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2017-01-27 11:01:39丁欲萌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沈阳辽宁主观

丁欲萌 孙 卓

1.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丁欲萌1孙 卓2

1.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死刑缓期制度是中国刑事立法所独创的一项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对我国死刑的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制约作用。由于我国现阶段所处的状况和现实条件,使得我国暂且不可以废除死刑立即执行制度。这也是目前我国加大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运用的原因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相应产生的现实问题不容小觑。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完善立法,并将死刑缓期执行作为判处死刑的必经程序。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刑;刑事立法

一、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概括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①“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党在实施死缓制度时最为重要的依据,这也正是我国限制死刑制度运用的主要方法。

毛泽东同志曾对死缓制度做出过评价,这无疑成为了我们日后研究死缓制度最为宝贵的财富。他说:“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②死刑实际执行的可能性而维持了死刑特有的威慑力,又由于被判处死缓的人基本都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法的教育功能和改造功能。③这也印证了我国现阶段需要完善死缓制度。

二、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适用标准不一致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死缓制度的适用存在两个标准:1.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处死;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在当时条件下不是非杀不可的。首先,“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其本身表述比较抽象,并且相当程度上具有重行为人的客观危害,轻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裁判导向,对死刑的限制适用难以发挥强有力的引导作用。其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标准是死缓执行的条件,这条规定采用否定句式表达,不利于理解并且表述上还存在漏洞,在实际审判时很难明确“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条件”。

(二)死缓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

1.死缓制度在实际中的适用往往存在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某些区域盲目适用死缓制度,贯彻少杀政策和宽严相济政策,以降低死刑的适用数量,这就加剧了社会不公的现象,纵容了本该处死的罪犯,任意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二是把死缓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种,介于死刑和无期之间,忘记了死缓制度是依附于死刑而存在的,是死刑中的一项特殊的组成部分。

造成死缓适用扩大化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还是立法缺陷,死缓制度的没有统一的适用条件,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最关键一点,司法人员的专业性不高,少部分司法人员具有重刑主义心理,在审判时往往一意孤行。

2.死缓被适用为一种独立的“刑种”,成为一些证据不足或证据有瑕疵案件的“折衷刑”

通说认为,死缓是依附于死刑而存在的,是死刑的一部分,并受死刑的适用标准所约束。但实际上,无论是司法审判中还是司法界学者中,绝大部分人已经将死缓制度视为一种独立的刑种,在适用中也将其视为一种折中刑。我国1979年刑法第44条前段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该法条后半部分又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做出这种修改的原因,无疑是为了人为的弥补死缓制度与死刑制度关系的紧密性。

三、如何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一)规范死缓适用标准

完善死缓的适用标准和适用条件,是弥补死缓缺陷的重点。法律中明确规定的适用标准如下:首先,“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处死”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性质极其严重,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2.主观恶性,主要表现为手段残忍,犯罪地点及时间等;3.犯罪情节严重等。在庭审中要根据犯罪主观动机,犯罪结果等细节仔细考量;其次,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二)确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需要积极使用死缓制度,避免主观决断和盲目使用死刑。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容易被主观思维引导,做出非理性的判决,特别是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法官往往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往往会直接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而不考察具体情形,这就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促使刑事法官从根本上转变观点,真正确立“慎杀、少杀、不杀”的思想。

[ 注 释 ]

①马克昌.论死刑缓期执行[J].中国法学,1999(2):111.

②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45.

③赵秉志主编.死刑正当程序之探讨——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论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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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29-01 作者简介:丁欲萌(1994-),女,汉族,辽宁大连人,沈阳师范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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