污企业建成环保设备更节约资源和资金效率,建成后在合同期限内也能够得到较好的维护和运营,避免了环保设备的空置闲置等境况。其次,治污企业专业化的运营和管理,能够提高排污企业的治理污染的效率。最后,治污企业拉动着环保服务产业的发展,后者是一个具有极高正外部性的产业,推动着我国经济结构性调整。
[1]肖建华.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治道变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腾延娟.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法律主体地位分析[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9(2):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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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31-01 作者简介:乔阳(1991-),女,汉族,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