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集文 黄 乔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0
法治框架下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探究
邓集文 黄 乔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0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将公共信息向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多重价值。法治框架下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表现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必要条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方式。
法学范式;政府信息公开;价值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将公共信息向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公开。其实质就是运用一切行政手段和信息手段,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在政府机关与公众之间搭建一座信息桥梁,以达到促进行政民主化、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构建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多重价值。本文拟在法治视角下探究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
宪法原则当中最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人民主权。民主是人民主权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多数人都向往民主的生活,那么要实现社会民主,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手段之一。理查德·戴维斯表达了这类看法:“代议制民主参与需要信息。”①戴维·赫尔德在谈到参与式民主时指出,参与式民主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开放的信息体系,确保充足信息条件下的决策。②罗伯特·达尔和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在合著中强调,民主政府下的多元政治要素之一就是组织中的成年人都必须有条件获取替代性的资源信息。③可以说,公众越了解和接近事情的信息时,其赞成就会占据大多数,反对就会占据少数。如赖斯黎·里普逊指出的那样,城市居民参加选举的多过农民,其原因之一是在大城市里,消息来源比较丰富。④
从更深一层面来讲,公众想要在投票中作出理性合法的选择,对于政治情况就要充分的知情和正确的全面了解。因此,要使公众参与政治充分而又有效得以实现,首先政府需要保证信息渠道能够足够及时,并真实的将政治信息反馈给公众,这样就从实质上就保障他们成为权力的真正主人,使其在表决、投票的时候权力不被剥夺和被放弃。其次如果非真实信息得以迅速传播而真实信息被封锁、隐瞒,民主的质量和深度就无法通过参与率和投票率得以体现,公众的知情权就更加难以有效地保证。这样说来,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从而为实现人民主权提供必要条件。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政府机关不得在法外设定权利,法定职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权利容易被滥用是依法行政中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因为行政权利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所以政府机关除了要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扰行为,深化行政体制的改革以外,还要加强公众监督机制,使公众真正能够参与到自身利益相关的各项决策与监督中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为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做出贡献。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行政立法的完善。人民群众在社会中扮演着主体的地位,人民群众最清楚法律当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当自己权益被侵犯时还有哪些制度不能够保障,对于现在出现的新型问题,哪些现有的法律和制度已然不能解决。一旦行政立法事项向群众公开,人民群众就会结合自身的情况向政府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且有限的,但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能够更快更好的了解到公众真正的需求,对于减轻群众诉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促进行政立法不断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性。首先政府信息公开为司法提供了一个阳光透明的环境,这使得冤假错案大大减少,不仅提高了政府的信用度,也提升了法律的公信力,其次,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个政府之间要做到信息共享,因为如果能够整合每个政府信息公开,统筹各个政府之间信息公开的协调运作,那么整个政府信息化管理将达到一个高效的状态,对审判执行工作就能够进行智能化,全方位,全流程的服务和监督,更加规范了法官办案的行为,提高了办案的质量,让腐败无处藏身,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多元需求。最后,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了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构建了多头考法、全面覆盖、资源共享的法院信息化工作模式,为司法公正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性。政府信息公开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来进行监督是通过政府获得需要监督对象的信息,并将此信息传输给需要此类信息的公众。所以监督的所关注的并不是事物的本身,而是事物所反映出来信息;监督的执行关注的也并不是事物的流动,而是折射出信息的流动;公众所获得信息少与政府运用公共权力所获得的信息多就会影响监督的积极性。政府信息公开则能使公众获得公共权力运行的足够信息,进而能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换一个角度来说,在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之中,作为权利主体的政府更加需要一个公开的环境,公开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准则,来自行规范所作出的行为。“赢利、特权和欺诈是从阴暗之处找到养料的。”⑤这就需要政府信息公开来进行监督,发挥它应有的监督作用,不断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和防止政府人员腐败化。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性,是真正的权利公民感受到法律的阳光。
知情权作为法律上的一项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包括一国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方面上应当享有的权利。所谓知情权,通俗来讲指的是公民有权通过官方所发布的信息来了解相关的情况。
知情权的观念较早就出现了。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每一个公共团体都有权要求它的一切工作人员汇报他们的工作情况。”⑥詹姆斯·威尔逊亦有相关论述:“知识将永远支配无知。要使自身成为统治者的人民,必须用知识赋予的力量来武装自己。不能为人民提供信息,或者人民没有办法得到信息的政府,只是一出闹剧或悲剧的序幕,或者除此两者之外什么也不是。”⑦1945年的时候才正式出现知情权这个概念,它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率先提出了“知情权”这一概念。到了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确定知情权为基本人权之一。
知情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并由国家加以保障的,让公民获知相关信息来保障自己乃至社会合法权益要求。现代“有知情权,就有相互提供信息的义务。”⑧由于“几乎每一项权利都蕴含着相应的政府义务”⑨,那么公民享有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享有知情权的重要保障,这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同时也就赋予了对政府应当公开信息的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要求政府以更有效地方式向公众传递信息,对公民的知情权予以认可和加以保障。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最直接的价值之一体现在保障公民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还体现在能够保障公民其他权利的价值。政府不仅有强大的公权力机关作为支撑,而且有着多样化和智能化的高科技手段,有着自己独特整体管理机制,那么政府在管理各项事物过程很容易就能够获得大量的公共信息。相比之下,公民想要获得有效地信息就必须通过各种渠道来了解,但花了时间和精力还不一定能得到有用的信息,那么公民想要与政府获得等量的信息资源的几率就几乎为零。除了知情权外,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公民实现其他的基本权利的首要且是必不可少的阶段。政府信息如果不公开,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受了侵害,怎么样去寻求救济的手段,救济相关的流程是怎样的就都不了解,相关的信息就会处于一片空白,甚至对自己权利的状况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想要维护自身的权利也不知道从哪里下手。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则改变了公民获取信息处于劣势,而政府处于优势地位的状态。政府公开公共信息后,公民不仅可以了解与自身权利相关的公共信息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在与政府权力的对抗中获得相关的基本信息支持,从而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赢得了更高的几率。由上可知,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方式之一,它广泛应用了信息技术,创新了便民利民的举措,使公民切身感受到权为民所谋。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做到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便捷,更优质的法治服务,让法治贴近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让法治在更公开,更透明的阳光体制下进行,也努力让每一个群众在每一起案子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比如:政府公开失信人的名单,保证了真正权利人的权利,让他感受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提升了法律的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做出了贡献,努力做到了便民为民。
[ 注 释 ]
①Richard Davis,The Web of Politics:The Internet’s Impact o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London,1999.21.
②[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341.
③Robert A Dahl and Charles E Lindblom,Politics,Economics And Welfare,Transaction Publishers,New Brunswick,1992:278.
④[美]赖斯黎·里普逊.民主新诠[M].登云译.香港:新知出版社,1972:98.
⑤[法]西蒙·诺拉,阿兰·孟克.社会的信息化[M].施以方,迟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55.
⑥[美]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85.
⑦Norman S.Marsh,Public Access to Government-held Information:A Comparative Symposium,Stevens & Son LTD.,London,1987.4.
⑧Manfred Berg,Martin H.Geyer,Two Cultures of Rights:the quest for inclusion and participation in modern American and Germa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2002:208.
⑨[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6.
D
A
2095-4379-(2017)13-0150-03 作者简介:邓集文(1971-),男,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政法学院,研究生导师,教授,研究方向:现代政府与政治;通讯作者:黄乔(1993-),女,土家族,湖南常德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