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其舞,知其德:初探舞蹈形式的伦理性

2017-01-27 04:27
淄博师专论丛 2017年3期
关键词:伦理形式舞蹈

陈 佳

(泉州工商旅游学校 学前教育教研室,福建 泉州 362000)

观其舞,知其德:初探舞蹈形式的伦理性

陈 佳

(泉州工商旅游学校 学前教育教研室,福建 泉州 362000)

本文试图以对舞蹈伦理性的探究,揭示艺术形式本质、渊源和功能和伦理之间的联系,进而认为各门类艺术由于形式的差异而与伦理关系的各有侧重。

舞蹈;形式;伦理

Abstract:Based on a study of the ethicality of dances,this paper attempts to reveal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nature,origin,function and the ethics of the artistic form and further concludes that various types of art have different emphasis on their relation with ethics due to their difference in form

Key words:dance;form;ethics

引言

生命的终极意义,并不在于拥有多少稀缺资源,而在完善生命,超越掌控自身的气象。生命中有三样东西是亘古不变的,一是高悬在头顶上的日月星晨,二是深藏在心底的道德律令,三是与灵魂交汇的诗意和远方。作为承担着人类追寻生存意义的三种社会意识形态,科学是全人类的温饱、繁衍和发展的需要,旨在找到宇宙的规则,从而真正超越规则的限制。伦理是群体的安全、归属和尊重的需要,是为了抑制个体冲动和过度利己所产生的需要。一个正常的人之所以是一个道德主体,应该为其行为负起责任。首先,“善”是一种成本最低的群居方式,是人对社会积极正面的反馈。达尔文从生物进化学的角度来理解认同感、群居本能、人言可畏和习惯,认为这些原因使得道德获得社会全体成员的同意,并愿意遵守发生效用。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则把道德的四个功能解释为:对他人有用;对自己有用;令他人愉快;令自己愉快。其次,“善”的内涵和外延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人生价值。因为,人生不但涉及到自我,也涉及某些重要的他人,只有将他人纳入自身存在之中,才能从关系的愉快感受和重要目标的实现中,获得人生意义的顿悟。最重要的是,“善”意味着一个人的身心健康,自我约束、自我评价、自我鼓励的心智能使人保持和谐的精神生活。道德之善的出现是人类理性必然的创造,也是文化进化赋予人类的第二禀性。艺术是个体要求自言自语的,具有理想主义趋向的,把现实向美转化的自我实现的需要。艺术之美的形象性、主体性、审美性的特征,凸显人类创造性劳动的功绩。即使是原始人都会认为,超乎生活的巫术和艺术是能够通灵的领域。在现代,艺术更像是一种生存智慧,因为物质对于人来说始终是有限的,内在的丰满和通达才是无限的。艺术品之所以是艺术品,在于在观众面前呈现一个意象世界,产生感兴。艺术思维以独特的方式来支持或证实人对自我和客观世界,对社会的感性确证,以虚构的手法把不可能的事变成可能,把一般的事变成典型。因此,艺术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有从技艺、技术逐渐提升为思想和情操活动的趋向,即从原来比较技术的形而下层次,向心灵的形而上层次上升的发展。这种发展的动力来自于艺术本质上所具有的鲜明的社会属性:第一,任何艺术主体都是社会的历史的存在。第二,任何艺术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进行的。第三,任何艺术理论都是社会经验的总结。由此,甚至可以说,“善和美的形式是同一的,艺术的功能是道德的,没有审美、没有装饰,没有娱乐消遣,只有道德……。”[1](P75)换句话说,伦理和艺术之所以发生交叉的基础,是两者依赖于一定的形式和心理。形式上,伦理以提炼性的措施,艺术以典型化的手法,将事物的合理性、和谐性加入到特殊的形式材料中,使之区别于生活的善和美。心理上,艺术与伦理的基础都是头脑中逐渐形成的稳定而又习惯成自然的态势。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写道,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从影响力来看,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再没有比舞蹈更重要、更严肃,更非尘世和超人的,更能拔高简朴生活的艺术了。只因它贴近生命,以综合性的形态动员生命,以律动性的本质表现生命,以实用性的意义强调生命,以社会性的功能保障生命,展现最真实的情感波澜。舞蹈,是对人体姿态动作赋予深意的、有序的、有节奏的、痉挛式或伸展式编排的艺术门类。舞蹈与音乐、美术并称是艺术学理论研究需打通的“三原色”,相较于音乐、美术的伦理性,舞蹈伦理却较少受到关注。只有挖掘舞蹈伦理,才有可能完善艺术伦理研究。舞蹈作为社会实践发现和创造的肢体语言,其形式本身就包含着某种意味,伦理性自然无可辩驳。本文据法国当代现象学家梅洛·庞蒂的论断:“作为表达与语言的身体是有意向的,它能够先验地与周边世界构成一个模糊不定的背景,并有所觉悟”[2](P77),将就舞蹈形式的概念、历史、社会与本体等诸层面加以伦理诠释。

一、横向:舞蹈形式的伦理本质

形式是研究事物本质的起点,指在一定条件下的形状或表现,包括材料和外形。事物的形体结构之所以能够成为审美对象,且能唤起和物化人的情感,就在于人的生理、心理结构间存在着相似的力。蔡沁对“黄金分割律”引起心理愉悦的几何学证明及达芬奇、费里奇、巴龙通的人体比例学说都认为,形式的艺术体验可以触及灵魂。艺术形式美须按照一系列形态和谐的情感符码(整齐、秩序、比例、对称、均衡、对比、调和、节奏、变化、多样、统一、和谐)组合起来。

从整个艺术史的宏观角度上看,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包涵了人类对于美善关系的本真理解。内容是构成事物的内在要素的总和,而同样的内容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去表达。与内容主观成分的复杂性、不稳定性相比,形式稳定性、继承性等客观成分的特点,更利于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形式创造是呆板和保守的,形式是内容诸要素的千变万化的结构方式和表现形态。当旧的形式规范和技巧,不能完全适合新的内容的要求,人们就会对艺术形式进行适时的改造、选择和发展。舞蹈形式含使用身体来完成各种优雅或高难度的动作,语言、节奏、表情和构图,抽象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即来源于社会生活的不断提炼。微观上看,舞蹈形式又包括两部分。意识内容诸要素的内部结构的排列方式,称内形式,包括舞蹈语言与结构。意识与内部结构相关联的外部表现形态,构成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的事物的外部风貌,称外形式,包括舞蹈体裁和类别。内形式直接体现着事物内在要素的构成关系,是与作品的伦理内容紧密联系的,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着个人的创造力量。外形式作为外部材料的感性特征,具有统一的审美价值和伦理价值,是事物自身正常发展规律的体现,与人类维护自身生存需要相符合。舞蹈是最古老的艺术之一,独有“人类艺术之母”之誉。套用克莱夫·贝尔提的,艺术是“有意味的形式”,舞蹈形式以对“主体的整体性熔炼、对人的社会化整合、对主体的人格塑造”[3](P75),达成了对人的自我生成功能的哲学实现。因此,从动作姿态的构成中使人辨出我们社会生活中各种真善美与假恶丑的东西,就不足为怪了。舞蹈形式的本质,是内形式和外形式作为内容的存在方式,表情达意、叙事状物的手段。此外,形式是多元的,而相关的文化思维是一元的。形式本质的差异又是文化土壤、生物进化的衍成物。舞蹈起源的“内在根据”,即“审美的感觉并不像生物意义的美感那样是纯感性的,也不是道德情感那样的纯理性,其单凭形式即能令人愉快”,具有普遍意义。但是,东西方舞蹈是在一定经济文化发展之下人们在舞蹈艺术领域的要求和表现,且表现出审美趣味、认知的差异性。东方舞蹈讲究曲线,西方精求直线;东方善用道具,西方密切关注人体动作的最大可能;东方重视“风格韵味”,西方关注的“几何图形”仿佛是社会生活的细节。东方舞蹈重“手舞”,西方舞蹈重“足蹈”,这既与东方人的重心相对偏低的短小身体结构有关,也和农耕与游牧、航海生产方式有关。东方舞蹈讲究对队形调度的运用,并赋予了队形调度一种内在生命力和个性特征。西方重视对人的个性的发展和展示,热情外向的性格,在舞蹈中单一的和“块状”队形格局表现的则相对比较充分。

艺术发生学指出,只有通过探讨各类艺术的差异,才能真正理解各类艺术的特质。从审美形式看,艺术门类之间之所以发生相互联系,是因为它们在创造符号表意形式时共同地运用了形式美法则。就舞蹈和造型艺术的关系来看,从构图、力场、服饰、道具反映出来的富有幻觉的、形而上学的心理状态,同样也反映在舞蹈里,显现出与动作相关的各种形式,表现出标示人物身份、模拟外在物态、外化内在心态的作用。首先,两者都是一种动觉想像,舞蹈定格构成的形象,与美术平面的静止的构图画面相比,两者只是因材料中介区别开来。其次,两者的内在动力,都是从形象的中心向四周发射的力或从四周向这个中心集聚的力,这样就使一些美术创作都趋向飞舞,庄严的建筑也用飞檐表现着舞姿。再次,服饰对人体的限制,使舞蹈的动态受到了限制。舞蹈动作的发展也对服饰提出了新的要求。服装、装饰物在许多方面受到制造者的技巧和所选用的材料的限制,设计的图案也随着设计者所描绘的线条不同而变。因而,愈是装饰物简单的地区,舞蹈形式就愈简单;反之亦然。又次,舞蹈需要造型化的道具。由于人体动作不停断地流动变化和特点,因此舞台必须在一定空间和时间中存在。灯光和布景有着再现客观色彩、景物的作用,真实与朦胧使舞蹈的虚拟性上升为“情景交融”的意境美。最后,美术是记录舞蹈文化的重要手段。青海省大通县发掘的上孙家寨彩陶盆中,用弧线纹分为三组,共描绘了十五位舞人,在进行某种特定目的和场合的乐舞,再现了“击石拊石,百兽率舞”的盛况。他们牵手而舞,服饰统一、动作相同,头饰摆向一致,尾饰也朝向同一方向。这种头饰为发辫后拖的一个小尾巴,即为扮作鸟兽的装饰,弧线纹被看做水波纹。其有可能的意图是:舞蹈与水波即黄河有某种关系,表现的或许是生活在黄河上游的原始居民正在举行祭祀黄河的原始宗教仪式,或是取得丰收后的报喜。但是,舞蹈作为以人体为材料的时空综合性艺术,相比美术作为视觉艺术在接受层面上“以物质实体占有一定的空间位置,将其停留在最美的造型段,让人感觉到作品的存在,与人内在情感只有间接联系性”的静态特点不同。舞蹈形式表现的时间性,使其没法像欣赏美术那样反复咀嚼。它以人体不同造型的瞬间动态,按内在的韵律性及鲜明的节奏性,由一个动作转换成另一个动作呈现美感造型,从而把观众的情绪引发挑动起来与之呼应。如维特根斯坦指出的,美之所以很大程度上和伦理相关,家族相似是它们共同的特征。

舞蹈和音乐同为展示心灵状态的表情艺术,音乐是舞蹈的背景,舞蹈是音乐的回声,一个有形而无声,一个有声而无形。无歌之舞或无舞之歌是较晚的发展,且只出现在西方世界。两者相交、演绎、对话,避免了枯燥,使合拍与不合拍,对位与错位之间不断碰撞。《毛诗序》中所谓:“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一直是至美的艺术想象的产物。这也道出了人类情感表达的几个层次,从说话、磋叹、歌唱,一路发展到舞蹈,才真正达到足以表达的强度。抛开表情艺术“通过一定的物质媒介来直接表现情感”的特性不谈,亚里士多德认为音乐是一种摹仿,是一种和谐。这里所谓的和谐,即是一种部分之间的系列的、集合的、有节奏的时间组织。这种“和谐”组织形似链条,使得音乐和舞蹈成为相较于其他艺术是最讲究联系的门类。毋宁说,单一的音符、和弦、音程并不构成真正的意义,凝固的动作和姿态也没有实际指向。一旦建立了组织,即使只有些许连贯的旋律或动作,不依靠特定的标题或注释,人在欣赏音乐或观看舞蹈的时候,就可以不必借助任何概念,仅依靠听觉或视觉就能感受到艺术的哲理、诗情或神韵。从成分上看,这种组织的质量体现为三大要素,系列是最为首要的,指须有足够多的带有关系属性的个体;集合指个体之间的联系方式,节奏则是这种联系方式的具体链接形态。从机制上看,集合占主导地位,它使由分散的个体构成的系列,以独特的模式发挥出一加一大于二的功效,同时又决定了节奏的属性与状态。从功效上看,节奏又是发动机,它赋予系列和节奏以灵动、蓬勃的动力。可见,形式美法则最突出的一项就是节奏。秩序性、规律性的动态组织,情感、语言的表现方式,不但使两者具有极强的逻辑关联性,也成为其艺术伦理诞生的内部基础。此外,因为音乐文化的兴盛也往往带来舞蹈的繁荣。以唐代为例,群众歌舞《踏歌》曾让几千名金饰银佩、罗绮锦绣、珠翠满头的乐姬,在门外的灯轮灯树下,手袖相连,踏地为节,与观众一起载歌载舞了三天三夜。大家同一曲调,即兴填词,以脚踏地应节,歌声入云。敦煌壁画《伎乐奏团图》真实地描摹出乐团演出的情况,右边的乐师手持箜篌、冬不拉、琵琶,左边的乐师拿摇铃鼓、横笛、排笙为中间的舞者伴奏。中间的伎乐天,体形丰满、神态雍容,半裸着上身翩翩翻飞,天衣裙裾如游龙惊凤,站在地毯上出胯旋身反弹琵琶,使天国为之惊羡不已。

二、纵向:舞蹈形式的伦理渊源

如果将舞蹈视为一种伴随着节奏、模式,以及表现结构构成的、高度特殊化的姿态形式,那么,舞蹈形式的伦理机制由三个部分围绕核心同时作用。他们展现出的舞蹈艺术精神,则是征服地心引力,挣脱各种重量,使人体进入虚无缥缈的境界,是被创造者上升为创造者,使人可以与无限,也就是与神灵合二为一。前三部分:空间,是一种具有物质属性和情感泛音的环境,它将身体裹挟其中,对形式进行组合。时间,是周期性、重音和非重音。它决定形式在时间维度上的肌肉节奏,由于其有助于动作在空间中产生其动态的属性。力度,是续而不断的形式流动,并且带有强度的属性,形式的持续变化就是由它所构成的柔和、坚硬、紧张、顿挫。最后一部分是内容性的分裂。它负责交流、吸收由前三部分负载的情调、目的、功能和情感的意味。它在微观上表现舞者的欢乐、忧伤、恐惧和希望的同时,在宏观上也寄托了各时代、各种族之人的这些心情,即蜿蜒崎岖的舞蹈伦理渊源。

从外部基础上看,舞蹈作为早熟的门类,使其最早与各文化形态接壤,且有悠远的伦理历史。依艺术起源的“劳动说”为例,所有有规律的身体活动必定形成一种节奏形式。同样的动作反复,可以增加工作的效率。因此人们找到可以减轻劳力的规律时,就开始唱歌、跳舞了。同时,这种协作性劳动也是伦理的滥觞,因为是为了提高劳动效率。一切高级文化都依据于社会成分的有秩序的合作,舞群的动作像一个单一的机体,是一种劳动合作的训练。一者它必须要强调服从;二者必须强调公共利益、集体利益。这样,三者的重叠就在劳动这个载体上重叠了。再据“巫术说”来想象,当人们衣不蔽体、食不果腹时,当人们钻木取火,聚族而居时,当人们满怀着对大自然的敬畏之情时,人们自然而然地用全部精力和生命,在舞蹈中展现情感的波澜。同时,巫术也是一套原始的人伦安排。首先,巫师一职与鬼神打交道,带有神秘的生杀予夺的大权,其地位有时候甚至超过部落酋长。巫师所指示的道德则是“神的启示”,某个高于人类的超自然存在物,是压倒一切道德的道德。其次,后世的道德家多起于巫师。在中国,“儒”原指求雨的巫师,有一个悠久的巫史传统。西方芭蕾舞的雏形可追溯到古埃及的祭祀舞蹈。西方自古希腊开始,以祭司、先知为代表的,维系、巩固既成秩序的宗教传统,一直为教会所维护,成为社会的主流道德。宗教舞蹈常常在祭祀活动中表演,如祈求神灵、祭典祖先、祈祷农业丰收、人丁兴旺等仪式上表演。艺术是巫术的副产品。巫师作法时的又唱又跳,使音乐和舞蹈作为巫术语言本身的审美功能并逐渐脱离了仪式,而具备了独立的审美价值。无怪乎科林伍德将巫术定义为“一切功能在于唤起而且是为了把唤起的情感释放到实际生活中去的艺术或是形式载体”。依“表现说”来遐想,中国艺术长期将“美”与“德”联系在一起,主流观点认为美是德的一个层次,谓之“美德”。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汉代以前的宫廷乐舞。作为象征舞蹈,它包孕着人们的某种愿望,如崇拜先祖,祈丰收、降雨、狩猎成功、求子求孙等内容,传达出中华伦理的内核:以和为贵的取向、和而不同的标准、天人合一的理想。相传,末帝夏桀,有女乐三万人,其乐舞崇尚奢华;在商代,凡祭祀等“礼”举行时要伴以进献、侍奉、娱乐的乐舞。周代政府设“春官”规范和管理乐舞,教国子“六小舞”,被用作贵族子弟任官封爵的凭证。隋唐的宫廷乐舞发展到了顶峰,《踏摇娘》《泼寒胡戏》《霓裳羽衣舞》传播到了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依“游戏说”来想象,大众舞蹈便是通过有节奏的运动发泄剩余精力和进行娱乐的集体活动。15世纪欧洲兴起的交谊舞伴随着帕凡、小步、华尔兹舞曲的旋律,不但有严格的舞步、图形、风格和举止仪态、进行程序,甚至舞会上淑女们的矜持与高贵,骑士们的潇洒和风度,也成为身份教养的象征。据“模仿说”来设想,模仿舞蹈,可能来自于对动物的模仿,是一种迫使旺盛精力投入到有节奏的活动中去的反映,以后则多是对农事、狩猎、战争、生殖、治疗活动的模仿。古希腊的斯巴达舞蹈是直接对人体进行战斗训练的武舞,主要目的是操练和促使人们从精神上进入战斗状态,歌颂本部将士的武功。印第安人的战舞,则由刺身裸体的战士围绕着酋长接受祝福,由他向人们高喊:“吸取神灵的力量,你们就可以克敌制胜。”古埃及舞蹈明朗、活泼、轻松、愉快,给人一种雕塑艺术般的美感。它贯彻了乐观主义哲学理念:宇宙是永恒的,世间的一切事物都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人死后灵魂可升入欢乐的天堂。可见,早期的舞蹈正是一种以功利为目的的行为,强调最多的是教化功能、礼仪功能及与文化背景相关的伦理性形式。当然,任何一种潮流呈现压倒态势的情况,都会对人的感觉、精神构成侵害。虽然,后世的现代舞与社会非理性主义的产生,以及否定资本主义腐朽统治的社会批判运动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有关,主张采用时空随意转换的意识流方法,让动态、随机的发展,实现人的肢体的充分解放。其动作倾向多元化,表演时不拘小节,更突出抒情性和表现性,强调形式的审美性。他们认为审美是舞蹈的第一属性,更是竭力颠覆传统观念,避免是非曲直的判断,并试图提供永远都多一种的可能性。但现代舞意蕴的这种自我麻痹式的满足,反映出一种对现实的不满和逃避,进而追求超越尘世对另一个世界的憧憬,也属于伦理范畴。对于现代舞,人们仍能以道德价值这把尺子来进行衡量和评判。可见,无论舞蹈渊源于巫术活动、游乐嬉戏,生产模仿或情感宣泄,这些社会实践活动都渗透着丰富的伦理意义。虽然,舞蹈创作呈现出神圣感、殿堂感、教化功能逐渐减弱,审美功能依次上升,远离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趋势,但形式的伦理功能从未被忽视过,也始终未曾断裂。

三、拓展:舞蹈形式的伦理功能

舞蹈形式律动性、动态性、抒情性、象征性、造型性的本质,使得其表现手段区别与其他艺术。如果将舞动形式的功能归结于审美、认识、教益、娱乐,那种实现净化心灵和文明礼仪的价值理想,承担道德义务和服务社会的价值目标,追求人性真善美的道德载体,实际是音乐、美术、戏剧、建筑等各门类艺术共有的伦理特性,而忽略了舞蹈艺术功能某些特殊性的方面,陷入一种理论模式的牵绊和视野狭隘的泥潭。从生理基础上看,不同于文学、绘画、雕塑等艺术以物质材料为载体,舞蹈以人的身体为物质载体,舞蹈的“动觉之动是指身体的运动,动觉之觉是指身体动的感觉,动觉的各个感觉器官可在肌肉与关节的组织中找到,它们对动作的反应非常像眼睛对光线、耳朵对声音的反应。”[4](P143)从精神层面上看,舞蹈的伦理功能,应该兼有古典主义崇尚理性的意指功能,浪漫主义追求情感的摆脱功能,自然主义讲究客观的和谐功能等推动性文化形态。这样,对伦理功能的理解,就进入了美学范畴。审美理解和审美感知、审美想象,勾连在一起,进而形成审美鉴别,即构成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的美丑、善恶的直接判断,舞蹈的伦理功能由此达成。而现代主义热衷表现的创造功能,具有与主流伦理观相左的反抗性的文化形态,在此暂不做阐释。

意指功能,是舞蹈形式作为一种表情符号,给人的直观伦理印象。符号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标志之一。卡西尔指出,人是符号的动物,而动物仅有信号,它们对信号的反应属于条件反射和无意识直觉。人类的超动物性能力就在于能摆脱具体反映情景,自由地创造和选择一套符号体系来构造意义世界。以符号的能指(形态)来区分,大约分为四类:语言、自然、人工、审美符号。第一,自然符号是人化的自然,是人对自然内摹仿的成果。譬如,伴随整个臀部转动的中东肚皮舞,表现安和婉约的女性之美的日本“歌舞伎”,优雅与热辣交融的吉普赛人的弗拉门戈舞。从生物社会学的角度上看,它们明白无误地展示着精神上的癫狂和紊乱的征象,仿佛孔雀开屏,要由舞蹈来引起两性关系,有强烈的性暗示、性诱惑、性刺激的意味。本意应该是促进生命的出现和成长,助于性的选择和人种改良,具有自然符号的特征。第二,语言符号是完备的系统,是一切符号的基础,由繁杂的语汇、语法,孕育着人类超凡的创造力,不但能认知、描绘,也能表达细腻丰富的意义。舞蹈的动作必须有形式美的语汇提炼,演员的一招一式都应具备一定的规范和程式技巧。这种肢体语言有强烈的抒情内涵,以肢体动作将人的形体美、作品美的意象和内涵予以传达,使之能为观众所接受。这种肢体语言又是社会生活包括伦理生活的提炼。女性的舞蹈立足于表现其曼妙、轻盈的曲线、身姿,含蓄、婉转的情感;而男性的舞蹈多有孔武有力、阳刚雄健的美学倾向。第三,人工符号指非语言的人际符号。譬如,双人舞、三人舞、群舞等,演员之间彼此的默契、和谐的配合非常重要,这种体验有助于增强人们对于集体配合的认同,促进了关系和谐,从而提高了人际交往的水平。第四,艺术的审美符号则综合超越了以上三种符号的特点,表现了艺术的社会价值。它继承了原始符号的深层意蕴和语法结构及巨大的心理能量,凝结着认知与意象的统一,开放的召唤能力,满足人的多方面的审美需要。生活舞蹈按功利性和目的性划分:习俗舞蹈,表现民间风俗的一种舞蹈活动;祭祀舞蹈,根源于某种宗教信仰的礼仪;社交舞蹈有利于人们展现自我,交流情感;自娱舞蹈,活跃生活、宣泄情绪、自娱自乐、强体健身;艺术舞蹈表现人体美,科学性、抽象性、几何性,动作幅度较大,追求气质的外拓性,以神幻的情节,鲜明丰满的人物性格、强烈奔放的感情和坚定果断的行动,构成对生活舞蹈创作思维的反思。可见,意指功能着重表现人的内心世界,从简单的外部形态的审美上升到作品所营造的意象审美,使个体生命精神在审美主客体相互交融的同时,达到关于生命社会价值和本身意义的终极境界。

摆脱功能,指下意识的捉摸不透与乖戾的想法支配下的舞蹈形式对人的境界升华。海德格尔认为,人类之所以能够相处共存,并不断延绵下去,是因为人身上有一种至深的“情致”。艺术的具体表现,“第一是本能的冲动和情感的解放;其次是眼界的解放。第三是自然限制的解放。美感使人在丰富华严的世界随处吸收支持和推展生命的活力。”[5](P265)在法国哲学家福柯的理念中,人的生命方式,人所创造出的物体是无法真正理解的。日常生活的制度化和道德化是作为人完全不能忍受的,天生的自由和癫狂因此遭到双重的束缚。艺术的本质使它在热情地跟世界交流的同时,也清醒站在社会的对立面上,成为真正的“自为存在”。当我们投入艺术的时候,不仅有着对现实的感伤,更多表达的是一种存在感、现实感。在荷尔德林、奈瓦尔、尼采和阿尔托的创作中,戈雅的绘画及萨德的小说那样的作品中,艺术是抵抗荒谬人生的游戏,所聚集的压抑的能量瞬间爆发,构成与世间的不平对质。舞蹈本质上是一种概念的形象化表现,但它不停留在概念之中而是表现某种概括与抽象的升华后的那种存在状态。舞蹈以脱离现象生活和单纯追求技巧的形式,达成对于程式束缚的挣脱和创造,甚至于性别的模糊与超越,达到无性别区分。从人类的自由属性上理解,舞蹈就是再现属于另一个世界与完全忘我的狂欢的过程。既有的舞蹈分类框架中,依循舞蹈发展出现自身“不破不立”的自我解放的趋势。处于狂喜状态的人体为情感征服而遗忘了一切,变成了灵魂上超人力量的承受器。这种欢愉使得跳舞的人摆脱单调的日常生活,回避活生生的现实,无视他所经历过的严谨事实。于是,想象力、幻想力、洞察力被唤醒,变成创造力,变成解除精神负担的措施。兴奋与极乐已成为这类能刺激人类器官的舞蹈的一部分,造成狂热的根本途径是出自每一种动作的韵律节拍。从人类的超越属性上说,摆脱日常生活的累赘,只有在情感迸发达到极致的情况下才能出现。无论是喜悦、忧愁、爱恋、愤怒和恐惧,沉浸其中就使人处于催眠的游魂状态,获得一种增强精神的力量。这种摆脱功能通过形式的三个节奏和力量维度来实现。就节奏维度而言,其一,身体以舒展与收缩的方式,把握自身的内外空间,显示出自然规律的节奏。其二,人体在占领空间时所采取的节奏形式,集中体现出人体对空间惯性的利用。其三,身体以立起与跌落的方式占领高空和低空,加强了对生命空间的理解和把握。就力量维度而言,苏珊朗格把舞蹈理解为“虚幻的力”,舞蹈形式是一种肌肉动作即力量的释放,从而透露出直接、真实的生命本质。这些力的原型是舞者顽强意志的主观体验、心理力的外化,也是鉴赏者的心理感知力。另外,舞蹈动作或造型都是在人的手、脚、躯干、头部的各种线条运动和变化中形成的。身体各部位对力的控制是造成身体形态、传达情感分寸,外化个性特征的主要因素。内收,力往人体重心点的回缩或内扣;外放,力的释放或伸展;松弛,不是主动地使用力量进行控制;控制,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力量值不变的相对静止。由此,舞蹈强烈的情感色彩,使个体进入心醉神迷、物我两忘的“至乐”境界体验,构成了对生命力深层、直观的表现和理解。舞蹈形式的美感是提炼和美化了现实且富有表现力的美感。舞蹈表面上是动作,实际上真正的舞蹈又存在于身体里,它出来的时候,甚至直接绕过了大脑。如现代舞大师玛莎·格雷厄姆所说:有股活力、生命力、能量由你而实现,从古至今只有一个你,这份表达独一无二,与别人无关。保持通道开放才是你的事。舞蹈成为一个落入经验的现实,又摆脱经验现实及其社会效果联系,而超乎其上的独立物。

和谐功能,指舞蹈形式通过某种理念的灌输,给予人们群体观念上的整合。

群体生活的大和谐是舞蹈社会功能的最高意义,它的次一等的意义是由和谐的意识产生的团结和秩序的作用。同时,这种和谐功能需通过形式语言渠道发挥出来。任何情感都要以语言的方式表现出来。舞蹈要反映出人们不同的思想,其审美符号系统必须发展出相应较为发达的认知形式和内涵语法。身体各部分的每一个动作和每一个固定姿态,都具有发音器官的动作在口头语言中所具有的同样意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特定的文化阐释系统和语言符号的协助下,以身体活动为惟一前提的舞蹈形式成为文字材料最佳的替代品。无论中西方,在无差别社会,舞蹈始终象征着崇高、纯洁和光明。人们或为求得精神寄托而舞蹈,以趋避瘟神,帮助灵魂不遭遇恶鬼,有祈祷灵魂和谐的作用;或为得到激情宣泄而舞蹈,把狂欢的娱乐当作对生命最高的礼赞,满足身心和谐的需要。进入等级社会以来,舞蹈的表演性和精美程度大大增强,在特权阶级的享乐观赏需求之中,铺张奢侈,其势不减。除满足感官享乐之外,还包括对财富、地位的炫耀,对奴隶、仆役的拥有。舞蹈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以理性道德来匡正已经滑得太远的声色追求为前提。在整个社会理性精神的统领下,纵情声色的歌舞被赶下舞台,不纳入审美标准之中。舞蹈成为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文化措施。社会的外在规范最终化为人们内在心灵的愉快和满足,从而产生强烈的社会情感力量,以致影响整个社会生活,导致群体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达成天下大治。进入社会大变动以后,那种过分强调了理性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审美范畴,其“非理性”特征,和通过把自我消融在一体的舞蹈节律之中而得到某种群体性的认同感,让艺术变成了呆板无生气的程式,由此舞势衰弱,不再适用人们日益变化的审美需求。于是乎,舞蹈逐渐树立了“和而不同”“同则不继”的富于弹性的和谐观,表现出对每一种个体差异的理解,开放的视野、互相的交融。此时,舞蹈的内容开始涉及天上人间、宇宙纵然,不囿于自己的天地;形式更是具有开放的气息,体现出巧拙、刚柔、美丑统一的多元风格。到了当代,舞蹈不再仅仅是娱人耳目的优雅形式,同所有严肃的艺术一样,成为对生命本质的一种特殊表达形式。舞蹈美学观念的转变带来了作品主题的深化和表现内容的拓展。在创作中首先体现为一批以文学名著为主要背景,力图揭示社会与人性之复杂关系和深刻矛盾的舞蹈作品的问世,表现出在中西、传统与现代之间自由进出和转换的带有意识流的和谐观。

总之,艺术与伦理之间一直被认为存在着一种微妙、复杂的蝴蝶效应,原因之一就在于:各门类艺术与伦理的关系都有所亲疏、侧重。“其舞行缀远;其治民逸者,其舞行缀短。故观其舞,知其德;闻其谥,知其行也”。(《礼记·乐记》)舞蹈作为一种母体艺术,其形式的伦理性不但呈现出早熟的趋势,也因为其采用人体的材质而贴近生命。从舞蹈的角度来看,伦理不但是群体共同创造或接受并共同遵循的道德规范,更是生命个体内在形态的自我理性控制行为的原则。这种原则的流露,必须借助艺术形式来表现,牵涉到艺术家、公众、社会和历史条件,并只强调“美在形式”,完全脱离了实践,脱离了社会的历史发展,脱离了人本身。

[1][德]维特·H·帕克.美学原理 [M].张今(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宁晓萌.表达与存在:梅洛·庞蒂现象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美]库尔特·萨克斯.世界舞蹈史[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92.

[4][美]约翰·马丁.舞蹈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5]凌继尧.美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李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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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073-07

2017-01-19

陈佳(1979-),男,福建南安人,硕士,福建泉州工商旅游学校二级教师,主要从事艺术学、音乐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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