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的角度看言论自由

2017-01-27 11:01:39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黄冈合法

刘 芳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从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的角度看言论自由

刘 芳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本文旨在分析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及其内涵、依据、地位并从权利与义务相对性的角度探究社会生活实践中公民言论自由的泛滥现象和解决途径范围。以期社会公众能够更合法与更合理的运用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权利;义务

每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时代都有自己必须确立和遵循的信仰,依法治国便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所遵循的准则,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这就要求《宪法》中的规定得到遵循,《宪法》是公民权力的保障书,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而言论自由是《宪法》中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能不能合法有效的行使就从某种意义上直接关乎着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由是,在此背景下来研究言论自由就具有了实质性的意义。

一、言论自由概述

言论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的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狭义言论自由是指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发表言论;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本文笔者所围绕探讨的是狭义的言论自由,其主要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自由地以自己的意愿表达对与自己相关和无关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事件的观点和看法,这种表达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只要内容不违背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还可以通过各种网络媒介,比如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客户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生而有之的权利。言论自由作为我国规定的《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表明其为具有我国国籍的人生来便具有的权利,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

二、言论自由之现状

言论自由由《宪法》明确规定且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概念。随着公民参政热情的提高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民言论自由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增加。随之而来,言论自由的研究成为以社会事件和热点问题为导向,主要是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与规制上。在此,首先应当明确言论自由是法定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道德。从理论上来说,言论自由代表着公民可以自由言论;但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社会生活实践中主要是指言论自由要在必要限度之内,尤其是不能侵犯他人权利。

三、实践之困境出路

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笔者提倡运用分析法学家们法与道德二分主义的观点。价值无涉,从道德中解锁出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法律的功能是定纷止争,道德的功能是惩恶扬善;让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各有所得,从而达到和谐。这就有赖于立法等多个环节和公民的共同推进:

(一)就立法而言,我国《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和批评、建议的权利。面对实践中的出现的侵犯言论自由案件和言论自由侵权案件多援引《民法》裁判,对于言论自由侵权只要未达到刑事程度这自是无可厚非的;对于侵犯言论自由案件,由于我国《宪法》的重要地位,司法实践中一般不直接援引其作为裁判依据。然而,宪法的根本性与权威性并不能因其庄严的字面宣告而让人感受到其真切的存在。[1]这就出现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窘境,有待于进行完善。

(二)就司法而言,由于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主要依赖于司法,因此司法应该充分发挥其引导社会风尚的作用;主要是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做到案件公开,让公民对法律多一份切实的感知,言论自由之下真理是越辩越明。

(三)就执法而言,实践中多会出现执法侵犯言论自由的现象,对此我国的执法机构应该完善权力清单,明确公权力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以一种无为来更好地作为,加强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

(四)对公民而言,要合法合理的运用言论自由权,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在行使权力的时候避免侵犯其他合法利益。在对社会事件进行评价的时候,要知道很多事件经过舆论的发酵都会形成一种众口铄金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在评判的时候,尽量去贴近事物本身,而非对个人去评头论足。

四、结语

要做到思想自由,最基本的条件是不因观点的表达而遭受法律制裁。[2]合法与合理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概念,合法的一定合理,我们既要勇敢使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又要使权利的行使不至于触碰法律的底线。行使权力与承担义务往往是相伴而生,所以说我们既要具备权利意识又要具备义务意识,更重要的是具备不以自己主观的立场妄下判断的意识。如此,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指日可待。

[1]范冠峰.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02:85-88.

[2]刘冰.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权力关系的理性构建[J].学术交流,2012,10: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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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3-0257-01 作者简介:刘芳(1994-),女,汉族,湖北荆门人,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2014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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