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华
平等是一比较广泛的概念,可以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去界定:如生命权利的平等、自由权利的平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平等的核心是权利的平等,但其焦点是在什么权利上平等。在政治领域中,权利与平等、自由与平等大致协调一致,但在社会、经济领域权利与平等往往存在冲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事实上不平等的基础上,如何实现经济平等?强调经济平等是否又会侵害某些人的权利?如何实现经济平等与政治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统一?所有这些,都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重大难题。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和主导的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动形态,其实质是以市场运行为中心环节来构架经济流程,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进行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布局,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市场经济自身的运作逻辑呼唤着平等原则,现代平等观念根源于市场经济之中,这是因为:
首先,平等是市场交易的内在准则。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交易来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动形态。商品、货币都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市场交易中,商品交易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等价交换作为商品经济的一种交换规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求。我们知道,等价交换是商品经济规律的反映,是商品经济下人与人之间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联系。只要存在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就会起作用,商品都要按其价值量——即它们所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量交换。市场交换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在交换关系中,交换对象在价值上是等价的,交换主体所交换的是等量的交换价值。等价物是一个主体对于其他主体的对象化,即它们的本身的价值相等,并且在交换行为中证明自己价值相等。通过等价物的交换,每个主体所给出和获得的是相等的东西,进而实现为平等的人。“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相互表现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通过彼此借以为对方而存在的那种对象性的交替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因为他们只是彼此作为等价的主体而存在,所以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同时是彼此漠不关心的人。”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 1980年版,第474页。在交换过程中,市场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01页。平等观念正是这种客观存在的商品交换中等价原则及商品生产中一般人的劳动的平等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诚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 1980年版,第477页。
其次,平等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精髓是自由而公平的竞争机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机制的活力所在。市场经济正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竞争的有效展开,是以各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地位为前提的。在市场活动中,市场主体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4页。由于市场交易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这就要求在平等的法律、平等的税负、平等的贷款及利率的条件下使各个竞争者处在同一起跑线上,要求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使市场活动主体处于同等的风险与压力承受环境,剔除非经主观努力就能达到其利益追逐目标的任何保护性因素或其他因素,要求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原则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在市场经济的规律——价值规律面前各个市场参与者一律平等,公平竞争,优化组合,优胜劣汰,由此达到市场行为主体利益上的局部均衡,进而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状态。因而,在市场竞争中,竞争规则应是公开的、统一的、无差别的、无歧视的,市场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并且在具体交易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中,不管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与信息和市场的认识与驾驭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有多大,人格的平等、独立均应切实得到尊重和维护。一句话,平等是市场竞争的内在要求。
第三,平等是市场活动中人的行为方式的逻辑提升。在市场经济中,人是自利的理性人。一方面,人们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他们的市场行为无一例外地遵循“最小投入,最大产出”的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生活享受,人们努力争取尽可能增加他们可能取得的享受的数量和享受的绝对量,尽可能地提高他们的劳动力和运用这种力量的技能,尽可能地减少为充分满足享受所需要的劳动,按照他们成功地创造的这些条件的程度,以使事先的计算成为合理的那种方式,把他们的力量用于满足各种不同的享受。③赫尔曼·海因里希·戈森:《人类交换规律与人类行为准则的发展》,陈秀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0页。另一方面,在人人自利的市场活动中,人又是理性人。市场主体作为理性人,不仅体现在市场活动中人的理性筹划过程,而且体现在其普遍的规则意识及遵守规则的行动和习惯。由于市场主体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直接消费,而是为了交换,因而其利己的目的和动机只有在他人那里才能得到实现,这就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了解和尊重他人的需要。在市场活动中,离开了“利他”的“利己”是难以实现的。任何人若想获得经济上的成功,就必须调整自己的行为来服从市场法则,而不能通过非经济的方式和手段来侵占他人的财富,损害他人的利益,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和市场运作本身的双重制裁。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 1979年版,第197页。正是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市场主体才逐步形成自由、平等、契约、尊严、责任、义务等观念,既尊重自己的权利和价值,也尊重别人的权利与价值;既不无原则地为别人奉献,也不任意地剥夺他人;恪守权利与义务对等、目的与手段统一的原则。正是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交易活动中,人们才养成普遍遵守法律和规则的习惯,才普遍意识到在法律面前、在市场经济的规则面前自己和他人是平等的。平等原则正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人的自利而理性的行为方式的逻辑提升。
如何认识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原则,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20世纪初以来,不少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哲学家等都对市场经济中的平等问题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人们对平等观念的理解各有不同。
对于诺齐克、柏克、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保守自由主义者来说,平等就是也仅仅只是公民在法律或市场规则面前的平等权利,它只能在形式上被确认,而不包含任何分配结果意义上的实质平等。如柏克所言,平等的含义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东西。”②转引自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 151页。试图借助非市场的力量来消除或缩小实质上的不平等,只能造成对(形式)公平的无穷戕害。哈耶克指出:“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①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 1997年版,第102页。在哈耶克看来,市场制度所要求的平等应该是机会平等。他反对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人为地制造平等,强调对平等的追求既不能以更大的不平等为前提,更不应该靠损害效率来换取。在他看来,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把一部分的收入和财产分给另外一部分社会成员是真正的不平等,而且这还会影响人们的劳动的积极性,造成效率的损失。诺齐克的自由天赋权利说也赋予个人的产权和契约自由以最大的意义,认为所有通过税收进行的社会福利再分配措施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应该予以摒弃,并认为只有一个完全的市场社会才属合法。
新剑桥学派则把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理论联系起来考察,认为市场制度所要求的平等应该包括收入或财产的平等。在他们看来,收入分配问题并不是一个技术性的和人与人的关系无关的问题。相反,收入分配直接涉及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的分割和利益冲突,在不同的制度下收入分配是不大相同的。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格局是不公正的、不合理的。福利经济学家也看到了这一点,庇古就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有权极其不平等造成来自资本收入的极其不平等,进而造成了整个收入的不平等。财产和收入的不平等必然引起资源配置的失调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的混乱,从而缺乏效率。因此,他们主张实行使收入均等化的分配政策,一方面要限制垄断组织的利润;另一方面要提高小业主、职员和工人的收入。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一书中所强调的平等也是包括收入或财产分配平等在内的经济平等,并认为平等是现代文明不可或缺的价值观念之一。
而对于自由平等主义者罗尔斯来说,仅有形式上的平等也是不够的,平等意味着所有社会的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②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版,第292页。为此应当改变社会基本结构,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专家治国的价值”,而是“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并使“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③同②,第 96—97页。
从当代西方思想家关于平等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对市场经济平等原则的认识上,他们的共同点是把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作为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平等原则,但在把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平等是否作为市场经济平等原则的问题上却存在分歧。我们觉得,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历史地具体地看。
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经济秩序的平等原则,它具有自身特殊的历史规定性。在市场经济的发育阶段,针对前市场社会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限制自由竞争的壁垒,以及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盛行的野蛮的掠夺行径,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建立公正的契约关系,并以公正契约为根本原则建构市场秩序,成为资产阶级的基本政治要求。这一时期,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平等原则既不是指在人类社会初期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共同消费的那种原始粗陋的利益的平等,也不完全是马克思所提出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按劳分配的平等。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实际上是机会的平等、规则的平等。所谓机会的平等就是每一个人在市场竞争中和其他场合都享有同样大小的参与的机会、被挑选的机会和获胜的机会,这就好像在运动场上大家都有资格参加比赛,谁也不受歧视。具体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经济活动主体能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的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能够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参与各种经济竞争;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赋以及其他方面的负担等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张,市场交易逐步成为整个社会经济流程的中心环节,作为市场逻辑的内在本质要求,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逐步成为人们的基本共识,成为“国民的牢固成见”。但是,由于每个市场主体自然天赋、运气、自身努力程度及其现实选择等随机因素的差异,市场竞争又必然会形成在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随着市场经济发育的日臻成熟,一方面,体现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的市场规范体系逐步健全完善;另一方面,同天赋、运气、努力、选择等随机因素相联系的、由起点不平等和规则不平等所引起的结果不平等,也随着竞争的不断深入和强化而触目惊心地积累起来,为形式平等所掩盖的实质不平等,开始赤裸裸地暴露出来,成为社会不满情绪的焦点。在这种情势下,人们逐渐由关注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转向对结果平等的关注。
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平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起点平等、规则平等和结果的相对平等。
首先是起点平等。起点平等指的是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的的相同可能性,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自由进入或退出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别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愿进行交易。为了保证这种相同可能性,必须采取一些规定,切实地维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市场制度是建立在市场主体的自由独立和平等权利得以明确确立和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经济,它反对特权,反对专制,主体社会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等价交换、等价有偿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市场经济的性质,赋予了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自由与平等的权利,经济主体的自由与平等是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结果,经济自由和平等是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基本伦理条件。它主张通过规定经济主体成员一般的、基本的经济权利和义务,赋予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进行独立决策和行动的自由人格,赋予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进行市场交换、市场竞争以及签订契约的平等人格。只有这样,经济主体在市场上,才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才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才能实施公平交易,公平竞争;才能通过自由竞争,自己设定权利,自行履行义务,自己承担责任。
其次是规则平等。规则平等指的是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市场规则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用等量劳动、等量货币、等量商品在市场交换中获得等量的权益。从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来看,它通过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合理的配置,提高了经济效率,增加了社会效益,创造了更多的财富,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又是通过一定的规则来维系的。从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来看,第一层次的法则,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则:商品交换法则、竞争法则等,它们都是对经济自由、平等的维护,也就是说它们是对平等、正义的维护。第二层次的法则如经济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们也是理性地、合理地维护社会平等、正义、公道。在经济活动中,要保证竞争的平等性,必须有一整套可操作的规则体系,包括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规则、通过供求关系自由决定价格的规则、制止垄断市场的规则、保持市场竞争公平化的规则、尊重知识产权的规则等等。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秩序,还要有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规则。这些规则并不要求主体放弃自己的利益,而是允许主体在遵守这些平等性规则前提下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从而保证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主体地位的形成。此外,国家还必须通过制定工资法、劳动法、最低工资法等,以法律形式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劳动条件,以保证竞争中劳动者的弱者能够从社会和国家方面获得支持和扶助,不致沦为企业攫取最大利润的牺牲品。
再次是结果的相对平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分配原则就是按贡献分配。按贡献分配的平等性就在于承认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及后天技能习得的合理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劳动贡献的差别的合理性。它承认劳动者因出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先天生理和后天身体发育所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不同,并以社会贡献的量的大小作为分配尺度。其目标就是等量劳动的等量分配,不等量劳动的不等量分配。同时,市场经济是一种损益经济。就是说,市场机制对人来说不是在一切方面都完美无缺的,市场竞争的结果是:有人成功,也有人失败;有强者,也有弱者。市场经济以生产要素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势必导致收入差距的出现。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除了必须维护经济活动的起点平等与过程平等外,还要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等制度安排来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分配结果的相对平等,以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一项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生产条件的措施,也是一项平等合理的分配制度。它能通过两种方式对人们的收入进行再分配,一是直接的再分配方式,即通过发放政府津贴等形式,把交纳税收或保障费等筹集到的资金直接转移到需要社会保障的人手中;二是间接的再分配方式,即通过把筹集到的资金投入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福利项目,间接地将高收入者的财产转移到低收入者手中。
当然,我们这里说的结果平等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分配结果平等与效率的确是一对矛盾。萨缪尔森指出:“当各国试图把收入在它们的公民中间平等地分配时,它们遇到了越来越大的对积极性和效率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问道,为了更公平地分割社会馅饼,需要牺牲它的多大部分?”①保罗·A.萨缪尔森:《经济学》12版,高鸿业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247页。另一位与萨缪尔森同时代的著名经济学家奥肯也认为,我们无法既得到市场效率的蛋糕,又公平地分享它。②参见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王奔洲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实际上,从来就没有平等分配收入的经济社会,也没有哪个经济社会试图去平等分配收入,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也只能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因而在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社会,平等地分享经济成果总是相对的。
市场经济平等原则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的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矛盾。在以交换关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是其最基本的经济秩序,但是市场经济的运作本身又不断地产生结果上的不平等,进而又影响新的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这样,市场经济就受到它自身逻辑的阻抑,从而陷入了平等—不平等的矛盾之中。市场经济中的这种平等—不平等的矛盾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中平等原则的特殊的历史规定性和市场化分配机制的作用造成的。
市场经济平等原则的矛盾首先是由机会平等原则的矛盾性所引起的。如前所述,机会平等原则在市场经济平等原则中具有逻辑和历史的优先性。然而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机会平等本身是一个难以捉摸的概念,机会平等可以是:(1)前途的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的可能性,如工作或进入一所医学院;(2)手段的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的手段。①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王沪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 186页。而这两种机会平等又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着的,实际上不可能在机会平等的两种意义上都坚持平等。如果你坚持前一种机会平等,你就会忽视那些缺乏手段的人的平等要求;如果你照顾后一种机会平等,你就可能因为剥夺那些拥有较多手段的人而损害前一种机会平等。机会平等的这种悖论表明,机会平等中仍然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当代自由主义在由单纯强调“机会平等”转向“结果平等”时,承认作为市场逻辑基础的“机会平等”有两个缺陷:一是机会平等在事实上并不能做到。尼克松写道:“付得起千百万元的法律费用的人在法庭中有的机会比付不起这么多钱的人在法庭中有的机会好。在布朗克斯南区的贫民窟出生的孩子拥有的机会比不上在斯卡斯代尔别墅里出生的孩子拥有的机会。”②理查德·尼克松:《角斗场上》,新华出版社 1990年版,第344页。二是机会平等“认为在自然的能力与才智基础上的不平等结果是容许的”,这与承认社会不平等并无根本区别。罗尔斯提出:“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的中最初有利出发点一样——这看来是我们所考虑的判断中的一个确定之点。”“贵族制等级社会不正义,是因为它们使出身这类偶然因素成为判断是否属于多少是封闭的和有特权的社会阶层的标准。这类社会的基本结构体现了自然中发现的各种任性因素。”③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99、97页。在詹姆斯·M.布坎南看来,“‘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每个人在进入每个亚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方面(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引者著)与其他人都平等”④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平新乔等译,上海三联书店 1989年版,第190页。。正是被机会平等所掩盖的不平等的因素,造成了人们之间的收入的不平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些因素被市场化分配机制放大和缩小的效应所扭曲,造成财富的分配悬殊。而把这种贫富悬殊带入下一轮竞争中去,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平等就失去其真实的内涵,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这样,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平等原则就因其内在的差别而必然走向它的反面:经济的不平等。
同时,市场经济中平等原则的矛盾也是由市场化分配机制的作用所造成的。市场经济的分配机制也会导致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全部与市场有关或直接发生在市场内,因此,收入分配的市场化是收入分配的最佳实现途径。所谓收入分配的市场化原则就是根本改变人们凭借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权力来占有经济收入的行政性收入分配方式,国家行政尽量不去干预社会分配,让分配在市场内获得实现。具体地讲,就是在价值、供求和竞争等规律的直接作用下,使各经济活动主体的全部收入从市场中获得,通过市场上的平均利润率来决定产权收入;通过企业间的竞争及风险机制来决定经营收入;通过资金供需矛盾运动决定的利息率来决定资金收入;通过劳动力供需矛盾决定的平均水平,以及劳动过程中劳动能量的释放程度来决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收入分配的市场化原则承认某些非劳动因素和偶然因素决定分配的合法性,用詹姆斯·M.布坎南的话来讲,就是在分配的结果中包含着选择、运气、努力和出身等随机因素。例如,在按经营分配的收入中,商品生产者的个人收入分配不仅取决于生产,而且取决于交换;不仅取决于劳动者个人劳动量的支出,而且取决于市场的需要和变动,后者在个人收入分配中往往起支配作用。这种分配的优点就在于它迫使经营者具备强烈的市场观念和经济效益感,必须密切注视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动。但是,这种分配机制客观上承认了某些非劳动因素和偶然因素决定分配的合法性。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人占有的财富的份额大,可能并不一定是他主观努力的结果;而另一些人占有财富的份额小,也不一定是他不努力的结果。但对这一切,市场经济的分配机制是允许的。这就使得各经济主体的收入大起大落和贫富悬殊成为可能。
马克思曾揭示和批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起点平等与贫富差距扩大的矛盾。他认为平等的要求是同市场经济中生产和商品交换密切相关的,劳动的等同性和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资产阶级所鼓吹的体现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社会关系上的平等权利也不过是市场经济中平等的抽象表达,是神圣化了的自由贸易的平等权利,实质上是其经济关系的反映。然而,由于市场经济是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原则在规范经济活动、配置社会资源的过程中也同时完成着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市场机制必然为私人利益最大化所驱动,它必然造成贫富悬殊。因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鼓吹的平等具有很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它以平等的形式掩盖了不平等的内容;以反对特权的形式掩盖了资产阶级的“金钱的大特权”。资产阶级常说自由平等的人类的乐园,实际上只有商品交换领域才是这种自由平等的真正乐园。“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 199页。可是一旦离开商品交换的领域,双方就不同了。“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揉。”②同①,第200页。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要实现真正的平等就必须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就是要超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已经分裂为两类不同价值的平等:作为起点意义上的市场平等即机会的平等、交易的平等、竞争的平等和作为终点意义上的经济的平等、社会的平等。而市场经济的运作逻辑好像是要求前一种平等而疏远后一种平等。市场经济的平等首先体现的是一种机会平等或形式平等。每个市场主体在各种竞争场合中享有同等大小的参与机会和获胜机会,各种市场规则在形式上适用于每个市场主体,赋予他们相等的权利与义务。但是,由于每个市场主体自然天赋、运气、自身努力程度及其现实选择等随机因素的差异,市场竞争又必然会形成在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这种差异又构成了新一轮竞争在起点上的不平等。由此循环往复,从初始起点上的平等,可以发展出日益显著的结果不平等。而结果不平等同样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否则,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就无从谈起,市场经济的动力机制就无从建构。由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形成了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不平等,形式公平与实质不公平的内在矛盾。这就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难题:为了缓解和克服植根于市场内在逻辑的平等原则的矛盾,我们是否可以以及如何超越市场经济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