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林林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论依法治国下的公民义务
刘林林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及实施对我国的影响是意义深远的。依法治国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民有哪些义务需要承担等是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所应了解的。
依法治国;公民;义务
(一)依法治国的作用
依法治国的理念是中国共产党针对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所提出的治国方针。实现依法治国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发扬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国理念的思考
依法治国理念从党和国家的高度提出的对扩大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的对策与建议;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是否该思考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
依法治国的基础应该是人民,法治的推行也必须要人民的支持,但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法治多是从国家和党的层面提出和推进的,人民群众更多的以一种看热闹的心态或是无所谓的态度关注着“高层”做出的决定。
(一)法治理念与群众道路相脱离
一个理论的正确与否要经过实践的检验。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必须与人民群众紧密连接起来才能够印证其本身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而现实中,理论只在群众中当做一种口号宣传罢了,法治理念的实践也更多地停留在此。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我们在责备政府的同时也要思考这背后部分原因在于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不够的现实。
(二)公民权利意识淡薄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不知道法律赋予自己哪些权利;知道权利却不知道如何维权;维权后面对不公正的判决忍气吞声等因素也是导致司法腐败的客观因素。尽管我国开展普法教育,但人民群众依旧对于法治课程并不重视,法治理念也很难进入民众内心。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我想我国公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强化主人翁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1]。我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实生活中公民的选举权很少行使甚至被强迫使用。举一例,在大学期间,很多学校都会设立选举的投票站,但多数同学都被明确告知在选票上填上谁的名字,这无疑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对公民主人翁地位的无视。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必然需求,全体公民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依法治国的目标最终实现。
(二)培养主张权利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文化的权利、监督权等六大方面的权利[2]。现实中的冤假错案,如果仅依靠国家监督的手段去发现、去处理的话,效果是十分有限的;只有加强公民的监督或者社会监督的手段才能更加有效的防治司法腐败以及冤假错案的大量发生。公民要清楚法律赋予自己哪些权利,并通过有效、合法的法律手段去主张自己权利。
(三)承担并自觉地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我们应该知道这里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即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的义务。2014年“秦火火”一案,秦某在网络中可以自由言论,但其捏造事实损害了杨某、罗将军等利益,故其行为定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公民既是享有权利的主体,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的主体。
(四)遵守、维护法律的尊严
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社会契约论》中提到当有人违反人民达成的契约时,就要受到惩罚[3]。所以做为公众意志体现的法律,当有人触犯其所规定的制度与规则时,就是违背了公众的意志、就是损害了人民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也将受到人民的谴责以及法律的制裁。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我们享受自由、民主的前提,每个公民做到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是依法治国实现的重要手段。
依法治国下的公民是幸福的;依法治国下的公民是幸运的;依法治国下的公民也必定是有希望、有盼头的。因此依法治国下公民也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为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3][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D
A
2095-4379-(2017)17-0155-01
刘林林(1993-),男,汉族,内蒙古赤峰人,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