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烨逵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35
浅谈中国邮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彭烨逵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35
近几年中国邮轮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与欧美国家不同,中国邮轮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邮轮业具有的双重属性,我国海商法和旅游法至今尚未对邮轮业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本文建议借鉴美国邮轮法和国际邮轮条约,对邮轮业单独立法,以保障邮轮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邮轮立法;旅游法;海上运输;海商法
由于邮轮业兼具旅游和运输的双重属性,与邮轮业发展成熟的西方国家不同,中国邮轮业并不是邮轮公司直接出售客票,而是采取旅行社包船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明确责任分配。旅行社实际上是邮轮的承租人,为了提高船公司上客率,旅行社在销售过程中还要负责分舱管理,而这些本应是邮轮公司负责的。
(一)邮轮业具有双重属性
其一,邮轮业与海上旅客运输业相比,《海商法》第108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海上旅客运输的目的是将旅客及其行李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实现空间的位移;而旅客乘坐邮轮主要的目的是享受邮轮航行期间旅游观光、旅游休闲的服务,海上运输不过是实现旅游服务的方式而已,最终需要经海上运输返回原点。
其二,邮轮业与旅游业相比,中国《旅游法》对旅游合同这一词尚无规定,日本《旅行业法》和《标准旅行业约款》规定,旅游合同主要是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团体的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合同。虽然邮轮合同兼有旅游合同的内容,然而邮轮合同和一般的旅游合同在旅游行为上大有不同,海上有更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1]
(二)立法缺失对邮轮业的限制
在欧美国家,邮轮业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但是在我国,邮轮业还只是刚刚兴起,2016年12月26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作为国家重点专项规划,在此之前,这种五年计划基本上都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而这一次的《规划》是由国务院印发的,可见旅游业的发展已经不是一个部门的问题了。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表明旅游业已经成为全面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中首次设立了专栏5“邮轮游艇旅游发展计划”,分别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特色旅游线路、壮大邮轮市场主体、促进游艇租赁消费、培养邮轮游艇人才5个方面提出要求。然而,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当中并未涉及邮轮旅游。
(一)美国邮轮法、国际邮轮条约
美国是目前邮轮旅游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2010年美国制定的《邮轮安全与安保法》(简称CVSSA),这部法案对邮轮的设计、装备、建造和翻新作出了要求,加强客舱周围的安全措施,提高邮轮上安保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协助执法机关调查案件。作为规范邮轮安全管理的法律,对于保障邮轮旅客的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国际邮轮协会《国际邮轮旅客权利法案》(Cruise Line Passenger Bill of Rights)将协会成员公司之间的惯例进行了法条文化,该法案规定了旅客在多个方面享有的权利和邮轮公司的义务,邮轮公司必须在官网公布“邮轮旅客权利法案”。
2013年以来,美国相继制定《邮轮旅客保护法》及《邮轮旅客信任法案》等提案,对于邮轮旅客的权利保护作出了更加详尽和细致的规定。
(二)当前中国邮轮业立法的基础
我国海商法专家对于邮轮业立法采取在《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增设涉及海上旅客运输的旅游合同的规定,然而本文认为邮轮业涉及了制造业、运输业、旅游业、服务业等多个经济行业,应该对邮轮产业链所涵盖的各个领域单独立法,现阶段邮轮业立法应以国家层面的政策性指导意见以及各个部委出台的相关规定为主。[2]
(三)借鉴美国邮轮法后的启示
考虑到邮轮业也涉及多个经济行业,应该制订单行法对邮轮制造业中如邮轮设计建造标准;邮轮服务业中如人员配备与资格、船供服务;邮轮运输业中如船舶规费税费等问题进行法律规定。随着中国自主建造邮轮步伐的加速,规范建造标准的需求是非常迫切的。[3]
完善的邮轮法律不仅能更好的保护旅客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可以为中国邮轮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美国邮轮立法给予中国的启示是:面对邮轮产业巨大的发展前景,尽快制定和完善邮轮法律才能在激烈的国际邮轮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
[1]郭萍.对邮轮合同法律性质的探究及思考[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27(1):55-62.
[2]郭萍.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法制保障论略[J].法学杂志,2016,37,270(08):48-54.
[3]马炎秋,余娅楠.美国邮轮旅客保护立法动态研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25(1):95-99.
D
A
2095-4379-(2017)17-0251-01
彭烨逵(1992-),男,汉族,湖南人,硕士研究生,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