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俊琪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浅析心证公开
武俊琪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结合我国近年来民诉的关注点,司法公开以及学术界对判决书说理性的强调,以及民众对案件的知情权的重视,深刻理解心证公开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心证公开不单单只是结果的公开,更重要的是对过程和理由的公开。
心证;公开
心证公开,实质上是从程序规范的角度,审理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将其对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有关法律简介的认识,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披露、阐释的制度。心证公开的目的在于要求法官把本来存在内心中的心证内容和过程表现出来,从而使法官心证获得可视性,有利于加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从内容上讲,心证公开包括心证过程的公开、心证结果的公开以及心证理由的公开。关于心证公开的内容,我国《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法官在审核证据时应当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但是很可惜的是对于心证过程却未提及。那么心证过程是否应该公开?该如何公开呢?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官心证过程的公开主要指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审查评判证据、认定事实的所有程序都公开进行,从而使人们通过对程序正当性的认可建立起对审判结果真实性的信赖。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心证公开界定为“系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自其研阅起诉状之时起)所形成上述意义的心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当事人开示、批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笔者认为,心证过程公开主要是为了确保当事人与法官的交感。当事人可以了解法官证明力判断情况是否达到了提供证据以期达到证明力,法官也可以通过心证过程的公开了解与当事人预期的差距,便宜当事人对主张事实进行完整的陈述、声明证据及提出适当的声明。
法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一项法官裁判的原则:法官对采纳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没有让当事人行使辩论机会、陈述意见之前,是不能采用的,以避免法官的突袭性裁判。在日本民事诉讼实务中,“心证的开示”要求除了一般的举证辩论活动和上诉以外,法官应在作出判决之前的适当时机向当事人表明或开示自己关于证据价值及要证明事实的认识。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审判长应向当事人发问或晓谕,令其为事实上及法律上陈述、声明证据或者为其他必要之声明及陈述;其说生命或陈述有不明了或不完足者,应令其叙明或补充之。”可见,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将其心证过程公开,可以促使当事人在熟悉法官的初步心证之后,补充不足的诉讼资料以进行更为完全的攻击或防御,或者提出意见以消除法官认识上的误解,避免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出现偏差和过于主观随意,而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评判,防止法官在未让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的机会而作出的突袭裁判。假使法官一直将对裁判结论的推理演绎过程处于秘密状态,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即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以各方当事人未曾提及和辩论的理由,或未曾辩论的法律,或未曾主张的事实,出乎当事人意外地直接做出裁判。
那么如何确保心证过程的公开呢?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心证过程公开是在审判阶段,那么确保心证过程公开就应当完善并贯彻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公开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要求案件审理出合议庭评议外,应该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允许自由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和采访。自由旁听和媒体的新闻报道是民众参与司法的一个重要渠道,可以使法官的审判过程充分地暴露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下,主动的接受社会公众对其的监督,一方面,它可以防止法官的恣意,使法官在形成心证时更加的谨慎,避免一些暗箱操作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它可以使公众了解到事实认定中存在有诸多因素,从而理性地看待和认识法官形成心证的结果,最终促进审判过程的民主化和规范化,保障司法公正。
我国法律规定公开判决的理由和结果,心证理由的公开是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的有效手段。判决理由实际上起到了将抽象、模糊的原则转化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的作用。公开判决的理由就意味着公开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直接依据,它使法官的裁决结果更容易被检验。判决结果的公开包括:一是法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辩论作出准确的归纳,对其争议进行说理,对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支持作出说明;二是法官要结合现有证据,对证据能力的有无和证明力大小所形成的心证作出说明,尤其是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要重点说明;三是适用法律法规要充分论证理由,对法条进行详尽的阐释,加强判决的说服力。
如何体现心证理由和结果的公开呢?心证理由和结果的公开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公开。一份判决文书阐述其裁判根据和理由的过程,就是法官与当事人沟通交流,解释和说明其主张为什么获得支持或否定的过程。裁判文书不仅仅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回应。法官通过判决文书公开其自由裁量的理由与结果,目的是为了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外部的制约。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基于自由心证原则,判决文书不仅需要写明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涵摄条件,更需要写明小前提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运用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的推理过程,包括证据是否应当采纳,理由是什么;证据证明力的程度以及予以采信的理由。具体可以体现为裁判文书中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加强事实论证。法官通过对证据材料的自由裁量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符合或者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时,才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但是法官这种自由裁了的过程,是除自己外不为外界所知的。因此,为了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法官有必要在判决文书中阐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分析与认定情况,阐述清楚对证据材料予以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二是加强法理阐释。就是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讲清法理,使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明白作出判决的依据。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滞后性与社会的无限变化性的矛盾,裁判文书中发力阐述也应根据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程度而有所不同: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应当阐明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对应性;对于法律条款存在冲突的,要解释清楚选择这条法律条款而非另外法律条款的理由,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交代与说法;对于法律存在漏洞,没有规定的情况,法官不得拒绝裁判,需要依靠法律原理、法律原则进行自由裁量的,更要加强阐释力度。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当事人的诉求正当与否,阐明依据法律原理对当事人权益救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三是加强逻辑说理,就是以认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依据使用的法律规范或法理,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界定纠纷的法律性质,明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总之就是法官应当更为详细地说明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提示心证形成的脉络。
综上所述心证公开内容应包含心证过程、理由和结论。而公开的方式则有书面公开和口头公开两种。判决书增加说理性为书面公开,而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向当事人公示心证为口头公开。心证公开实质就是要打通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大众在适用经验法则中进行互动的渠道,通过公开而引入外部事物对经验法则进行规制与促进。
[1]沈志先.法官自由裁量精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7.
[2]张榕.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61.
[3]朱海涛.民诉诚信原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D].河北大学,2013.
[4]陈桂明,纪格非.证据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类型化分析[J].法学研究,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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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197-02 作者简介:武俊琪(1991-),女,汉族,山西吕梁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