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鸣雁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呼吁保障行政诉讼中原告的管辖选择权
钟鸣雁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的诉讼。因其案件类型的特殊性、原被告主体的特殊性,当纠纷发生时,原告的管辖选择并不能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一样自由,即使有规定也十分局限。基于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本文通过对相关条文的解读和分析,呼吁相关部门能够保障行政诉讼中原告的管辖选择权。
行政诉讼;原告;管辖;选择权
行政诉讼管辖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由哪级法院进行立案受理的问题。管辖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某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可以向诉诸到哪个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就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的管辖选择权的问题。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可以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这两个法律规定可以认为是对行政诉讼中原告管辖选择权的规定。
综观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十九个关于管辖规定的条文中法定管辖和指定管辖居多,选择管辖的规定则只有一条加之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才两条。相比而言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管辖选择权却规定的更多。根据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所在地的行政机关和本机关的官员居所地、诉讼行为的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和原告的居住地这四个地区的法院中的其中一个可能具有对某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并且原告可以任意选择除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其他几处法院进行诉讼。①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的增加,行政诉讼类型的多样化发展。在这样的现实大背景下,完善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制度更好的保障原告的诉权的实现,也是为了更好的处理行政纠纷的目的所在。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因其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绝对的弱势群体。立法者为了使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处于平衡状态已经在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中有所规定,但是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的管辖权却还没有特别的体现。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除了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有选择法院管辖的权利外,似乎对于其他的案件并无选择的空间,因为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的裁定由上级法院决定管辖法院。
为了平衡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应该获得更多的权利支撑。管辖法院的选择对于权利的保障甚至审判的公正性的保障具有重大的关系。笔者以为在分析研究外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行政诉讼现状的基础上,赋予行政诉讼的原告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更多的权利应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首先,我们应当肯定现行立法中原告在地域管辖方面的选择权,并且可以尝试借鉴民事诉讼中的约定管辖制度,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其次,级别管辖选择权有待进一步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在7日内可以任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处理当事人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而诉诸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现行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权对原告来说并无决定性,因为中级人民法院的的处理原告并不能左右,最终的决定权依然在法院手中。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选择来指定,并在指定管辖中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可能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 注 释 ]
①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590.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590.
[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00.
[3]吴晓.从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看行政诉讼的出路[J].政法学刊,2010,6,27(3).
[4]李红枫.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3(1).
[5]黄学贤,杨红.论行政诉讼管辖困境之形成及其突破[J].法学评论(双月刊),2013(6)(总第182期).
D
A
2095-4379-(2017)17-0274-01
钟鸣雁(1991-),男,汉族,江西赣州人,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