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盼峰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试析西欧中世纪的神明裁判
茹盼峰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神明裁判是指通过神的意志来决定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的一种司法程序,分为单向神判和双向神判两种主要类型。由于第4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对神明裁判的使用做出了限制,神明裁判在13世纪的西欧开始逐渐走向消亡。但是,由于神明裁判在西欧中世纪长时期存在着,它对之后西欧国家的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试从西欧中世纪神明裁判的起源、种类、消亡和影响等几个方面对其做简要分析。
中世纪;神明裁判;司法决斗
神明裁判是指通过神的意志来决定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的一种司法程序,即所谓“上帝的神判”。神明裁判是一种全世界范围内的文化现象,它既流行于古代东方世界,也流行于中世纪的西欧,特别是在中世纪的西欧,神明裁判是当时被广泛使用的一种司法证明方式。按照当事人是单方还是双方来划分,神明裁判通常可以分为单向神判和双向神判两种类型。在西欧,神明裁判流行于7-13世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1215年的第4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天主教会作出了严厉禁止教士为世俗法庭主持神判法的决定,标志着神明裁判走向衰落,这一历史事件也直接导致神明裁判在西欧社会的司法审判实践当中逐渐走向消亡。
简单说来,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传统,神明裁判的起源与巫术和宗教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早期人类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思维水平和认识能力十分有限,生产生活几乎完全依赖于大自然,对超自然力充满着畏惧的心理,因此产生了原始信仰。神明裁判作为一种全世界范围内的文化现象,原始社会的宗教和巫术所举行的仪式就成了神明裁判的重要来源。
生活在古代世界的人们相信自然界是被神灵所控制的,神灵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但是即使是这样,人类依然可以与神灵进行一定的沟通,神灵并不是遥不可及的。“早期人类与神灵交流、沟通的方式就是巫术,神明裁判应是人类古老的一种司法活动,巫术在早期司法中的运用就体现为神明裁判。”[1]根据大量的民俗调查,用神意判决讼事的习俗几乎遍于世界上所有的古老民族。例如,古希腊人会把可能有罪的嫌疑者扔到大海中,巴比伦人和古印度人则会将嫌疑者投入附近河流之中,看嫌疑者会不会沉没。中国古代某些少数民族也曾流行过种种神判法,比如上刀梯的这种仪式我们至今任然能够看到。
此外,古代西方国家司法证明方式的基础是当时人们对神的无可争议的信仰和崇拜,西欧中世纪的神明裁判与基督教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为基督教诞生之日起就有上帝就是一位法官的观念。“相信上帝是一位公正的法官,基督将降临作为一位法官,这种信仰对于东西方教会的法律价值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例如,《圣经·旧约》中就有古代以色列人以苦水试验妻子贞操的记载。“怀疑妻子不贞的实验条例”讲述了如果丈夫怀疑妻子与他人行淫,丈夫就要将其妻子送到祭司那里。祭司则让妇人蓬头散发,对她说:“若没有人与你行淫,你就可免受咒诅苦水的灾。若你行了淫秽的事,愿耶和华叫你大腿消瘦,肚腹发胀。”妇人要回答说:“阿们,阿们。”祭司要写这咒诅的话,将所写的字抹在苦水里,叫妇人喝这咒诅的苦水。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她的肚腹就要发胀,大腿就要消瘦。若妇人没有被玷污,就要免受这灾,且要怀孕。(民数记5:15-28)按照圣经中的律法,此后对被指控者的折磨或考验通常都伴随着由牧师或神父等神职人员主持的弥撒或祈祷等宗教仪式。
最后,追求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的天性,神明裁判也是早期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神明裁判“是一种旨在处理不可能获取确定的知识、而又无法容忍不确定的情境之装置”。[3]即神明裁判通常是在证据缺失或其他证明形式无法奏效,但案件又必须加以解决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在神明裁判出现之前,人们对于因缺乏证据或因其他情况而导致的无法裁决的案件通常是会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但是,随着人类理性的发展,司法审判的进步,人们对这类案件会要求必须给以解决,神明裁判的出现,正好符合了人们相信神明存在的心理以及追求正义的天性,更重要的是使得这类案件能够以表面上的公正予以裁决。
神明裁判按其形式通常可分为单向神判和双方神判两种基本类型。单向神判通常由被指控的一方当事人,即由被告来接受神判裁决;而双方当事人一起接受神判裁决的所谓双向神判,在中世纪的西欧主要是指司法决斗。
古今中外单向神判的形式多种多样。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由古巴比伦国王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上就规定,如果有人被指控犯罪而又没有方法去证实,就会将被告人投入河中,借助于神的力量来进行裁判(第2、第132条)。中国的商朝巫师用于占卜的卜辞中也出现了“占卜神判”。“在近现代中国西南、北方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中,神判仍然存在着并有多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如吃血、捞油、闷水、点蜡烛、煮物、捧铧、猎头、秤称、上刀梯、火中取物、装袋、嚼米、砍鸡、剁狗等。”[4]
在中世纪的西欧,最著名的神明裁判的例子就是通常所说的“热铁审”。在进行“热铁审”的过程中,按照西方基督教“神明裁判”的惯例,会选择一个受人敬仰的牧师来主持。牧师给烧红的铁块撒上一些“圣水”并会说道:“上帝保佑,圣父、圣子和圣灵,请降临这块铁上,显示上帝的正确裁判吧。”然后这个主持神明裁判牧师让被告人手持那块热铁走过长达9英尺的距离,这对被告人来说确实是一种考验。当被告人走下过了这段考验的旅程之后,被告人的手会被密封包扎起来,以待三天之后由众人查验。如果发现被告人的手上有溃烂的脓血,那么被告人就会被判有罪,如果被告人的手上基本上没有伤口,那就会被证明是清白无辜的。[5]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神明裁判,比如《萨利克法典》中的“关于不放手入锅的赎买”的规定。还有由基督教的教士运用吃食进行的神明裁判,这种单向神判的种类在世界史上可以说是多种多样。
在中世纪欧洲广为流行的另外一种属于神明裁判的司法证明方式就是“决斗法”。司法决斗并不同于单纯的私人的武力决斗,这是一种典型的双向神明裁判,也是最受人尊重的“神明裁判”方法,在中世纪的西欧一般只有贵族和自由民才有资格选用这种双向神明裁判来解决自己的矛盾和争端。如果一个自由民卷入一个民事诉讼,或者被指控犯有重罪,那么他可以用一种让双方当事人都会觉得非常公平的方式来解决,就是要求与对方进行决斗。当然,这种司法决斗通常都要被要求在法庭安排的基督教神圣的宗教仪式下来进行,而且那决斗的结果就是最终的裁决,实际上,这种司法决斗的结果是也绝对是双方当事人真正无法更改的,因此似乎更加显示出司法决斗的公平。
神明裁判实质上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司法证明方式要在宗教仪式下进行,因此宗教色彩浓厚是神明裁判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与传统的认为神明裁判消亡的原因不同,罗伯特·巴特莱特认为神明裁判的消亡可以从基督教会自身的发展方面找到原因。
神明裁判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十二世纪以前西方流行的法律依然是血亲复仇法,决斗裁判法,水、火裁判法以及宣誓断讼法。”[6]但是到了12世纪,神明裁判开始出现了衰落的迹象,罗伯特·巴特莱特讲到:“紧跟着12世纪的智识转变和制度变革,神判最终为改革派的神职精英阶层所废除。”也就是说,神明裁判主要是由基督教会特别是基督教会中的神职精英的主导下废除的。大概在12世纪末,导致神明裁判这种司法证明方法被人类的理性的司法证明方法所取代的主要因素已经在欧洲国家出现了,此时的教会对国家的世俗性有了更明确的认识,而国家则希望社会各子系统特别是世俗法庭能够摆脱基督教教会的控制,因此在司法方面,就希望除去世俗法庭的神圣性和带有的那种神秘色彩。“水、火神判法和司法决斗为教会人士所鄙视,被看成是落后和迷信的习俗”[7]“神明裁判”被越来越多的宗教界人士视为一种阻碍教会自身改革发展的非常不利的因素。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古老的审判方式或者公开或者悄悄地退出了历史舞台。1215年,“神明裁判”方法首先受到了天主教拉特兰大教会的致命打击。该教会明令禁止在审判中使用“神明考验”的方法。在此后欧洲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神明裁判”也相继遭遇了同样的命运。“最早和最明确的禁令出现在那些与教皇制关系密切的过早中央集权化且疆域偏小的王国内。”[8]比如在丹麦和英格兰,分别是在1216年和1219年出现禁止“神明裁判”的禁令。而苏格兰王国和西西里王国分别是在1230和1231年。紧随其后,其他的欧洲国家也陆续废除了神明裁判,到了13世纪的时候,神明裁判在西欧的社会生活中实质上已经消亡了。
神明裁判在最初的时期也许是借用当地习惯,自发产生的一种司法审判形式,但是随着西欧基督教信仰的增强,尤其是国王权利的增强,使国王能够通过王国立法在王国内部进一步推行神明裁判。在809年,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国王查理曼大帝就曾下令让所有人毋庸置疑的信仰神明裁判。但随着之后神明裁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无论是教会人士自身的质疑还是来自世俗贵族、平民的质疑,促成了首先由基督教会内部明令禁止,然后是各国君主又通过立法方式对神明裁判予以了废除,最终神明裁判远离了人们的司法实践。
神明裁判作为古代社会的一种古老的司法智慧,在中世纪的西欧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了几个世纪,它作为一种非理性的法庭审判形式,在过去的岁月中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同时,在这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神明裁判也难免不会对之后西方世界的审判制度、诉讼制度和其它社会实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首先,神明裁判更加更为符合人们的集体理性,虽然难免会带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但也确实是一种司法审判方式的进步。在古代社会中,在神明裁判还未被广泛应用以及其他更加公正的司法程序还未形成之前,人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时会采取“以血还血”,即在当时比较流行但也比较残酷的血亲复仇的方式。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这似乎是一种过于野蛮也十分落后的方式。随着神明裁判的出现,人们的宗教信仰使他们认为神明裁判既不失公正,也更具有相当的权威。于是,神明裁判取代了传统的血亲复仇。所以说神明裁判通过这种司法审判形式的改变,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司法程序的进步。
其次,神明裁判对之后的审判制度、诉讼制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西方的影视剧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证人手扶圣经对证言进行宣誓的制度,其实这也是源于一种古代的神明裁判方式,即宣誓神判。起初由于出于对神明的敬畏,人们对宣誓也是持相当敬畏的态度,证人害怕说假话而遭致神明的惩罚。当宣誓进入司法审判中,法庭听取证人证言时会要求证人宣誓,宣誓便成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另外,神明裁判的消亡也导致了陪审团的兴起。神明裁判审理案件时靠的是神的意志,当神明裁判被废除后,人们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审判形式来代替神明裁判,于是在英国就产生了陪审团制度。在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陪审团的成员会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解,这显然会比神明裁判更加可靠。因此,神明裁判的退出实际上也为更加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扫清了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1]李红丽.论古老社会的司法智慧——神明裁判(人文社会科学版)[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10):30.
[2]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02.
[3]罗伯特·巴特莱特.中世纪神判[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48.
[4]叶英光,李春光.论神明裁判及其影响[J].法学家,2007(3):33.
[5]何家弘.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J].外国法译评,1999(4):34.
[6]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7.
[7]彭小瑜.教会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9.
[8]罗伯特·巴特莱特.中世纪神判[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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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095-03 作者简介:茹盼峰(1991-),男,汉族,山东济宁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古代中世纪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