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2017-01-27 14:42:16张红燕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关键词:赔偿金损害赔偿受害者

张红燕

(454300 河南省华云律师事务所 河南 焦作)

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张红燕

(454300 河南省华云律师事务所 河南 焦作)

由于《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及颁布导致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暂时性的立法,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虽然有法可依,但由于立法规定太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立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落后于社会发展状况,还有待完善。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1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1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1.2 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有三个理由来确定这个属性:

①精神损害赔偿依然是财产的主要补救办法。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力和恢复信誉,但最重要和必要的补救办法是赔偿损失。

②精神损伤赔偿的基本功能还是要弥补伤害。建立道德损害赔偿的目的,即赔偿财产形式的赔偿精神,受害人遭受损害,损害受害人的精神和精神赔偿,造成重大损失。

③赔偿损失是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赔偿损失”。换言之,我国的损害赔偿方式包括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赔偿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有责任确保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根据。

1.3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3.1 精神损害事实

精神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是有损害的事实。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侵犯财产利益的有害后果,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如果滥用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那么采用谈判方式可以消除,不需要对侵权者的赔偿责任进行追究。

对于确定精神损害事实,有以下一点即可确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①内在的精神损害,由受害者本身的条件反射和外在表现证实。例如,侵略行为导致受害者痛苦,抑郁,甚至精神障碍。

本文再补充一点说明:概念既然是语言系统任意地切分出来的,不同的语言系统切分出来的概念就没有完全对等的可能性;但对于“牛”这类有实体指称的词而言,不同的系统切分出来的概念刚好就是相同的[15]。陈嘉映指出了其中的原因,“语言系统对概念的区分不是完全任意的。例如自然品类,杨树、柳树、松树等等,它们的分界线差不多是由现实强加给语言的”[9]77。总之,任意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9]77,索绪尔最终未能将事物从符号中排除出去。

②外在的精神损害,即基于社会反应。例如,侵略行为使舆论或组织对受害者的品格,声誉,信誉等的评估减少。

③基于间接财产损失。如果公民被侵害,致使其不能正常工作,收入下降等。

1.3.2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必然是非法的,这是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精神伤害行为不可能是非法的。精神损害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者的姓名,肖像权等。损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

1.3.3 因果关系

违法与事实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肇事者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往往有精神上的痛苦。侵犯个人权利往往需要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转换联系,或者侵犯个人的精神伤害的后果通常是间接的表达方式,许多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是通过舆论力量和个人的自豪感和荣誉感来伤害的。

2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金的算定

2.1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自然人的人身权,自然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对死者个人利益的保护,对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

2.1.1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可分为个人利益和身份利益。个人利益有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身份利益如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伤害赔偿的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非常明确。

2.1.2 自然人的财产权利

自然人的财产权是自然人拥有,使用,受益和处置财产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第2款:“侵犯国家财产,公共财产或其他财产的,应适当归还财产,不能归还财产的,应等价偿还,损坏国家的、公共或其他财产的,应恢复原状或等价偿还。从上述规定出发,《民法通则》明确强调“等价赔偿”,是指将损坏的财物转换为金钱进行等价,而这种赔偿无法偿还精神损失。因此,可以看出,由于侵犯财产权,民法的一般原则只作出了财产损失赔偿,而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进行描述。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指出了损害具有人格意义的纪念品,法院应当受理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2.2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算定

2.2.1 算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根据

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以侵权人的过失程度为依据;具体情节如侵权手段,地点和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者的利润情况;确定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中国的国情,确定一个全国适用的绝对统一标准是困难的,但在一个区域(如一个省)确定该地区的标准是可行的。

2.2.2 算定精神赔偿金的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定,解释,实施和研究的起点和依据,但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考虑对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的种类多样,差异较大,提出大约有如限制原则,适当的经济补偿原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考虑各种因素的原则,维持正常,有利于解决争端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原则,给予优先补偿的辅助原则和法官酌情处罚的原则等等。

2.2.3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规则

由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评价标准的差异,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方法不同。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是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根据司法实践部门的实践,在我国综合法是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基本办法,即法官按照具体规定,综合所有精神损害赔偿金来确定赔偿金额。综合法是精神损害赔偿四项原则的具体体现。

3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对于中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的理论研究和积累已经达到一定程度,但其缺点和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必要完善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是建议适度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应延伸到所有领域的人权和身份权。只要侵犯个人权利,就可以提出对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以及侵权或个人权利的赔偿。二是提高精神损害金额的有关规定:设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姚婧.论精神损害赔偿[D].浙江工商大学,2010

[2]杨鑫.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中国政法大学,2012

[3]李虹.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吉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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