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手机电影”模式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2017-01-27 11:01:39陆晶晶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公众微信

陆晶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微信公众号“手机电影”模式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陆晶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如今,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一种新型侵犯信息网络转播权的行为在微信中产生。“午夜放映厅”等微信公众号通过在其菜单栏设置第三方链接,由第三方链接与外部的视频聚合网站相结合,从而使用户可凭借微信平台实现在线观看视频的目的。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模式对于视频聚合网站视频内容的传播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作用,故认为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模式构成间接侵权。

微信公众号;视频聚合;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

一、引言

伴随着手机和移动网络的快速普及,微信作为社交平台已成为在亚洲地区拥有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微信公众号在微信主媒体下通过传播新闻信息等方式日益起到重要作用。当前利用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第二种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如今第二种行为正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例如“午夜放映厅”等微信公众号,通过在其菜单栏设置第三方链接,由第三方链接与外部的视频聚合网站相结合,从而使用户可凭借微信平台实现在线观看视频的目的。其与以往传统视频聚合网站相比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新形式,隐蔽性更强。故本文通过介绍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的运行方式,将其与视频聚合网站、APP的侵权行为进行对比,从著作权法角度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进行区分,并认定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二、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模式播放视频的技术原理分析

“午夜放映厅”等微信公众号之所以能够实现在微信平台上播放视频是因为其通过在菜单栏设置第三方链接,使用户在点击公众号的某一个选项时能够定向链接到外部的视频聚合网站。用户的“点击”指令一经送达外部视频聚合网站,其便会立即采取破解技术措施,通过深度链接技术(又称为“盗链”)对互联网上海量的视频内容进行分析选择,以聚合平台的形式对作品进行选择、整理、编辑等工作,以达到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的目的。

由此可见,使“午夜放映厅”等微信公众号最终实现播放视频的关键在于其可以在菜单栏设置第三方链接,从而链接到外部的视频聚合网站。在微信5.0时代,微信公众平台分为了服务号和订阅号。服务号主要是为企业和组织提供开展业务功能的公众号服务平台。订阅号是为媒体和个人提供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渠道,构建与读者之间良好的沟通与管理模式。根据腾讯关于微信公众平台认证体系的相关规定,仅有企业、机构的服务号和认证后的订阅号可获得“自定义菜单”接口,并且服务号可获得所有高级接口权限。在微信公众号“午夜放映厅”中,笔者在其基本介绍中可看到其是经过认证的企业号,其认证的账号主体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有鉴于此,正因为其是经过认证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号,才能获得自定义菜单栏的资格进而在其菜单栏设置第三方链接。

三、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与视频聚合网站、APP侵权行为对比分析

通过上述的技术原理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微信公众号是通过提供第三方链接的方式定向连接到视频聚合网站从而实现观看视频的最终目的。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模式与视频聚合网站在运营的过程中均需要使用到视频聚合技术,实施破解正版视频网站的技术措施。那么为何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模式正在取代视频聚合网站以及APP的模式,日益受到年轻人甚至侵权行为人的青睐呢?笔者将通过对比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阐明。

(一)主体资格条件不同

“午夜放映厅”等微信公众号作为企业的服务号通过邮箱注册即可。由于所有的微信公众号与关注者互动的方式仅包含推文和设置菜单栏两种方式,若其需要在公众号内设置第三方外部链接,须先取得微信的认证,否则只能设置内部链接,无法观看视频。但视频聚合网站的设置需要申请域名、申请空间并备案。相较于微信公众号而言,视频聚合网站的主体资格条件更复杂,亦更严格。

(二)行为表现方式不同

微信公众号主要通过在平台上设置第三方链接,使其导向外部的视频聚合网站从而实现观看在线视频的目的。“手机影院”模式由“设置第三方链接”与“破解正规视频网站的技术措施”两种行为方式相结合,使用户能够在微信中观看视频。在该模式下微信公众号并未上传存储视频,也未直接破解他人网站,其充当的是视频聚合网站传播者角色。而视频聚合网站则是单纯通过借助深度链接技术,对互联网上海量的视频内容进行分析选择,使观众能够访问这些网站,以观看自己想看的内容。

(三)获益主体不同

视频聚合网站通过深度链接技术破解正版视频网站的资源,所截取得流量、点击量和广告费的获益主体仅为视频聚合网站一个单方主体。而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模式由微信公众号为用户提供第三方链接,第三方链接直接导向视频聚合网站。只有两个不同主体共同配合才能实现在微信平台观看视频资源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微信公众号一般获取的是用户进入其公众号初始界面的流量费和点击费,一旦用户点击第三方链接进入视频聚合网站后,由此产生的流量费和广告费由视频聚合网站获取。

(四)法律规制程度不同

用户只须在浏览器的搜素栏中输入“视频聚合网站”等关键词便可显示众多视频聚合网站的网页,而微信公众号须经过关注才能观看视频,受众较小。法律在规制的过程中,一方面,相对于通过提供第三方链接而披上一层外衣的微信公众号而言,对视频聚合网站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另一方面,由于微信公众号申请手续简单,类似手机影院功能的公众号数量庞大,法律规范难度较大且其极易起死回生。

四、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模式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一)“手机影院”模式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种。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且不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而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一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却可能促成了第三人所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使得第三人所为的侵权行为得以继续或持续。①

从著作权直接侵权的角度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系“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认定微信公众号是否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时,应该依据2012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是否直接提供权利人作品”为判定标准。该《规定》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的“提供行为”与“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提供行为”指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使用户无需借助其他任何因素即可实现在视频网站上影视作品全部内容的正常观看。根据现有微信的相关规定以及功能范围,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模式无法在其平台上上传或存储视频资源,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提供行为,故一般不能将“午夜放映厅”等微信公众号提供链接的行为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

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角度看,若微信公众号实施的是“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以其技术设施提供网络中间性服务的行为,则构成间接侵权。而认定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为前提,若微信公众号提供网络中间服务的对象,即视频聚合网站并未采取破解正版视频网站的技术措施获取资源,则该视频聚合网站不构成直接侵权,进而可以推定出提供第三方链接服务的微信公众号不构成间接侵权。②

(二)微信公众号提供链接行为侵权性质的认定

在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模式下,其通过自定义菜单设置第三方链接,使得用户一旦点击该链接,页面将自动跳转至外部视频聚合网站。视频聚合网站通过实施破解技术措施,获取被链网站视频资源的服务器访问权限及资源最终存储地址,达到直接向平台用户播放视频资源的目的。

笔者认为,微信公众号作为一个经过认证的平台,有资质在自己的菜单栏设置第三方链接并导向视频聚合网站。由其行为可知,“午夜放映厅”等微信公众号并没有直接上传视频或者储存视频资源,也并未通过深度链接技术直接破解正版的视频网站,其提供第三方链接的行为仅对视频聚合网站视频内容的传播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作用。故认为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模式构成间接侵权。具体原因如下:

1.链向的视频网站构成直接侵权行为

通过视频聚合软件技术破解后的“提供行为”,使用户最终实现了通过网络在任意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在此,应当强调的是,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对播放作品所对应的绝对URL链接地址实现了实际的有效获取和控制,从而达到对涉案作品进行提供与传播的直接控制,并最终提供给用户。这种实际获取、控制及提供的过程,给正版视频网站造成了直接的损失,构成了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即属于直接侵权的行为。③

2.存在主观过错

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必须在主观上知道视频聚合网站利用其所提供的第三方链接服务正在从事直接侵权行为才构成间接侵权。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④,其以过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笔者认为,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的模式属于“应知”范围,原因如下两点:

其一,作为链接服务提供商设置了固定指向视频聚合网站的链接,而非提供被动式全网链接服务,其对于该视频聚合网站的侵权应承担较高水平的注意义务。视频聚合网站对视频资源进行整合排版,并及时更新热映的资源,侵权特征明显,而微信公众号仍然为第三方提供外部链接,故认为其应知该侵权事实。

其二,由于在点击此类微信公众号后并没有搜索栏,而是通过人工设置提供几种定向链接供用户选择,使其能够预先判断用户需要提供的服务。加之,由于被链接网站数量较小,亦不存在审查义务过重的情形。

3.有实质性的帮助行为

微信公众号虽未直接实施侵犯正规视频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其通过提供第三方链接服务,使用户根据链接指向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视频聚合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应该知道被链接网站的侵权行为,但并未采取预防措施,甚至在接到投诉后继续提供链接服务,其行为在客观上使视频聚合网站的侵权行为得以实施和扩大,故属于实质性的帮助侵权行为。

但需要在此强调的是,若提供第三方链接的微信公众号与视频聚合网站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微信公众号与视频聚合网站有共同的经营主体时,微信公众号与视频聚合网站不再是单独承担责任,而是属于“分工合作”共同构成直接侵权。

五、结语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给用户带来方便的同时,亦引发一系列侵犯著作权利人利益的纠纷。其由过去单纯的链接服务向传统视频聚合网站、云存储进化,进而发展为如今的微信公众号提供链接服务与视频聚合网站提供视频相结合的“手机影院”模式,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对于微信公众号的链接服务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表现形式苛以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而视频聚合网站破解正版视频网站的行为,我们应当形成其构成直接侵权行为的共识,以维护正版视频网站的合法利益,推动我国视频行业正版化进程。

[ 注 释 ]

①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08.

②祝建军,汪洪.视频聚合网站著作权纠纷[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12-4.

③林子英.“盗链”类视频聚合平台直接侵犯著作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7-8.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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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3-0023-03 作者简介:陆晶晶(1997-),女,汉族,广西贵港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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