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龙飞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分析
孟龙飞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在新的发展时期,我国越来越重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且从行政执法、司法、立法等多个环节在认真贯彻这种原则。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其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其同人民群众有最为直接的联系,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公安机关需要不断提升执法的有效性,在执法过程中要保证透明化、公开化,更加明确执法过程中的告知义务。本文就对此展开探讨。
公安机关;执法;告知;公开化
在当前发展背景下,人们对于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希望执法行为更加透明和公开。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执法机关,其执法频率较高,同人民群众有着直接的联系,自然的,人民群众对其执法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在同人民群众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该将执法的内容和方式等信息明确告知,以此来提升执法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这是我国当前遵循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要求。
所谓公安执法中的告知制度,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展开行政执法活动中,在法定的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下,将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告知当事人的法律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相对人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同自身利益有关的信息,比如行政主体的权力、行政执法的规定、对抗违法行为的途径等。可以说,这是有效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同相对人之间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公安机关无疑处在更加主动的位置,其通过权力的应用来对相对人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等问题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疑会受到侵害,进而无法保障公民的利益诉求。也正因为如此,明确规定并完善公安行政执法告知义务,是充分保障人权,有效制约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合法、合理的重要基础。然而,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公安机关执法告知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仍然不是非常健全,并没有系统有效地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告知制度进行设定。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法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这对于我国执法为民的落实是巨大的打击,同时因为无法有效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因此,在新的发展时期,需要进一步强化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管,从而提升执法效率,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公安执法的告知义务进行了有效规定,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来有效约束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55、56、57、93、96、98条等都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对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履行告知义务;《行政处罚法》第31、41、42条等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明确规定,不告知的,公安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另外还在其他法规规定中进行了告知义务的规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告知义务施行并不是非常到位,存在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常大的侵害。
首先,一些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不会告知当事人身份便开展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缺乏纪律,工作作风散漫,甚至不带警官证和工作证,执法态度恶劣,甚至有时候群众要求出示证件反而会予以拒绝,这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群众的误解和不满,进而对执法行为产生怀疑并有抵触情绪。而事实上,确实有很多不法分子也会借机冒充公安人员进行行骗,极大地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其次,公安执法人员存在较强的特权思想。一些公安执法人员凭着自己的执法权,将自己置于群众的对立面,缺乏对群众的服务意识,对于一些原本应该告知的信息选择不告知对方,甚至在执法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暗箱操作”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态度较为恶劣,在这些公安执法人员眼中,自己是管理者不是服务者,存在着故意刁难群众的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非常大的侵害。
第三,公安执法人员作出执法决定时不说明理由的情况较多。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对作出的执法行为进行告知,说明理由,然而,很多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不会对自己的决定作出解释,更多时候,一些执法人员仅仅会宣布罚款数额、拘留时限等内容,但是对这些决定并不是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行政相对人并不满意执法行为,产生抵触情绪。
第四,公安执法人员存在轻人权的问题。在我国当前努力追求保障人权的背景下,一些公安执法人员反而存在轻人权的情况,一些群众对于执法行为缺乏认识,使得一些公安警察滥用权力,特别是对一些违法人员,公安机关往往会轻视其权利,不会保障其合法利益。
(一)公安执法人员强化对告知制度的认识
在新的发展背景下,公安执法人员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告知制度的认识,要进一步强化对《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了解和认识,强化对告知制度的认识,认识到告知程序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基础,特别是在当前大力推进人权建设的背景下,更需要强化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更加尊重和保障群众的权益,不断强化学习,提升执法的有效性。
(二)完善和规范公安执法告知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行为,应该有效完善和规范公安执法告知程序,构建更加系统、规范的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执法的告知形式、方法、流程、格式、告知语言、书面表达等各方面的内容进行有效规定,对于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执法的,也应该完善相应的惩罚规定,从而更为有效地规范公安执法告知程序。
(三)强化对公安执法告知程序履行的监督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告知程序的履行,合理管控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等告知的形式,对于书面告知,应该加盖印章并取得当事人的签字,对于口头告知,要严格做出相应的笔录,且要规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同时,相关监督单位和复核部门要强化管理,对于没有告知程序的公安执法行为,强行要求其认真履行,因此而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该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情节较为恶劣的话,应当追求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将告知制度与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挂钩
在当前形势下,将告知制度与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挂钩,可以更加有效地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让公安执法人员认真执法、严格执法,认真落实告知程序,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并充分结合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及群众反映来进行考评,对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作出评判,并设定相应的奖惩机制,从而提升执法的有效性。
公安执法的告知义务是保证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约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重要保障。在当前发展背景下,应该进一步强化公安执法的告知程序,从多个角度展开探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度,从而提升公安执法告知程序的履行质量。
[1]张进社.浅析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告知制度[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03).
[2]张锦榕.论我国公安行政执法告知制度的建构[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01).
[3]杨骁,赖力静.对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的几点认识[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04).
D922.14;D925.2
A
2095-4379-(2017)30-0172-02
孟龙飞(1988-),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