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

2017-01-27 13:31姜蕴哲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账号财产困难

姜蕴哲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论述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

姜蕴哲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科技不断发展,网络经济发展迅速,网络中的财产问题日益显露。本文从虚拟财产的性质、特点、继承三方面来阐述虚拟货币的优缺点。并对我国对虚拟财产法律的管制要求、立法的不足提出建议。

虚拟财产;继承;互联网经济

随着科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虚拟财产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譬如,Q币、各类游戏币、虚拟货币等数字化的财产形式。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

虚拟财产的性质:(1)虚拟性。虚拟性是其最明显的特征,它基于数字化产生,通过网络的虚拟空间显示其价值,与普通财产截然不同。(2)有价值性。叫其财产,就证明其有确切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一般取得虚拟财产的有两种方式,一是与运营商交易取得。二是用户之间交易取得。(3)流通性。目前市场来看,游戏中的装备、金币都可以流通交易,在其内部销售。综合虚拟财产的有价值性和流通性,使得不法分子以此牟取暴利。例如2004年,广东一犯罪团伙用网络病毒散播的手段窃取他人账户中的Q币,再用Q币折价卖出,合计7万多元人民币。最终法院判决主要人员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带来很高的附加值产出,所以有大量的民众会选择投资,来取得利润。目前来说,我国的法律对此方面的管制、规划、控制并不严谨。使得不法分子用规避法律的方式敛财,造成部分人盈利,更大部分人亏损,甚至负债。

二、虚拟财产的弊端

不得不说,虚拟经济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平时交易时更具有准确性。在我看来优点固然不能否认,但其缺点也不容忽视。(1)虚拟财产的价值不稳。虚拟财产属于嫁接在数字化时代的产物,虚拟财产的价值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2)无明确的法律依靠。我国的根本法《宪法》第十三条是对财产的规定,其中虚拟财产不在其范围内。而后的两项基本法民法和刑法中对其规定也很模糊《刑法》中虽然有对互联网犯罪的规定,但是对虚拟财产也鲜有提及。《物权法》规定的财产,只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对虚拟财产没有一个合理的划分。因此也可以得出法律保护机制也不完善。所以在流通中也会有种种不安全因素。(3)实际取证困难。网络是个虚拟化的世界,就算网络实名制不断完善,也不易或不能确定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例如,甲窃取乙的账户密码,用乙的特殊地位骗取丙的信任,要求丙负有偿代价。损害丙的利益外,同时还损害乙的信誉,切不易找到甲的存在。造成一切不可磨灭的后果。(4)诉讼困难。按我国诉讼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虚拟财产中的对象就有诸多不便。例如,诉讼标的价值估算不值1万人民币,原告居住黑龙江,被告居住海南,原告为了1万人民币,不远万里来到海南,路费及住宿费甚至有可能超出案件标的额。大大的增加了诉讼的费用和诉讼的复杂程度。

三、虚拟财产的继承

虚拟财产作为可继承的财产,但关于继承事宜方面立法却是一大块空白地带。虚拟财产继承保护面临很多问题。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保护立法缺失,一方面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没有专门的法律,继承法中基本上没有对虚拟财产的统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所以在生活中出现继承纠纷,就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另一方面,虚拟经济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网民的年龄逐步的年轻化、信息化,如果网民突然去世,没有告诉亲人关于自己虚拟财产的相关信息,那会造成虚拟财产的落空。由此可以得出,我国目前应该紧迫的提出关于虚拟财产继承方面的立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确认。虚拟财产自身的虚拟性和无形性,决定了其交易方式更加的复杂化。因为虚拟财产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与网络中,只能通过数据之间的传输,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相互交易和储存。数据的可控性很差,一旦需要评估价值,存在很大的困难。而且虚拟财产的价值受到运营商的影响,也容易造成估价的困难。最后,虚拟财产的继承人举证困难。一般情况下,虚拟财产的帐号信息只有账号的使用人或者是所有人所知,如果使用人突然死亡,此账号落空,账号内的全部财产定位很困难,继承人也没有什么有利的证据举出这个账号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尽管国家对账号的实名制政策不断完善,也不排除有人用他人姓名注册账号使用,那取证就更加的困难。要想让虚拟财产更好的被保护就要法律明确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和虚拟财产的客体管制,这也将是一项很大的法律工程。

虚拟财产从互联网开始后不久就存于世,以其特有的快捷性、相对安全性不断发展开来。一类产业之所以会存在,就必然有它存在的必要。虚拟财产的出现,使得网络经济迅速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担和法律压力。我们需要辩证的看待这经济生活中的新鲜血液,要了解其弊端从而规避和改善,也要妥善的运用其优势,同时国家应完善对此立法,减少公民对此方面的纠纷和疑惑。

[1]江平.民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4-1.

[2]胡倩倩.论虚拟财产的继承[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6.

D923;F49

A

2095-4379-(2017)36-0197-01

姜蕴哲(1996-),男,汉族,辽宁盘锦人,沈阳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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