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锋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明大诰立法文化之初探
陈泽锋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明《大诰》文多冗长,重复杂乱,虽其出于树立善恶、训诫臣民的目的颁行天下,但实际上成为了朱倡导明刑弼教思想的产物。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大诰》,使法外法更加合理化,这在立法历史的舞台上也是十分罕见的。相比封建时期的正式立法规定,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体现出一种更高的法律效力,并将明朝的重典政策推向极端。本文从《明大诰》的立法背景及制定入手,初步对《明大诰》的立法思想、立法结构及立法效力进行初步探究。
明大诰;重点用刑;法外法
洪武十八年,钦定带有刑事特别法性质的明《大诰》。作为与《大明律》同时推行的《大明诰》,其意在用来弥补规范中对于惩治犯罪的不足,进而巩固封建专制。明《大诰》沿袭西周“诰”之形式,“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条例合计二百三十六条。其中从内容上来讲,与其说是特别法,不如说是对臣民行为规范处罚对定的汇纂。朱元璋在颁布之初,还着重强调户户必有一本,使明《大诰》以特别发的形式出现,又更加直接的高处于同时期的法律。从本质上来看,明《大诰》实际上已经成为朱元璋镇压犯罪行为,维护自身皇权的有力武器。
(一)治国首在治吏
(二)趋民从教
所谓趋民从教就是朱元璋要求自己的臣民严格遵守封建的纲常伦理。朱元璋虽然强调教化人民的重要性,但他所讲的教化和他所推崇的儒家思想已经背道而驰。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1.朱元璋所承认的教化和和其所提出的刑罚在治国的层面上具有同等的地位。他指出,天理的基本内容是三纲五常,又说:“礼者,天理之节文”。②
2.认为在实施教化时,而这谁先谁后,谁缓谁急,要根据维护三纲五常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比一定要拘泥于“先教后行”的模式。
(三)重典用刑
对于《大明律》来讲,我们若是简单的将《大诰》视为其依附品,那么《大诰》的制定对于朱元璋来讲,就恰恰弥补了其所始终贯彻的乱世重点思想在法律上的不足。与原有的严刑峻法更为突出的区别是,明《大诰》不仅恢复了一些之前已经废除的肉刑,在此基础上还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种。正如沈家本所说“《大诰》所列诸峻令、族诛、凌池、枭令,以寻常过犯,与叛逆贼盗同科;刖足、斩趾、去膝、阉割,既用久废之肉刑,而断手、剁指、挑筋,更非骨肉刑之所有”。明《大诰》中,刑罚不仅在程度上残酷,在范围上更是牵连甚广。在《大诰》具体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株连这一词是十分常见的。沈家本总结道:“或一身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就连朱元璋本人也感叹明《大诰》中规定的刑罚十分严重。
《大诰》四篇总计236个条目,其中《初编》74条,《续编》87条,《三编》43条,《武臣》32条。③就全书《诰》文内容的整体结构而言,它是由案例、峻令、和明太祖的训诫三方面构成。《大诰》中的案例、峻令、和训诫各有各的作用。其中,案例的立足点在于教化人民,使人民清楚的了解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而禁令本身虽然也体现一种惩处的功能,但区别于案例,它主要侧重在打击犯罪的行为,用严峻的法令对犯罪行为做出事先的规定。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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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诰》中,除了规范性条例外,还列举了千余个臣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不少依据《大明律》只判处笞、杖的,《大诰》中却加重为死刑。例如《初编军人妄给妻室第六》④一案,依法律规定应对县吏犯渎职罪杖刑八十,而朱元璋并未对唐闰山和渎职官员进行问罪,而是将主管人员进行了处斩。这类案件在《大明诰初编》中比比皆是,无疑是根据君主的个人好恶,独断专行的结果。
(二)峻令
《明大诰》所设峻令,皂白不分,有的情罪相同,前后相矛盾,反映了朱元璋制定峻令时极大的主观臆断的行为。《明大诰》中明令禁止官吏下乡:“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赴京来。”从上述文段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朱元璋在官吏扰民的做法上并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而是对扰民者一断以死罪,不分是非曲折。沈家本对此行为抨击到:“官不下乡则阨塞形势无自周知…….勤者欲有所施而不能…….。”他认为,对部分官吏的扰民行为就剥夺了其他体察民情官吏下乡的行为实属因噎废食,本末倒置,严重隔绝了官吏与乡民的关系。
(三)训诫
训诫即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表达了朱元璋重点治国的主张。训诫多数为朱元璋因案而生所做的表述,其保留了相当浓重的口语化痕迹。朱元璋在训诫中多以不可为、禁止为的意思上重点强臣民的活动范围。其目的在于让人民、官吏、树立善恶、祸福的标准,是人民、官吏永以为训。
(一)重典治贪
洪武四年,朱元璋曾下令:“凡官吏犯脏罪不赦。”用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就是对于贪污累的犯罪来看,不使用任何减免刑法罚的原则。不难看出,明《大诰》中的贪污类犯罪是以重罪的形式存在着。其中这种监督、处罚的行为不仅仅依皇帝一人行使,平民也享有一定权力。比较典型的就是民拿害民官吏制度。⑤他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⑥这体现了当时全民反腐反贪的社会风气。再从《大诰续编》的体例上看,《大诰续编》部分以惩处贪吏为主。我们说,法律的内容都是反映当时社会所意在解决的重要的社会问题,《大诰续编》也正印证了这一点。
(二)法外用刑
明《大诰》虽然明文规定了臣民犯罪的处罚原则,但由于《大诰》本身的牵连性的规定,使得《大诰》在实践上已经成为了统治者肆意惩处臣民的形式上的法律文件。《大诰》处罚力度之强处理上述所讲到的处罚之中,其次就是涉案范围之广。在明朝,重大的处罚贪官污吏的案件往往牵连甚广,一人犯罪万人受罚。冤假错案频频,处罚依据仅仅依据统治者一人的好恶。这使得《大诰》更加明显的成为了朱元璋实施自身处罚手段的形式上的规定。不论如何遵守法律,也可能受到诛连。
[ 注 释 ]
①王宏治.法学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94.
②<朱文公文集>卷六十.
③杨一凡.洪武法律典籍考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73.
④<初编军人妄给妻室第六>.
⑤黄晓明.从明大诰看明初法制[J].驻马店专学报,1994.11.
⑥余继登.<典故继文>卷二.
[1]杨一凡.洪武法律典籍考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2]王宏治.法学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3]吴晗.朱元璋传[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4]杨明霞.明代明明刑弼教思想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6.
[5]刘涛.明大诰与明代社会管理[D].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14.
[6]蒋晓.探析明大诰行而不远之必然性[D].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3.
[7]史广全.中国古代立法文化论纲[J].学术交流,2004.8.
[8]丁华东.明大诰的编纂特色[J].山西档案,2000.4.
D
A
2095-4379-(2017)17-0132-02
陈泽锋,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